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2024-05-15

1.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初步形成了符合发展让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但建设和完善税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制看,目前是分项税制,今后将向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过渡,增加应税项目,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和标准。并采取代扣代交与个人申报结合的控管办法,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的要求和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保留必要的税收优惠,并借鉴国外所得税制度的  经验  和好的做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实现简化和高效。
         3、完善地方税制。主要是研究制定遗产和赠与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等。
         4、完善增值税制,加强增值税管理的  措施  。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设在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
         ①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兔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说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涉外税收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中国的涉外税制是自197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逐步建立发展完善起来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1980年和1981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使形成了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地方税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涉外税收法规体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税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说,主要涉及的是流转税的改革。1993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这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实行统一的流转税政策,改变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制的模式,迈出了向统一税制靠拢的重要一步。
         涉外税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区别于内税而自成体系,这套税制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应的。在组织财政收入、鼓励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涉外税收单独立法税收政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税制走向统一是必然趋势。
         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税收待遇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991年合并两个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时,对所得税的优惠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是突出行业性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特别是到中国沿海地区投资起一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明显的政策差别,带来一些问题。例如:
         1、现行优惠政策存在多层次区域性差异,不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边远、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同时引发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有的擅自制订税收优惠,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现行行业性倾斜尚不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吻合。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无法做到逐一列举,只能对主要行业加以笼统归类。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
         3、繁多的优惠政策带来执行上的困难,降低了法规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根据税制改革规划,对现有企业所得税制,即两个企业所得税法或暂行条例进行调整、合并是今后几年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是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条件,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励投资措施。由于法规的修改与合并需要细致研究一系列理论和技术问题,并且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程度,因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也就是说,对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在短期内不会变化。何时进行调整,如何进行调整将取决于改革的进展和需要。当然在调整时,国家将会认真考虑已成立企业的利益,确保税制平稳过渡。
         4、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税制改革以后,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金业一样,统一执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存在增加税负返还的问题。这部分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出口产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款给予退税。
         出口货物给予退税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说,都是以法定的征税税率确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率。1994年中国实行新税制以后,也是这样确定的。但是,由于部分行业、企业和产品存在着税负增加较多的实际问题,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陆续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例如,对国家级新产品、化肥、农药、农膜、饲料等产品都给予了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以及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实行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对  文化  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超税负返还,等等。此外,目前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相当严重。这样,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增值税的法定税率。因此,出口货物增值税按法定税率退税存在着少征多退的问题,造成出口退税规模大幅度增加,超出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致使用口退税难以及时到位,影响了企业资金的正常周转。在这种情况下,本着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7月l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与调低出口退税率。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行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不久后,国务院决定再次调低出口退税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0%和14%的退税率分别调为6%和9%,农产品和煤炭的退税率不变。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为了扶持某些行业或产品扩大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相继对纺织、造船、煤炭、建材等行业的产品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依据上述退税率,目前外贸收购企业一律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对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依现行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可以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亦可实行“免、抵、退”办法。
         自1999年1月1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都将按上述  方法  办理出口退税。这就在出口产品退税政策上基本上做到了内外资企业的一致性。
          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近几年来,中国在致力于改革税制的同时,对如何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索。新税制的实施,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经过几年的改革试验,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初步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这个征管模式的主要内容:
         1、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2、建立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
         3、建立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
         4、建立完善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将成为税务管理的工作重心和新税制顺利运行的有力保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中国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按“一国两制”的构想,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作为一个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实行自己独立的法律体制和税收制度,自行立法,设定税种、税目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内地实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事务。
         1、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及协定执行方面,内地与香港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此基础上,还需经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确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从目前我国已同外国签订的57个税收协定的具  体操  作来看,由于这些协定所列中国税种仅适用于中国内地,所以,这些税收协定均不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
         由于税收协定需依缔约双方具体税制的特点进行谈签,不同税制组成一方再同另一方谈签,具体条款的技术处理困难,因此难干付诸实施。
         此外,《基本法》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侍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和履行税收协定、保持和发展税务关系。
         2、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的税收问题
         回归后,香港同胞来内地投资、或从内地取得收入,继续比照适用我国现行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继续鼓励香港同胞到内地投资,凡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者,均可继续享受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基本法》第116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的规定,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的贸易(指货物买卖,不包括服务贸易),仍视同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间的进出口贸易,继续执行现行的税收政策。即:内地从香港地区进口的货物,应按税法的规定征收(或减兔)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内地出口到香港地区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待遇。
         3、关于香港与内地间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回归后内地与香港间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是港人特别是工商界关心的一个问题,从过去的税务实践来看,由于香港实行地域性税收管辖权,即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以及内地说法中有对在境外缴纳税收抵兔的规定,从而可以自动地解决大多数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今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就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作出了安排.这个安排已于今年4月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始执行,并于今年7月起在内地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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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2.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税收优惠

4.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5.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法律知识

6.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於《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及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这五个特殊困难的行业,提出了更有针对性的纾困措施。针对餐饮业,提出了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要给予补贴支持,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等7项措施。针对零售业,提出利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6项措施。针对旅游业,提出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承接符合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活动等7项措施。针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提出阶段性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等6项措施。针对民航业,提出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给予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等5项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7.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x0d\x0a  一、税收优惠\x0d\x0a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x0d\x0a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x0d\x0a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二、土地优惠\x0d\x0a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x0a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x0d\x0a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x0d\x0a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x0d\x0a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x0d\x0a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  三、外商税收\x0d\x0a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x0d\x0a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x0a  四、地区优惠\x0d\x0a  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x0a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x0a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  4、再投资税收优惠\x0d\x0a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x0d\x0a  五、投资优惠\x0d\x0a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x0a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x0d\x0a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x0d\x0a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x0d\x0a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x0d\x0a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8.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1.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2)从事重点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率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投资抵免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优惠:
(1)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4)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①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2014年1月1日之后,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抵免应纳税额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服务保障是什么样的
1、开发区招商局负责来区客商接待、投资环境介绍、有关政策咨询等一系列服务,并负责协助外商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2、建立投资安全保障服务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干预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突击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
3、财政补助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实行按年结算的办法,上半年纳税额超过250万元的企业可实行半年预兑。具体实施由企业提出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
4、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什么样的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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