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后还可以再转吗

2024-05-16

1.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后还可以再转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不能再转换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就应明确约定,债券所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但是转换后却不能再继续将股票换为债券。如果债券所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在市场上出售变现或者收取本金和利息。
一、公司债的发债要求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包括:
资产方面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对总计发行债券的限制规定:债券余额加起来计算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盈利方面的要求: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够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应用方面的要求:聚集的资金要投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利率方面的要求:债券的利率不能比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高;
规定的别的条件。
公开发行债券聚集的资金,要用于核准的用途。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外,还要符合证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请核准。
二、企业改制上市必须选中介机构吗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中的一些释义,企业改制上市是需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以及证券发行的主承销等工作的。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相关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三、公司是否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奖励公司员工股份;
(四)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必须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后还可以再转吗

2.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程序是怎样的?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程序
根据交易所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时,其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可转换为该公司股票,转换的程序为: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二、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例如,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10500万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划》有关规定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该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发行的20000元丝绸转债在此次发行的丝绸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
丝绸转债持有人到其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填写转股申请,代码为
5301,无须填写新代码。丝绸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帐户内的丝绸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但每次申请转股的丝绸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所转换的股份最小单位为一股。
三、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四、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五、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六、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七、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八、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0万元时,深交所将立即予以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
十二、发行人因增发新股、配股、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时,深交所将停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停止转股的时间由发行人与交易所商定,最长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同时深交所还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并于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恢复转股后采用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3. 股权转让后 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那么,当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也就相应的继承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比如一人公司转让后并不能免除原股东承担债务的义务,或者原股东在转让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一、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责任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如果原股东是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并且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对于前债务的约定,则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后 公司债务

4.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能再转换债券么?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是什么?
1、可转换公司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债券的特性,即便当它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这时投资者以债权人的身份,可以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如果实现转换,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投资者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股票,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盈利;当股价下跌时,则可不实施转换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满时偿还本金。
2、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
投资者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间,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如果不是这样,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很快被转换成股票。
3、可转换公司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银行贷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债券之后,同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优先清偿的地位。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点是什么?
1、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以减少外汇风险,还可以通讨债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
2、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活,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如投资者既可持有该债券,获取债息,也可在债市上转手,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换成股票,获取股息,红利,也可以在股市上买卖赚取差价。因此,该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5. 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对公司股价有何影响?

发行可转换债券对股价的影响:
1、从短期来看,可转债转换为股票后,股本扩大,每股预期收益和净资产预期收益率会因此降低,同时也可能给市场传递出公司经营不利的信号,影响市场的信心。
2、从长远来看,发行可转债可缓解公司经营的资金压力,对项目发展是有利的,净资产预期收益率可能会逐步提高。

因此综合来看,可转债对股价的影响是利好还是利空,关键还要看公司项目发展的实际状况。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并不大,它并没有改变公司的运营方向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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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可转换债券,转换时,发行公司是不是也要发行新股,只是总资本不变因为是债权转股权?

  一般不需要发行新股,一般都是大股东手里面的非流通股.不会摊薄股东权益,总股本不增加,如果行权,只是一部分非流通股变成了流通股。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7. 股转债是不是变相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债权是指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
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共性
关于股权,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直争论不休。从股权存在的实际情况上看,股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权性质的一种独立权利。股权既具有所有权的性质与内容,又具有经营权的性质与内容,股权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独立的权利。
关于债权,在认识上比较清晰、统一,民法有关债、债务的理论已经相当成熟。一般认为,近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所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债权的基本特征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有期限性。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股权与债权一般都以一定的物权为基础。股权是以物权为基础形成的,股权以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为物质基础,是投资者行使其他财产权的结果与体现。
投资者取得股权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在公司成立时通过直接向公司的投资而取得,二是通过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购买公司的股票而取得。
股权的基础并不是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是“投资者作为合同的一方以取得股权为目的而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以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为目的而履行给予投资者股权的义务”。也因为,投资者与其投资的公司之间不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也是股东与公司关系的体现。
对于原始股股东而言,其股权的形成都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这种物权一般以所有权为主,也可能是使用权,在类型上还可以表现为知识产权等。原始股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资产,具体可以表现为货币、实物、智力成果等。对于通过证券交易活动取得股权的非原始股股东,其股权的形成也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般是用货币购买的股权,也有的是用实物置换的股权。债权一般也是以物权为基础形成的。从债的发生原因上看,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而发生、因侵权行为而发生、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等。债无论是因什么具体的原因发生,一般都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与财产权或者某种物权有关,债权也相应地与一定的物权有关。债的发生往往以某种物权为基础,特定主体之间因针对某种物权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成为债的不同发生原因。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一般是因权利人对某种物权的行使或者义务人对他人物权的某种利用、侵犯而产生。
股权与债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股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主要表现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和重要的权能。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是由于股权具有所有权的基本的主要的权能,在广义上可以称为是所有权类型的权利或者说是广义所有权的表现。从内容上看,股东享有对公司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利是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是以股东的投资比例或者份额表现和区分的,是股权的一部分内容。我们不能因为股东不能直接支配其原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否认股东仍然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也不能因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收益权、处分权等而否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仍然享有直接的财产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是所有权的象征。债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与内容,表现为债权通常表现为一定种类的财产权。债权的客体虽然有时不一定直接为财物,但债权的内容通常最终具有财产性或者表现为一定的财产性。
股权与债权的客体都可以是财物。股权的客体是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与资产一般表现为货币、实物、智力成果等,其中货币、实物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的公司资本。每个股东的股权并不指向公司中的特定货币、实物等,而是指向公司全部资产中一定比例或者份额的资产。股权的客体仍然是财物,是以股份等计量的公司财物的一部分,但并不是表现为一定具体形态的财物。债权的客体,一般认为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财物是债权常见的客体。可见,股权与债权一般都指向财物,都以一定的财物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与债券人对公司的债权都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和内容,并且其客体都可以是财物。这就具有特别的意义,这既是股权转债权的基础,又是股权转债权的目标与结果。正是股权与债权都具有的这些共同点,才使股权转债权成为可能。
个性
股权与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权利内容。充分认识股权与债权的不同,以便针对存在的不同,在股权转债权的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
1.股权与债权的权利类型不同。
股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则不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股东共同行使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并排除股东以外的他人的干涉。因此,股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以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特定的债务为主要内容,债权的客体虽然一般表现为财物,但债权并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债权是物权之外的独立的权利类型。
2.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发生根据一般为投资行为或者交易行为,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非原始股股东的股权的发生根据是股东之间以股票买卖为表现的对公司的投资转让行为。债权的发生根据有多种,常见的是以合同为基础的买卖行为,买卖的标的一般为财物,此种情况下的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可以相同。债权的发生根据也可以是侵权行为等,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以及债权和债务,其发生的根据就不同于股权的发生根据。因此,股权与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完全相同。
3.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不完全相同。
股权的权利内容主要为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股权中的资产受益、对公司资产的处分权等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中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利则是具有经营权性质的权利。债权的内容通常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内容的债权,直接表现为财产性的权利内容。以请求保护为内容的债权,并不一定表现为具有财产性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权利内容就是要求公司在公司债券到期后偿付本金和利息。权利人对公司的债权是一种给付请求权,以财产为内容,但又不同于股权中的财产内容。股权与债权的权利内容有相同的一方面,也有不相同的一方面。
4.股权与债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更具有所有权的性质。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行使股权方式一般为股东直接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进行,股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特定主体履行相应的义务。经常出现的中小股东的股权难以体现甚至遭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因为股权的行使需要特定义务人的配合,而是因为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或者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债权的行使需要特定债务人的配合,没有债务人的一定行为,债权人无法实现其债权。债权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债权是一种请求权,这是其基本特征,这也表明债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物权。
5.股权与债权的限制不同。
每个股东的股权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即受到股东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约束是以股东自愿为基础的,是为了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设定的。股东的股权受到的约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实际上这种约束最终仍然是来自股东自身的,更多是来自大股东对小股东的限制。债权人对债权的行使与实现,要依赖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要受到债务人的限制。另外,对于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权,又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在债权债务未到期之前,债权人不能行使其债权;而在诉讼上,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债权,就可能会丧失其债权。
股权与债权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权与债权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投资者对公司的股权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存在着多种具体的差别,决定了这两种权利各有其利弊。股权转债权,在认识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清股权与债权的差别与利弊,找出消除差别与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

股转债是不是变相的股权转让

8. 股份可以转为债权吗?

法律分析:
充分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自身的投资期望值和风险的可承受能力后做出选择。因为可转债有双重选择权,可转债能够使得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与收益限定在一个范围之内,同时还能通过可转债的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从而得到更加确定性的收益。目前很多的可转债都给到持有人有条件的回售权,给发行人的也有一定条件内的赎回权与修正价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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