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2024-05-13

1.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
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常识】什么是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2.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提问: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
戴安学律师回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所以,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3. 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取决于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涉及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不涉及,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区别: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
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4. 特殊的普通合伙指什么呢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人企业基本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其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5、法律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二、清算人员可以成股东吗?
公司清算人员可以是股东。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都有啥区别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为:
1.出资人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权利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5.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是: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合伙以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执业活动不同。普通合伙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一、责任不同: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二、交易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企业债务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四、经营负责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6.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在企业名称上,各自分别注明了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
第二、在营业范围上,普通合伙没有限制,特殊普通合伙限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在组织结构上,普通合伙无此要求,特殊普通合伙要求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第四、在债务承担上,普通合伙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分两种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资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全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7. 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区别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是:1、出资方式不同。普通合伙是2个以上合伙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等出资。特殊合伙是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经营管理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特殊合伙以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的特殊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对日常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也很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执业活动不同。普通合伙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合伙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特征: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即“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区别

8.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法律分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职业安全不是强制安全,而是商业责任安全。但其购买上包括购买数量上的强制性,却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相异。一般商业安全在否购买及购买的数量上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发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及功能与普通商业责任安全不同。后者的发生主要是一般增强专业人士的偿付能力,转移和分散专业人士的风险,强调其在遭遇对第三人的责任后能得到弥补。而前者是因为合伙人承当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降低,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增强合伙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债务清偿的替代赔偿机制而建立的有针对性和特定的目的所以,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与普通商业责任安全的发生背景和功能是有差异的正是这种差别导致前者是必需强制购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安全既与强制安全相区别,由上可以看出,又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不同,只有认识到其特殊性,才干正确适用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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