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最新规定

2024-05-14

1.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无形资产出资规定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最新《公司法》规定,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是可以作为出资标的对外进行投资的,但是需要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二、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出资标的: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申请中专利、工艺流程、技术秘密秘方、配方、软件类系统及平台),同时出资的无形资产应与公司的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最好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2、权属问题:      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股东名下资产。实践中很多企业想用公司的专利或者商标等对本公司进行出资,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3、所得税问题:      2016年9月,国家财政局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或企业以技术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投资入股当期 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同时,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三、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上述70%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最新规定

2.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1、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是怎样的?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2、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3、个人股东以评估后的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共担企业经营风险,个人股东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4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3. 确认股东投入无形资产需要些什么资料

1、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2、上述无形资产中,特许权不能作为资产投入的,因为根据“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4、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把原股东所有人转为公司所有)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确认股东投入无形资产需要些什么资料

4. 股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律师解析      股权是无形资产,股权类资产是拥有某一个公司资产的凭证,并随着公司业绩的变化收取股息。      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目的是以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间接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以货币资金购买其他单位的股票,以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      股权投资是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股权投资的动因,主要有:      1获取收益,包括获得股利和资本利得。      2获得资产控制权,通过资产的调整、调度和增值来获得利益。      3参与经营决策,以分散风险、发现商业机会。      4调整资产结构、增加可流动资产,在投资购买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      5投机,以获取买卖价格的差额,在投资于可交易股份的场合,这种动因时常存在。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5.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一、无形资产的含义是什么
与有形资产相对应的概念,就是无形资产,它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6. 股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问题一:股权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罚称为无形资产。所以股权不是无形资产。 
  
   问题二:股权和债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股权和债权不属于无形资产,一个是长期股权投资,另一个属于其它应收款 
  
   问题三:什么是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问题四:公司股权转让增值部份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  公司股权转让增值部份是商誉,不是无形资产。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问题五:无形资产入股是否征税?  1、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2、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长期股权投资是无形资产吗  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 
  
   问题七:非货币性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吗 25分 应该说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资产。 
  常见的非货币资产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里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问题八:无形资产包括哪些  无形资产种类很多,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按企业取得无形资产的渠道,可分为企业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和外购的无形资产。前者是由企业自已研制创造获得以及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如自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后者则是企业以一定代价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如外购专利权、商标权等。 
  2、按有无法律保护分类,可以分为法定无形资产和收益性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均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称为法定无形资产;无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等称为收益性无形资产。 
  3、按能否独立存在,可以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凡是那些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地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特别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 
  此外,国外对于无形资产分类,从评估角度按其内容分为权利型无形资产(如租赁权)、关系型无形资产(如顾客关系、客户名单等)、结合型无形资产(如商誉)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仅等)。从广义的角度,将无形资产分为促销/销售型无形资产、制造型无形资产和金融型无形资产等。 
  应当承认,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方面还存在分歧,对无形资产的范围和涵括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探讨。通常,作为评估对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和采矿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 
  
   问题九:关于无形资产入股的形式?  不可以将前期联系的信息和以及以后的经营劳动作为出资的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显鸡,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具备的一个明显的特性,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而且,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而如题所述的“前期联系的信息”是无法评估作价的,因为无法估计上述的“信息”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也就无法推断出其现有价值。而且,法律上认可的资产是有明确的界定的,强调对资产的产权,是需要以证书或文件(如专利权、商标权)或是其他证据(如专有技术)证明企业对其拥有的所有权。 
  故如题的“信息”不符合法律上“非货币财产”的界定,不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如题的另一项欲作为出资财产的“以后的经营劳动”更是不可以用作出资。原因有二: 
  第一,劳务非资产,无法证明其所有权,无相关证明文件,法律依据同上; 
  第二,“以后的”经营劳动,即意味着在设立公司时点尚未发生,不考虑劳务本身无法出资的影响,也就谈不上作为设立时点的出资财产,至少在设立公司的时点无法投入的。 
  工商部门是无法通过这样的出资形式的。 
  其实,根据新的公司法,已经不要求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若只是因为利润的考虑希望加大投资比例,是可以通过直接在章程内规定利润分配的比例以及利润分配的方式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们认可,法律是没有强制规定分配标准的。甚至,职工等无股权的人员均可以参加利润的分配即是体现了这样的精神。 
  
   问题十:期权不属于无形资产吗?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所以从广义上是算的。 
  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有对应的实物权利,通常不认为股,债权,期权属于无形资产。

7. 无形资产作为股本金的如何承担有限责任

肯定会承担无形资产价值的责任啊。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第2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第29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第31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类似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5月废止)
第三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二)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三)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四)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第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的,还应办理确认手续。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提交下列文件,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一)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二)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三)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四)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五)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33条,发行人应符合的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此外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代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

无形资产作为股本金的如何承担有限责任

8. 目前公司出资可以全部用无形资产出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可以用货币进行估值的无形资产,设立公司时,可以全部以无形资产进行出资,但需要进行评估作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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