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哪个股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2015一季度10大重仓
1中国平安9.61%
2中国人寿8.47%
3新华保险7.96%
4华夏幸福7.55%
5招商地产7.44%
6中国太保6.24%
7兴业银行5.80%
8中信证券5.27%
9长园集团5.23%
10立讯精密4.4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为保证基金资产的有效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六章第九条"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第3项"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规定,本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起,暂停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
鉴于之前考虑暂停申购业务的因素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已经减弱,根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决定自即日起2007年2月8日起重新开放本基金(基金代码:260109)的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
1)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的基本信息
发行日期:2004年5月25日---2004年6月23日基金经理: 李学文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综合加权指数+20%中债总指数
3.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基金的历年分红
2007-1-31 每10份收益单位派息(元)6.00002006-4-4 每10份收益单位派息(元)0.30002005-12-29 每10份收益单位派息(元)0.20002005-3-18 每10份收益单位派息(元)0.4000
5.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介绍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9成立日期:2006/10/11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总份额(亿份) (截至2014/6/30)基金规模(亿元) (截至2014/6/30)代销机构:银行(共23家)代销机构:证券(共43家)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基金比较基准:沪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80% + 中国债券总指数×20%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特征:本基金是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 2、本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 5、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认购信息
基本信息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基金代码是000772。集中认购时间为基金托管方为工商银行,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基金类型是混合型。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景顺长城基金旗下的混合型基金涨幅为高出同类平均公司排名为67/69。 景顺长城基金旗下债券型基金累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在6月中旬以前勉强高于同类平均水平一点,然之后,虽然有波动上升,但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率一直低于沪深300和同类平均水平。 基金管理人 王鹏辉先生: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资金部债券交易员、长城证券研究部研究员、融通基金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2007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是其历届基金任职回报一览:
7. 景顺长城基金2014年都发行过什么基金
000772 景顺长城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 2014-09-30~2014-11-04
000707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B 现金型 2014-09-09~2014-09-12
00070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A 现金型 2014-09-09~2014-09-12
000688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 股票型 2014-07-21~2014-08-08
512233 景顺长城中证医药卫生 指数型 2014-06-23~2014-07-11
512213 景顺长城中证800食品 指数型 2014-06-23~2014-07-11
512223 景顺长城中证TMT150 指数型 2014-06-23~2014-07-11
000586 景顺中小板创业板精选 股票型 2014-03-31~2014-04-25
000532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 股票型 2014-02-17~2014-03-14
8.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基金[000772]投资指南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基金代码:000772基金类型:混合型发行日期:2014年0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基金经理人:王鹏辉、刘晓明成立来分红:每份累计元(0次)管理费率:每年)托管费率:每年)最高认购费率:前端)最高申购费率:前端)最高赎回费率:前端)风险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历史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分红政策: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 2、本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预期年化预期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在指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