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2024-04-29

1.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就是一些特定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之后,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直白点儿就是:某些特定的“借条”,去公证处公正后,如果借钱的人不还,不用去法院告他,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借钱不还的人的财产。
  下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2.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是否有用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是有法律效力,对方不履行的,最好立即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三大效力之一,公证三大效力是:证据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全权文书的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与一般公证事项不同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除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外,还要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二是签发执行证书。
办理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债权文书成立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4.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摘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提问】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回答】
请问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属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吗?【提问】
还没有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已死亡。【提问】
是的,亲,【回答】
临死前因病穷困潦倒,欠下外债,这样的赠与也必须执行吗?【提问】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回答】
是的,受赠人接受被继承人赠与的遗产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受赠人以其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债务。【回答】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赠与无效,要求先偿还债务吗?【提问】
可以先偿还债务的哦,亲[心]【回答】
遗产继承都是要先清偿债务后,剩下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吗?【提问】
遗产可以优先清偿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遗产才开始分割给各继承人。所以遗产应当是先清偿债务后再继承的。【回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回答】

5.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微笑]【摘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提问】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微笑]【回答】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回答】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6.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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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回答】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回答】

7.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摘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提问】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回答】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8. 何谓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1、其适用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不存在任何异议,且债权文书的内容必须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等为限;
2、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这里的“自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自愿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即需要达成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合意;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债权文书如要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两个程序。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将载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交由公证机构审核,并由公证机构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要行使该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必须凭着前述公证文书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一、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优势
1、节约时间成本不良贷款清收案件,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程序的审结时间通常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则整个诉讼流程所耗费的时间还将继续延长。故如通过诉讼途径清收不良贷款,从立案到最终取得具有执行效力的裁判文书,需耗费数月之久,同时还将经历漫长的执行程序。此外在前述程序进行过程中,会出现诸多不可控的因素,最终导致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增加。而采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来清收不良贷款,则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节省了清收不良贷款的时间,提高了处置效率。
2、降低费用开支不良贷款清收案件如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债权人需以债权总额为标的,依照一定比例向人民法院预先缴纳诉讼费用,如需诉前保全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债权人还需额外支出一笔财产保全费用。此外,由于如债权人决定采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清收不良贷款,则债权人在审批发放贷款时,即会要求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并由债务人预先缴纳前述的公证费用,故债权人在事后维权时,已经大大节省了一定的费用支出。
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弊端
1、公证机构不具有财产保全的权限,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前述描述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仅仅是一种民间证明机构,在办理有关案件过程中,公证机构并不能像法院那样在债权人起诉的同时,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将来债权人实现债权。虽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前提仍然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这也将需要一个时间周期,在此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完全有可能为其他法院所查封、冻结,进一步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
2、执行证书中无法替债权人主张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虽然现今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等,都会在借款/贷款合同中约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均由债务人承担。但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就债权人追索的债权通常表述为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及其他一切合理的费用。对于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一切费用,不可能如借款/贷款合同中表述的详细明确。当债权人凭着《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由于“一切合理费用”的表述不够明确具体,法院执行庭一般都不会将有关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计入最终将要执行的债权行列内,故这将使得债权人蒙受一笔不小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