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2024-04-29

1.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
一、公司能否接受股东股权质押
公司不能接受股东股权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什么是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三、关于企业的资产重组
目前我国没有资产重组的准确定义,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定义是上市指公司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1、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2、股权转让此处的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3、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4、资产置换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2.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得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得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得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得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得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得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得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得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得经验,并结合我国得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得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得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得股份得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得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得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得具体内容有:
①持股人得名称、住所;
②所持有得股票得名称、数量;
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得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得股份得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得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得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得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得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得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得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得股份得30%时,继续进行收购得,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得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得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得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得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得规定得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得现状而定得。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得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得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权,但由于不能流通得缘故,国家股、法人股得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得价格。而目前我国得上市公司得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得转让,其转让得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得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有流通股股东在内得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得得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实际价格得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3. 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意思?

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一般并购是指兼并和收购。首先,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其次,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收购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是什么意思?

4. 上市公司可以收购吗,

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5. 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被收购公司还能上市。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收购公司还能上市吗

6. 上市公司收购指的是什么?

收购在本质上即为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收购通常涉及三方利益关系人,即收购方、出售者及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由于各国在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上所持态度不同,政府机关有时会介入某些交易关系,从而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特殊主体和参与者。但是,政府机关介入上市公司收购,目的在于评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而非直接参与交易,更非从中获得利益,故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直接主体。因此,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并具有以下特点:1.客体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针对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在外且被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票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前者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尚未注销的部分。我国现行法律因采取实收资本制,公司拟发行股票须全部发行完毕后,才得办理公司登记,故我国公司法排斥了公司库存股票;同时,我国仅允许公司为注销股份而购买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也属禁止之列。据此,上市公司收购所称“发行在外的股票”,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我国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股票传统分类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经济及社会的特殊状况,创设了若干中国特有的股票形式,如A股股票、B股股票和H股股票,此外还有流通股股票与非流通股股票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称的“发行在外的股票”指由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种股票,不限于流通股股票。公司收购客体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合法拥有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到期要求债券发行人还本付息,但对债券发行人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投资者即使大量持有某种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和公司决策权。但若投资者收购在未来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且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所持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债券持有人即转变为股票持有人,可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视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客体。2.市场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经批准进行证券买卖或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前者如上海和证券交易所,后者如以前运营的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及现在合法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的运行规则不尽相同,但均属证券交易的合法场所。上市公司收购须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使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划拨行为相区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存在着对传统体制的依赖,其结构不合乎产业政策或与国家的股权持股政策不协调。实践中,出现过两种重新确定股权的做法,一是将某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以划拨方式转由其他适格机构持有;二是政府机关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手段,将某股东所持股份划归其他机构持有。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特点,逐渐被取缔。根据目前做法,涉及以划拨形式转移股份的,均应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此类股份转移也属于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在采取划拨形式转移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向原股东支付代价,但就权利移转本身而言,其法律效果与有偿转让并无不同。3.目的条件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须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投资者若以控制上市公司为目的买进股票,其行为则属于公司收购;反之,则属于股票买卖而非上市公司收购。

7. 被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好处

1、对被并购的企业来讲是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2、对并购方来讲是扩大企业规模,缩短投资回报周期。
3、对中小投资者来讲等于弃暗投明。
4、对整个行业来讲,优化资源配置。
5、对普通员工来讲,工作环境以及待遇都是很大的改善啊。
一、并购分类有哪些?
Ⅰ、按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分:
(1)横向并购,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2)纵向并购,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向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是指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Ⅱ、按并购的动因分:
(1)规模型并购,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2)功能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完善企业产业结构,扩大整体利润;
(3)成就型并购,通过并购满足企业家的成就欲。
Ⅲ、按并购双方意愿分:
(1)协商型,又称善意型,即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取得并购意思的一致;
(2)强迫型,又称为敌意型或恶意型,即一方通过非协商性的手段强行收购另一方。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对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某些投资者用高价强行说服多数股东出售其拥有的股份,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Ⅳ、按并购程序分:
(1)协议并购,指并购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据以实现目标公司股权转移的收购方式;
(2)要约并购,指并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按符合法律的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获取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
二、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常见的并购方式有以下七种:
1、用现金购买资产;
2、股票。并购公司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资产或者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4、用股票交换股票。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
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
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7、承债式并购。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三、发挥协同效应
并购后两个企业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
(1)经营协同。企业购并后,原来企业的营销网络、营销活动可以进行合并,节约营销费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可以迅速采用新技术,推出新产品。并购后,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还可以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2)管理协同。在并购活动中,如果收购方具有高效而充足的管理资源,通过收购那些资产状况良好但仅仅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低绩效的企业,收购方高效的管理资源得以有效利用,被并购企业的绩效得以改善,双方效率均得到提高。
(3)财务协同。并购后的企业可以对资金统一调度,增强企业资金的利用效果,管理机构和人员可以精简,使管理费用由更多的产品分担,从而节省管理费用。由于规模和实力的扩大,企业筹资能力可以大大增强,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此外,企业通过并购可以实现合理避税。如果被并购企业存在未抵补亏损,而收购企业每年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利润,收购企业可以低价获取亏损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其亏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上市公司收购有哪些好处

8. 哪些是上市公司收购

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它是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实现公司间兼并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购过程中,采取主动的一方称为收购人,而被动的一方则称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1]上市公司收购在各国证券法中的含义各不相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除要约收购以外,还包括协议收购,即收购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票持有人达成收购协议的方式进行收购。
一、上市公司有哪些收购流程
上市公司收购流程具体如下:
1、投资者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2、收购方依照协议或者要约的约定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并购方式主要有什么
并购方式:
1、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是指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所有权管理层的收购和业务管理控制。收购资产的经营模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共部门或公司。若收购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
2、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直接从目标公司股东那里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少数股东或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相对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讨论交易条件。
3、收购综合证券。
综合证券收购是指当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包括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股权、可转换债券等形式的组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