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

2024-04-29

1. 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

您好 亲亲~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摘要】
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提问】
您好 亲亲~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呢。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综合用工一类单价由58元/工日调至70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单价由52元/工日调至60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单价由39元/工日调至47元/工日。清、借工按照市场行情确定。二、编制新建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均按本通知调整人工费。三、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均按综合用工二类计算差价,计算方法如下:(一)以系数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措施项目中基期人工费/40)×(60-40)(二)机械台班中人工费:人工费差价=(机械台班中基期人工费/40)×(60-40)四、本次综合用工单价调增部分做差价处理,只计取税金。【回答】

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人工费

2. 河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万元) 500以下 500-1000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 一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设计概算 3‰ 2‰ 1.5‰ 1‰ 0.6‰ 0.4‰ 二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1.5‰ 1‰ 三 编制竣工结算 建安工程费 5‰ 4‰ 3‰ 2.5‰ 2‰ 1.5‰ 四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2‰ 另按审核增减额3-6% 五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2-3‰ 另按审核增减额5-10% 六 编制工程清算单 建安工程费 5.5‰ 5‰ 4.0‰ 3.5‰ 3.0‰ 2.5‰ 七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费 12‰ 8‰ 6.5‰ 5‰ 3.5‰ 2.5‰ 八 工程造价签证 鉴证标底 8‰ 6‰ 5‰ 4‰ 3‰ 2.5‰ 注: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经济评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原国家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1999〕1238号)文件执行。 2、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提出每日付款计划书、核定各项变更费用,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结算等。 3、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取费用。 4、咨询收费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3. 河北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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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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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5河北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在哪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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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注意以下两点:
  1.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程造价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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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河北造价员考试相关问题?

1.河北每年只考一次,8-9月份报名,10月底或者11月份考试。河北造价员分一二三级造价员。
2.考两门,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这个考试的时候为客观题,涂卡,时间为一个小时。
另外一门是,工程计量与实务,这个考试是主观题,开卷,做卷子,时间为两个半小时好像。
3.中专以上就可以考,至少1年以上工作经验,到时候需要毕业证书,单位盖章的证明,可以在廊坊考!到时候单位应该都会组织的,如果在学校可以问下老师或者附近搞培训的。

河北造价员考试相关问题?

6.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7.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第八条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第十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8. 2015河北造价工程师报名入口具体地址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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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部分2015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一)在报名网站上报名。
  (二)在当地人事考试中心现场审核。
  (三)要带:身份证,毕业证,照片,报名表,工作年限证明等等。
  (四)毕业证和工作经验造假不能参加考试,否则:
  (1)初始注册时会给出结论:取得资格情况待审查。
  (2)其结果是:不能注册,不能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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