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4-04-27

1.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答:亲亲,1、首先明确是否可以用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等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是不可以用的。2、确定可以用维修基金后向物业或业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召开业主大会,只要超过业主总人数的2/3的业主同意即可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3、如果是比较要紧的情况,则不需要同意,只要建委或是房管局作出批复意见的24小时内可以办理支付。【摘要】
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提问】
亲,很高兴为你解答: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答:亲亲,1、首先明确是否可以用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等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是不可以用的。2、确定可以用维修基金后向物业或业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召开业主大会,只要超过业主总人数的2/3的业主同意即可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3、如果是比较要紧的情况,则不需要同意,只要建委或是房管局作出批复意见的24小时内可以办理支付。【回答】
我是物业的,流程怎么走【提问】
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流程:1.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2.再经业主大会或业主通过。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全体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1/2以上通过后实。3.将使用计划交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先从维修资金中支付。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预先垫付有关费用。然后再申请维修资金。【回答】

3.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章 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4. 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一般使用程序(一)提出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含邀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具体金额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三)业主决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使用方案中工程预算超过三万元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预算审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预算审价报告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五)工程款的预拨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六)现场签证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相关费用可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验收资料(包括现场签证、验收报告、结算金额或结算审价报告)向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凭工程结算单或结算审价报告、费用结算票据、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施工维修单位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结算资金。(八)质量保修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包括质保期、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九)各相关方对工程造价、预算、审价及施工单位的比选、现场签证、验收等程序及提供资料负责,接受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

5. 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一)提出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状及业主的意见,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工程造价的预算情况、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预算书及工程合同、维修施工单位的比选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等。(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可自行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含邀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工程项目较小的(具体金额在小区管理规约中约定),为节约费用,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采取简易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施工内容相符的相关资质。(三)业主决策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资金列支范围内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使用方案中工程预算超过三万元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出具预算审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结算审价报告。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四)审核备案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施工单位,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同意、预算审价报告等必要材料到建筑区划所在地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五)工程款的预拨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审核通过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拨预付资金。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预算金额的50%。(六)现场签证建筑区划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相关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与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范围、工程数量、所需材料、采用工艺与技术等进行现场签证并提出书面意见。维修资金使用金额较大的维修工程,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为现场签证,相关费用可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七)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约定组织验收,并将工程验收资料(包括现场签证、验收报告、结算金额或结算审价报告)向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申请人凭工程结算单或结算审价报告、费用结算票据、由相关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施工维修单位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由管理机构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剩余结算资金。(八)质量保修维修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包括质保期、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维修施工单位凭据审核意见等相关资料,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备案,管理机构方可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维修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县(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以上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九)各相关方对工程造价、预算、审价及施工单位的比选、现场签证、验收等程序及提供资料负责,接受审计并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第二条 调整范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流程

6.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①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②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7. 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业主委员会须设立维修资金备查账,每年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维修资金账目情况。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会计核算。
专户银行每月出具维修资金对账单。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业主委员会和专户银行三方定期对划转后的维修资金账目进行核对,并公示维修资金账目情况。
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销时,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专户管理银行进行账户变更或者销户。通讯员:康鹏/鞍山市房产局

维修资金账目如何进行管理

8.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一、长期不住物业费怎么交1、购买的商品房无人居住,也是需要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如果房屋长期闲置,可以协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根据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打折收取。2、物业管理费在房屋实际交付后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缴纳。3、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4、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二、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是什么1、有的省市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驻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服务标准的70%至90%交纳空置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2、已交付给业主的,物业费用自物业交付业主次月开始计收。车辆管理费却要全额缴纳,对未入驻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三、没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怎么办1、不交物业费被起诉的,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如果业主确实未交物业费的,判决业主缴纳,拒绝履行的,物业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3、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这一法律关系中,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是提供物业服务,权利是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的义务是交纳物业服务费,权利是享受物业服务。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可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否则业主不得拖欠物业费。如果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不但可追讨物业费,还可按合同收取滞纳金。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