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榆林华庆房地产有土地证吗

2024-05-16

1. 中国裁判文书网榆林华庆房地产有土地证吗

有。原告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是靖边县"XX苑住宅小区"的开发商,2011年11月取得该小区《靖边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证件均完备;我公司既是小区所有权人,又是小区唯一合法的销售商。2017年7月,我公司在进行房屋检查时发现被告住进了原告未出售的XX苑1号楼2单元22层1号房屋。后经了解,2016年4月被告住进了该房屋,但并没有与我公司签订销售房合同,也没有向我公司交付房款,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绝对权,被告无权占有,被告应当立即腾空房屋,并赔偿侵占期间原告的损失。现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交还XX苑1号楼2单元22层1号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自2016年4月起至将房屋交还止侵占房屋损失,按每月1000元,具体计算至迁出房屋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及项目五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开发,房屋现状为未出售,原告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非法占据该房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空返还。被告惠靖峰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足额支付房款,又接管和装修了房屋,被告依法取得了涉诉本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不存在非法侵占或腾空返还的前提。因此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取得了涉诉本案房产的事实。第二组:收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将543744元房款交付原告的事实。第三组:股东会决议,全权授权委托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一份,证明任某某依法享有答辩公司签署合同、销售房屋的事实。第四组:XX苑业主公约、XX苑签约文件、XX苑装修消防安全责任书、XX苑业主缴费表及水费缴费票据一支、装修押金3000元、大修基金、天然气入户、有线电视初装入户、6个月物业费、电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票据一支,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管该房屋并实际使用的事实。本案经原告申请鉴定,对股东会决议、全权授权委托书与原件中的印章进行鉴定,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股东会决议中"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认为"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文与"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凡春和第三人宋连军立即停止对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华庆雅苑一层商铺房屋的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有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交付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二、驳回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薛凡春负担500元,原告靖边县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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