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日内瓦公约的具体时间

2024-05-14

1. 中国加入日内瓦公约的具体时间

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中国加入日内瓦公约的具体时间

2. 中国那一年加入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上述公约曾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充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内瓦第4公约 )。

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是: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3.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时候签订的,里面的内容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签订的,公约内容如下:
1、第一公约
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2、第二公约
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3、第三公约
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
4、第四公约
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

扩展资料
日内瓦公约的签署过程
现行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的国际人道法,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它们主要有关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
它们并不影响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覆盖的武器的使用及1925年在《日内瓦协议》中在对气体和生物武器的使用。
截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已经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新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时候签订的,里面的内容是什么?

4. 多少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有哪12个国家?

西方十二个国家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签订于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即日内瓦第1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和补充。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订立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并于1949年至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64条及2个附件)。
12个国家和王国的代表签署了公约:巴登、比利时、丹麦、法国、黑森、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普鲁士、瑞士、西班牙和符腾堡。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4年8月8日至22日,在第二次会议上有12个国家签署了《1864年8月22日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又称《日内瓦第一公约》),同意保证卫生人员中立,加快物资的使用。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苏法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在1977年和2005年的三个修改成为了日内瓦公约的一部分。第 一分约随着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63年的成立而获得采用。文本在1863年10月26日到10月29日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中出现。 在2014年4月2日,当[4]  正式加入该公约时,他们已经被196个国家所认可。所有签约的地区必需制定充足的法律,当日内瓦公约被侵害时要使成为严重刑事罪行。
欧洲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
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三附加议定书获得通过。
1.战地公约
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2.海上保护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
3.战俘待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4.保护平民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内容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5. 日内瓦公约第一次签订的12个国家

1864年8月22日,大会通过了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 。
12个国家和王国的代表签署了公约:巴登、比利时、丹麦、法国、黑森、意大利、荷兰、葡萄牙、普鲁士、瑞士、西班牙和符腾堡。

日内瓦公约第一次签订的12个国家

6. 日内瓦公约的具体内容?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1863年创立红十字会组织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希望使伤员和医务人员“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国、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12国在日内瓦签订《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等。 上述公约曾于1906年和192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关于改善战时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8月12日,63国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会议上,将原来的两个公约扩充为四个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内瓦第3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内瓦第4公约 )。 截至1994年,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方。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同时对公约提出四项保留: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分别是: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7.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内容包括四部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由4部分构成,涵盖战争和占领方方面面的问题,对战时维护人类尊严和保持人道作出重大贡献。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
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扩展资料:
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
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
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8.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成员国吗

中国是《日内瓦公约》成员国(缔约国),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一、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二、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2014年4月2日,随着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三、影响:
起初,ICRC负责各国红会的信息交流,通知新红会的成立,并召集国际会议(1867 巴黎,救助军队伤兵团体国际会议,16个红会、9缔约国;1869柏林;1884年日内瓦红十字国际会议 20 个红会,20个缔约国;这些会议主要讨论保护受害人及各国红会在平时的活动(如今发展成为4年一次);国际联合会成立于1919年;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构成及分工:ICRC创始人,在武装冲突地区救助主导,联合会、国家红会;七项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