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96年房改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例吗。

2024-05-13

1. 有人知道96年房改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例吗。

北京没有96年的房改政策,有个98年的,你看看合适否?

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物价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搂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 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 

1、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 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优惠10%。 

3、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合阳台),均以211元计。 4、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军房改办

有人知道96年房改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条例吗。

2. 1998年房改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3.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第十二条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规定要求发展住房金融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4.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您好,房改政策是国家于1998年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实行城镇住房改革的一项国策。其实质是停止住房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房改政策之前,住房问题是由职工所在的公家(单位)负责解决,单位通过分配住房让职工租住,房屋产权性质为公有,职工需要每月交纳租金(也有作为福利不交租金的)。房改政策后,国家鼓励房屋产权私有,让你自己去买房子住,公家不再负责解决住房问题,但给予一定房屋补贴用于职工购房,或者单位自己筹建集资房,再低价卖给职工,这直接催生了后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描述不太具体准确,但大致情形就是这样)。只不过目前,现在这样的好事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单位及效益抚激掂刻郾灸淀熏丢抹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据个人了解,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法律法规,只有一份政策性通知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这是因为各地生活水平、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房改政策是不一样的。各地具体法规都是由本级(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报省里审批后即可实施。如果你想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可登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住房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去查询,或电话咨询。 【摘要】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提问】
您好,房改政策是国家于1998年为推进房地产市场化进程,实行城镇住房改革的一项国策。其实质是停止住房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房改政策之前,住房问题是由职工所在的公家(单位)负责解决,单位通过分配住房让职工租住,房屋产权性质为公有,职工需要每月交纳租金(也有作为福利不交租金的)。房改政策后,国家鼓励房屋产权私有,让你自己去买房子住,公家不再负责解决住房问题,但给予一定房屋补贴用于职工购房,或者单位自己筹建集资房,再低价卖给职工,这直接催生了后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描述不太具体准确,但大致情形就是这样)。只不过目前,现在这样的好事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单位及效益抚激掂刻郾灸淀熏丢抹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据个人了解,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具体法律法规,只有一份政策性通知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这是因为各地生活水平、经济条件存在差异,因此各地的房改政策是不一样的。各地具体法规都是由本级(市、县)人民政府制订,报省里审批后即可实施。如果你想了解自己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可登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或住房交易中心的网站上去查询,或电话咨询。 【回答】

5.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法律分析:1、屋出售价格依据
2、关于租金收取得情况
3、安徽省实行房改政策规定房屋出售价格的依据,租金收取的情况。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第十二条 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6.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摘要】
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房改政策的规定【提问】
亲亲【回答】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回答】
我父母把当初全家居住的公房转私的时候落在我的户头上,这也是我又享受了福利房吗?【提问】
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将公房转私房后,只有房屋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才有权继承房产,其他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回答】

7. 1996年房改政策是针对那些人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1996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96]京房改办字第00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7
实施时间:1996-1-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37元。                                               

远郊各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70—1257元; 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 昌平、 顺义) 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41元;远郊山区县(房山、 门头沟、怀柔、密云、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20—1007元。如果规定的标准价高限高于远郊平原县或远郊山区县的成本价,有关区县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标准价。

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4%;1996年月提前付款折扣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摘要】
1996年房改政策是针对那些人【提问】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关于1996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96]京房改办字第00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6-1-17
实施时间:1996-1-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337元。                                               

远郊各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6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70—1257元; 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 昌平、 顺义) 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41元;远郊山区县(房山、 门头沟、怀柔、密云、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20—1007元。如果规定的标准价高限高于远郊平原县或远郊山区县的成本价,有关区县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的标准价。

三、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4%;1996年月提前付款折扣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回答】

1996年房改政策是针对那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