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开公司是否需要董事会成立?

2024-05-13

1. 公司合伙开公司是否需要董事会成立?

合伙开公司 不需要成立董事会。合伙开公司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事务,董事会属于 有限责任公司 和 股份有限公司 的权力机构,合伙企业不需要成立董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司合伙开公司是否需要董事会成立?

2. 合伙企业出资相等的情况下由谁来当董事长?

法律咨询:两个人合伙注册公司,其中一个人一定要当法人代表,那我能当董事长吗?还是说两个人注册的只有执行董事,出资各一半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做任何公司经营的事情不需要经过股东吗?(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惠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于律师:按工商说的办,重要的是你们公司章程和合伙合同写清楚。 车律师:董事长可以任命。人数较少的,一般是执行董事。重要事项,需要股东决议。 相关知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设置的?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并且还要对外代表公司,因此需要有人召集会议和主持会议,具体的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对外关系,在依法履行董事会职权过程中,还需要协调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检查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因而有必要设董事长一职,并设置副董事长的职务以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应由选举产生,由于董事会组成人员有限,应当以全体董事为参数,达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当选,这样可以保证当选的人员有一定的支持率,有利于执行职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项法律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是需要有代表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负责人,而董事会是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的机构,因而由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适宜的,在公司法中作出这项规定后,凡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应再由公司其他的负责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合伙企业出资相等的情况下由谁来当董事长?

法律咨询:两个人合伙注册公司,其中一个人一定要当法人代表,那我能当董事长吗?还是说两个人注册的只有执行董事,出资各一半的情况下,法人代表做任何公司经营的事情不需要经过股东吗?(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惠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于律师:按工商说的办,重要的是你们公司章程和合伙合同写清楚。 车律师:董事长可以任命。人数较少的,一般是执行董事。重要事项,需要股东决议。 相关知识——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如何设置的?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一个集体决策的机构,并且还要对外代表公司,因此需要有人召集会议和主持会议,具体的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对外关系,在依法履行董事会职权过程中,还需要协调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检查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因而有必要设董事长一职,并设置副董事长的职务以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应由选举产生,由于董事会组成人员有限,应当以全体董事为参数,达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当选,这样可以保证当选的人员有一定的支持率,有利于执行职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项法律规定表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是需要有代表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负责人,而董事会是对外代表公司、对内管理公司的机构,因而由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适宜的,在公司法中作出这项规定后,凡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不应再由公司其他的负责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出资相等的情况下由谁来当董事长?

4. 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

问: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该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远远高于其真正的市场价值,而且由于合作公司存在这种问题很可能会影响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该问题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设立公司的要件:1、依法设立(必须)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2、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4、独立的法人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5. 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

问: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该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远远高于其真正的市场价值,而且由于合作公司存在这种问题很可能会影响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该问题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设立公司的要件:1、依法设立(必须)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2、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4、独立的法人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

6. 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

问:请教律师,如果公司发现自己的合作公司的一位股东在设立该公司时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而且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该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远远高于其真正的市场价值,而且由于合作公司存在这种问题很可能会影响两个公司之间的合作项目。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该问题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设立公司的要件:1、依法设立(必须)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2、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4、独立的法人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7. 根据股东创立大会的决议或者发起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用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代替公司章程,并以此规定公司的民

不正确。必须以公司章程范本为模本,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充,范本中有些内容是必须有的,不能更改的。没有这个公司章程工商局是不给注册的。

根据股东创立大会的决议或者发起人会议的决议,可以用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代替公司章程,并以此规定公司的民

8. 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做公司唯一股东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不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另外,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