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条件及规定

2024-05-13

1. 粮食收购条件及规定

  粮食经营者需知:监管更加严格了呢!

  从硬件上来说,粮食经营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应当完好,清扫干净并定期洗刷、消毒,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雨湿设备,包装材料符合有关要求;

  (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粮食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强制检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怎么识别不合格的粮食呢?

  除了上文提到的明显问题之外,消费者或者粮食收购企业可以要求查看粮食经营者的一系列证明。比如:查看粮食出库时的检验报告,这个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了必须重新检验;查看粮食的存储年限,一般小麦为5年,稻谷和玉米3 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

  对于那些被召回的粮食,怎么处理呢?

  1先说对于粮食的处理吧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

  2再说对于责任人的处理

  按照规定,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处罚外,还要处以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你卖的问题粮食越多,罚得越高。

粮食收购条件及规定

2. 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法律依据:《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3. 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法律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

4.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5. 粮食收购的定义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
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2018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综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市场供求、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9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2元,比2018年下调3元 。202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每斤为1.12元 。
背景
由于从2004年开始,我国粮食生产获得连年丰收,2004年到2006年,三年内粮食累计增产1335亿斤,粮食价格已经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如何调控粮食市场价格,继续稳定粮食生产,避免重蹈谷贱伤农的老路,成为决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粮食波动发展的历史看,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连续丰收之后必然伴随着连续的减产,其原因,除了一些不可控因素之外,最重要的就在于"谷贱伤农"情况的发生,连续的丰收导致了粮食的相对过剩,使得卖粮难的现象一再发生,极大的抑制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丰年歉年有序循环的规律。国家决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正是为了预防历史重演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制肘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是"三农"问题的关键一环,工业反哺农业已提到实施的层面,为此,从2004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措施,涉及农田和耕地、粮食生产、市场价格、进出口和库存等多个方面,如通过控制保护农田和耕地,确保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基础条件;通过实行"三补贴"政策,鼓励粮食生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而通过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来稳定粮食生产、引导市场粮价和增加农民收入是众多宏观调控措施中的重要一项.它与其它宏观调控政策一样,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因而,具有较现实的意义。
意义
据有关部门预测,2007年中国小麦播种面积为2300万公顷,预计2007年小麦产量为10700万吨,较上年的10447万吨增长253万吨,增幅2.43%。小麦生产再次获得丰收,与国家最低保护价政策的实施不无关系。最低收购价政策促进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稳定了粮食生产,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使得以往出现过的粮食产量增长之后,随之实际市场价格下滑,从而影响生产者积极性的情况没有出现。2006/2007年度小麦价格水平明显高于 2005/2006年度,保护了小麦生产者的积极性。我们可以想象,如果2006年不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小麦的市场价格可能会降到相当低的水平。正是由于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使得小麦的实际价格一直维持在高位运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有数据显示,1996年-2002年,城市居民收入增长了3326元,增幅达76%,粮食消费价格指数却发生了较大幅度下降,农民收入却只增长550元,在较低基数上增幅仅28.5%。而根据最近的数据显示,2006年实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农民增收40亿元以上,没有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由于粮食价格的上涨,也不同程度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据有关部门统汁,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实际增长了7.4%,应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有很大的关系,从这层关系上来说,最低收购价政策基本上达到了增加农民收入的预期目标。
从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考虑,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抵御了同际粮价的大幅上涨对我国粮食市场的冲击。从2006年以来,由于受到主产国乌克兰、澳大利亚等灾害天气影响,小麦产量及库存大幅减少,根据美国农业部的预测, 2007/2008年度全球小麦库存量将降低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11203万吨,年度供需缺口992万吨。受此影响,国际小麦市场价格走出了一波较为罕见的上涨行情。2006年,国际小麦市场价格较上年涨了30%,2007年在此基础上继续上涨了90%左右,正是由于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实施,保证了我国小麦的连年丰产,使得小麦的年度供需有所盈余,有力地保证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因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规避粮食生产巨幅波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国家非常时期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粮食收购的定义

6. 粮食收购备案制度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活动开始前或收购活动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备案后3年未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重新备案。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7.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法律分析: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第三条 有关要求:(一)认真落实限量收购政策。中储粮集团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限定收购总量的收购政策,不得超量收购。财政资金支持限于最低收购价政策下的最高收购总量内。(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粮食收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促进“优粮优价”。各地要积极鼓励农企对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生产的反馈引导作用,促进种植结构调整优化,增加绿色优质安全产品供给。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8.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政策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市场对粮食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当在尽量不损害市场机制作用下,出台包括最低收购价在内的干预政策。循此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第一,明确收购主体权责,加强对代储企业的管理。第二,调整最低收购价格,充分体现品质差价、地区差价。第三,明确实施条件,发挥市场基础作用。第四,改进销售方式,提高交易效率。第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第六,明确中央、地方两级粮食储备与托市收购粮食之间的职能定位。法律依据:《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三)明确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在预案执行期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省农委、省物价局等五部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预案。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及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