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2024-05-15

1. 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比如你觉得自己炒股很牛,就可以自己拿出100万资金来做劣后资金,然后找人配300万优先资金构成一个400万投资载体。
作为优先资金的回报,你允诺1年给7%的回报,300万×7%就是21万,与此同时优先资金不享受进一步的分配。

所以这400万一年后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剩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了。如果你赚了50%变成600万元,那么600-321=279万就都是你的盈利了,相比你直接用自有100万资金赚50万要多许多。

当然,如果你不幸投资组合10%亏了,400万变成360万元,你依然要拿出321万还给优先资金,所有的损失都由你自己承担(所以叫劣后),也就是说原来的100万就变成360-321=39万元了,损失超过60%。可见虽然赚的时候可以多赚许多,但是亏起来更厉害。

资管计划的优先放和劣后方是什么意思?

2. 什么是私募结构化产品,优先和劣后,管理型基金

也就是熟话说的跟着大头走,比如
A机构有个项目,需要1亿。已经有公司出3000万做劣后级。他只要募集7000万作为优先级。如果项目盈利,会先支付优先级客户,也就是可以保障7000万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固定的,比如是7%-9%,也就是说亏本是先亏3000万,但是如果盈利的话,也是先保证劣后的收益,也就是杠杆原理。

3. 朋友跟我解释恩好的一个期货资管基金,里面的优先、劣后什么意思?

很简单,很像股票里的优先股。简单说,优先就是固定收益,风险低;劣后就是浮动收益,基金收益刨除掉优先的固定收益,剩下的就是劣后,风险大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优先或劣后,收益大,对应的风险就大

朋友跟我解释恩好的一个期货资管基金,里面的优先、劣后什么意思?

4. 谁来做一年期定增项目资管计划中的劣后方

产品名称:
 
财通资管
-
财智定增
1
号定增类资产管理计划(
A
级)
 
 
产品特色:
 
A
股定增中标数量第一之财通基金定向增发借款,
15%
折价
+12%
劣后级保障。
 
 
基本资料:
 
信托规模:低于
3000
万元,其中
A:B=88
:
12
。
 
 
 
 
 
 
 
 
 
 
 
 
 
 
 
 
 
 
 
 
 
 
 
 
 
 
 
 
 
 
 
 
 
 
 
信托期限:
18
个月
 
 
 
 
 
 
 
 
 
 
 
 
 
 
 
 
 
 
 
 
 
 
 
 
 
 
 
起点金额:
100
万
 
信托类型:定增
类
 
 
 
 
 
 
 
 
 
 
 
 
 
 
 
 
 
 
 
 
 
 
 
 
 
 
 
 
 
 
 
 
风险评级:
AA 
收益分配:到期付息
 
 
预期年收益率:
 
若收益率低于
7%
(含):
 
 
 
则
A
级和
B
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
 
若收益率
7%-10%
(含),则超过
7%
部分的超额收益:
 
 
 
A
级提取
70%
,
B
级提取
30%; 
若收益率
10%-20%
(含),则客户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A
级提取
60%
,
B
级提取
40%; 
若收益率
20%
以上,则客户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A
级、
B
级各提取
50%; 
 
 
资金用途:
 
(
1
)
以组合方式,定向投资于参与的多个高折价率、低估值、
成长性良好的潜力定增项目,
同时也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
2
)为了对冲风险,也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
 
 
 
 
还款来源:
 
第一还款来源:投资收益。
 
 
 
 
 
风险控制:
 
1.
投资策略
 
 
 
 
前
3
月为建仓期,
1
年定增项目锁定期,
3
个月减持期,
充分利用
 
财通基金
 
平台优势,
组合投资
8-10
个项目,有效平滑风险,获取类指数化投资带来的
α
收益。
 
 

 
 
 
来源:耶鲁财富
www.ylcf.com.cn 
 
 
企业热线:
4006-823-845 
 
2.
安全垫
+
折价发行
 
 
 
 
所选标的:平均折价
15%+12%
劣后级,加权平均跌幅
27%
才可能危及优先本金。
3.交易策略
 
(
1
)
对于定增股票,
通过提供融券做空定增标的及上下游产业链股票的风险对冲方案,
锁定定增折价带来的无风险收益;
 
 
 
(
2
)对于定增组合,适时通过做空沪深
300
股指期货来进行风险对冲,为客户管理市
场风险、
BETA
变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而锁定定增折价带来的无风险收益。
 
 
产品说明:
 
1.
定向增发
 
简介
 
 
 
 
定向增发即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对象(机构或个人)发
行股票的行为。
 
 
 
发行底价: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90%
(一般为股票市价
6-8
折);
 
 
 
历史数据:据历史统计,
2015
点定增利概率
100%
。
 
2.
定向增发时机
 
分析
 
 
 
 
Wind
统计显示,
2013
年共有
263
家
A
股上市公司实施了定增方案,
截至
2014
年
6
月,
所有定增项目平均浮盈超
24%进入
2014
年,
已披露定增方案但尚未实施的项目超
406
家。
随着
2014年股市的逐渐好
转,当前时点(标的丰富+股市筑底+折价发行)参与定向增发成为较好选择。 
3.拟投增发项目
简介
 免责声明:
 我司就以上产品为产品方提供居间服务,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最终以投资者签订的合同

5.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有几种观点

2月21日,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的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资管圈被广为传播,并受到了业内高度评价。
核心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
市场人士认为,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统一监管标准的呼声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势所趋。该文件一旦酝酿完善后出台,将会对资管行业产生深刻的影响。短期可能会有波动,长期利好整个行业的发展。
监管对象与监管要点
《征求意见稿》涉及监管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监管要点为:禁止表内资管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明确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但允许发专门产品,投资于其他非标产品,需要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逐步压缩非标资产规模。禁止资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错配,需要风险隔离。限制通道业务,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等。
限定杠杆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股票及混合类、其他类产品的杠杆倍数分别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
银行资管人士认为,杠杆限制在预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场预期的一致。但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也可以继续做结构化产品,这一点银监会有不同意见。另外,如果按产品类型统一监管,定期开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闭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资金池操作
《征求意见稿》称,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产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严格禁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例外)。
规定可投资产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权、金融衍生品、境外资产。资管产品禁止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投资其他非标资产需符合监管部门限额管理,并禁止期限错配等。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业务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主动管理职能,不得为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
资管行业的过去几年是通道业务泛滥的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产品发生兑付危机或者爆仓等危机。作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门,虽然仅获得为数不多的通道费,但作为名义上的管理人而屡次被追责,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对象,这也让通道业务在行业内部广为诟病。
强化投资者适应性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收益和风险均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机构应该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验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应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业内评价积极
解杠杆、去通道、禁资金池业务等政策一旦发挥效应,资产管理行业体量收缩或许在所难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51.79万亿元。剔除嵌套产品和一些产品中的产品,实际规模可能不足50万亿元。市场各方均对统一的资管业务监管标准抱有期待。证监会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将在金融监管协调会的机制下,加快推动形成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有几种观点

6. 结构化理财产品管理人可以投资优先级份额吗

除了投资劣后级外,也可同时投优选级的。

7. 一般的资管结构化产品的运作模式是怎么样的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P196页    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它们有些是以合约规定条款(如提前终止条款)形式出现,也有些嵌入式衍生产品并无显性的表达

一般的资管结构化产品的运作模式是怎么样的

8. 契约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资拟IPO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核查

2015年以来新三板基金伴随新三板的热度,募集发行数量突增,并呈现出期限短、结构化、契约型基金应用广泛等特点,本文来看看新三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应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1、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2、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

  (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置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3、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

  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置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