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政策

2024-04-28

1. 出口退税的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率至5%、13%、15%、17%四档。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 部分钢材;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3. 银粉;4. 酒精、玉米淀粉;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特点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出口退税的政策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推动相关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调节国内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三定方案”,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实施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以下简称进口配额)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需适量进口以促进生产、调节市场需求,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目前实施进口配额的共有十五种。第三条 外经贸部负责进口配额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调整并发布进口配额目录;负责编报、下达和调整年度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对配额的使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查处有关违规行为。第四条 进口配额实行两级管理,外经贸部负责管理中央专项和各部门进口配额,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进口配额管理。第二章 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的编报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下年度申请进口配额的数量汇总、平衡后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总体要求、外汇支付能力和上年度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上报的进口配额计划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进口配额年度计划,经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为保证生产配套,每年一季度,外经贸部可按上年进口配额三分之一进行预安排。每年三季度对进口配额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研究,根据国内需求情况,可对进口配额计划进行调整。如需重大调整,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三章 进口配额分配原则和计划的下达第八条 进口配额的分配原则:
  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生产配套的需要,对生产名牌优质产品的企业实行倾斜。
  二、根据出口实绩,对出口创汇较多的企业实行进口奖励。
  三、优先保障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进口配额的需要。
  四、对军队、武警和公安等部门的特殊需要予以酌情安排。
  五、适当考虑国内市场需求,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安排。
  六、对某些进口配额试行招标,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九条 外经贸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进口配额计划,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年度生产安排和市场需求,结合上年进口配额实际执行情况,按行政隶属关系将进口配额分批切块下达给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第十条 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按照外经贸部确定的分配原则及条件,对下达的进口配额进行分配。第四章 进口配额办理程序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根据需要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按行政隶属关系,到主管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进口配额证明。其中属部门自用和国家专项安排进口的,由相应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转报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属外经贸部下达到各地区的进口配额,进口单位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证明。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深红色,有防伪底纹)为申领进口许可证凭证;第二联(白底红色)为外贸公司订货凭证;第三联(蓝色,有防伪底纹)为海关验放凭证;第四条(白底绿色)为办理外汇兑付凭证;第五(白底黑色)为发证机关存档。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和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发放进口许可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外贸公司凭进口配额证明对外订货;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凭进口配额证明供汇;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第十四条 进口配额产品的零部件,如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的60%及以上的,视为构成整机特征,按本细则办理。第五章 进口配额的调整、管理与检查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根据进口单位对配额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实施动态管理。对配额使用率高的可适当增加进口配额,否则予以调减。进口单位如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实施进口时,应主动将进口配额交回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由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剂,或由外经贸部对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3. 出口退税的问题

1.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合同(协议),由受托方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受托方凭借已办理完的出口手续到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相关的单据转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受托方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由别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对你没有什么特殊要求,一般只需要你提供给外贸企业商检通关单就可以了,不需要在重庆海关证书.
3.货物出口完,由代理公司携带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然后你可以拿着\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及其他要求的资料到你们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就可以了.

出口退税的问题

4.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其出口商品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企业留利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通过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来抵补, 抵补不足的部分,可适当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上述价差,集体企业在计提工资、奖金时,可视同实现的利润。上述减免税金,对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办法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可视同上缴,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二、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一九九0年末以前,其出口商品所实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对按国家或省市计经委发布的《进口替代产品目录》首次生产替代产品的企业,从替代产品销售之日起,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照顾。四、对外贸企业经营的“以出顶进商品”,凭经贸部(含外贸总公司)批件,在一九九0年末前,给予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照顾。五、对外贸企业经营的金钢石、玛瑙石、琥珀、各种宝石及其加工产品等手提出口商品,可凭外贸同外商鉴定的合同和销货发票等有关凭证,予以退税。六、凡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列市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银行技措贷款,在规定还款期内,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折旧基金还贷不足时,经市税务局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出口商品的产品税、增值税还贷。七、出口商品退税,在退给工业环节缴纳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同时,退还0.3%的营业税。八、对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矿)和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两个月;其他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或供货单位,其奖金税免税限额,在现有基础上放宽一个半月。九、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专用线或专用设备(厂房除外),凡有承受能力的,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年折旧率提高到20-30%。十、对外省、市在我市新办的独资企业,经市税务局批准,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十一、从一九八八年起的三年内,免征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市常驻机构应纳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商来连从事建筑、装修、安装工程,缴纳地方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客户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的加工收入可计入出口产值,并入企业全年出口产值,核定减征企业所得税。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实际出口产品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由外贸公司代理或收购出口),一律按实际销售额计算,但成本高于销售额的,也可按成本额计算,并入企业全年出口产值,核定减征企业所得税。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工资,可按工资、上缴财政和上缴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三部分分别列支。个人收入调节税,按其中的工资一项计算。十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初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延缓征期半年至一年。十六、对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外汇留成、外汇调剂收入、创汇奖励金以及减免的各税,暂缓征收能交基金。十七、对出口创汇的建设项目和补偿贸易的配套投资,经市税局批准,免征建筑税。十八、对外省、市在我市的基建投资,减半征收建筑税。

5. 为了实行对外开放,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

一、在扩大内需的同时,采取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有效需求不足,以及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叠加交织的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审时度势,及时果断地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与此同时,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成功地稳住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世界贸易和投资持续低迷、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加剧、国际商品价格走低、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大幅波动的形势下,果断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一系列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确立了贸易大国地位,国际竞争力迅速提高。 
 


    1.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巩固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兴市场,降低国际市场风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发展的前提下,各国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强,一国的经济危机或变故,极有可能变成区域性或世界性的灾难。在世界政治经济不确定性因素加大、世界市场瞬息万变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1992年提出了一个重要战略,即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同时,减少或避免世界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出口造成的影响。特别是1998年以来的五年间,市场多元化战略进一步推进,在巩固和发展美、日、欧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开拓了俄罗斯、印度、非洲、拉美、中东等富有潜力的市场,同时注重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对美国、日本的出口,由1997年的326.9亿美元和318.2亿美元,分别增加到2002年的699.5亿美元和484.4亿美元。对俄罗斯、印度的进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61.2亿美元和18.3亿美元,分别增加到2002年的119.3亿美元和49.4亿美元。我国进出口商品市场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基本形成,1980年我国出口或进口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29个,到2001年,出口或进口超过1亿美元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上升为86个和67个。2002年我国出口商品国别(地区)占出口商品总额的比重分别为美国21.5%、香港18%、日本14.9%、欧盟14.8%、东盟7.2%、韩国4.8%、台湾省2%、澳大利亚1.4%、加拿大13%、其他国家和地区13%。除加拿大外,与10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合计占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的85.2%。 

    2.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实现了第一个根本性转变,即从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向制成品出口为主的转变。近10多年特别是1998年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一是继续下大力量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制定政策,把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增加科研投入,研究开发费年均增长幅度在10%以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积极鼓励机电出口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环保及安全认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扩大名牌机电产品的市场份额,促进大型成套设备、通信电子等产品出口。二是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全面落实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政策。三是加大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抓好重要资源性、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的深度开发,提升我国出口传统大宗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以质取胜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大大提升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出口商品正在实现从粗加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向精深加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为主转变。机电产品连续9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2年机电产品出口1570.8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7年的32.5%上升到48.2%,对当年总体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为64.4%。高新技术产品成为新的出口增长点,保持了年均25%以上的增长幅度,占出口商品的比重从1997年的8.9%提高到20.8%。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长态势明显,2002年服装出口411.9亿美元,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205.8亿美元,鞋类出口110.9亿美元,塑料制品出口60.5亿美元,玩具出口55.7亿美元,分别比1997年增长29.7%、59.7%、29.9%、23.7%、10.5%。我国现实和潜在的比较优势正在转化为竞争优势,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纺织品、服装、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国。近年来,机电产品中的移动电话、激光唱机、显示器、空调机、集装箱、光学元件、电动工具、小家电等出口也升至世界首位。彩电、摩托车等商品出口居世界第二位。 

    3.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推进经营主体和贸易方式的多元化,提高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一是改进了市场准入办法。进一步扩大外经贸经营权,进出口经营资格逐步实现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在对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制,对达到一定条件的私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基础上,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办法正在与国际接轨。目前有外经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外经企业、生产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等)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6000多家增加到6万多家,初步形成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参与开拓国际市场的大经贸格局。二是继续推进外贸管理体制和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完成了外经贸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的脱钩,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了行政审批制度,着重解决重审批、轻服务等问题。建立健全外贸运行监控体系、应对贸易摩擦的快速反应机制、国际收支预警机制和产业救济及保护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加大海关通关作业改革的力度,“快速通关”、“便捷通关”、“无纸通关”、“联网监管”等各项配套改革稳步推进。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外汇收支信息管理体系,加快与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联网,提高外汇管理水平。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更好的环境。大力推进中介组织改革,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拓展中介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信息、服务、协调、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实行贸易方式多元化。我国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及边境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都保持了快速发展。2002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1.8%,加工贸易出口占55.3%,边境贸易和其他贸易出口占2.9%。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商品进入跨国连锁经营网络,2002年跨国零售集团在我国采购商品达300多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0%以上。电子商务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国内有40%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高了进出口的速度、效益和质量。 

    4.采用国际通行规则,适时推出鼓励出口的政策,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1998年出现亚洲金融危机,当年下半年我国外贸出口出现了近20年以来的负增长,1998年出口增长率从1997年的21%骤然下降到0.5%,影响当年经济增长约2个百分点,我国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还比较差。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在扩大内需的同时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五年间,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连续出台100多个政策文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出台政策最多的时期。一是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大幅度提高出口退税率。综合退税率由8.2%提高到15.2%,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规模大、信誉好的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从2001年起,对1994年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也开始实行免、抵、退的返税政策,五年累计退税4000多亿元。二是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积极扩大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运用多种信贷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5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扶助。每年按中央发展基金的10%补充该项资金。三是在国际形势多变的情况下,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各项政策的集成作用。四是严厉打击走私、逃套汇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外经贸市场秩序。这些政策对我国企业抢抓国际市场机遇,应对挑战,克服困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措施,大大提升了我国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总体上从对国际环境应变能力较弱转向具有越来越强的抵御国际风险的能力。2001年面对世界经济减速、主要贸易伙伴经济滑坡、国际市场持续萎缩、美国“9.11”影响的严峻外部环境,对外贸易不仅没有减速,反而比2000年的出口增长6.8%,在世界的排名从1997年的第10位越升为2002年的第4位。我国外贸的国际依存度已近50%,其中出口达到25%左右,比世界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世界银行资料显示,1980--2000年间,中国对全球贸易和服务增长的贡献率为6.9%,位于世界第二位(美国14.4%、日本4.7%);对世界GDP增长的贡献率也仅次于美国,达14%(美国20.7%、日本7%)。2002年全国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净入库2590.6亿元,从1998年以来的五年中,海关征收的税款净入库近1万亿元。国家外汇储备从1997年的1398.9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底的2864亿美元,居世界第2位。 

    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增强吸收外资的综合竞争能力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年来根据国际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抓住机遇,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利用外资工作越上新台阶。 

    1.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着力提高吸收外资质量。将利用外资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结合起来,同开发西部和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同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国务院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发布了《“十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引导外商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环境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鼓励外商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设立更多先进技术型项目,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本地化,鼓励中小企业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套。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努力为中西部地区扩大吸收外资创造条件,不断放宽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融资条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业政策倾斜的力度。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产品加工等科技项目。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及其配套项目的投资。鼓励在沿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再投资。鼓励外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形成新的优势产业和企业。着力引进先进技术、现代化管理经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和专门人才。最近几年,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大大加快。在2001年,已有42%的外资企业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的技术,2002年以来这个比重提高到70%以上,外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数约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申请专利总数的2/3。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所占的比重分别达到65%和80%,带动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 

    2.逐步开放利用外资的新领域,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对外承诺,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发展水平,以服务领域的开放为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金融、保险、证券、电信、分销、外贸、旅游、会计、律师、医疗、教育、运输、现代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开放。在金融保险领域,有步骤地取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和地域方面的限制,适时推进外资参与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保险公司引入外资。截至2002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达181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达53家,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等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了人民币业务。在分销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逐步增加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的数量,允许生产型企业建立自已的销售渠道,包括专业批发、零售和维修服务体系。据调查,目前世界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已经有70%在中国“抢滩登陆”。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普尔斯马特、伊藤洋华堂、欧尚等跨国零售企业都加快了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扩张。其他服务领域的开放也加大了步伐。目前我国实际吸收外资的行业分布为:第一产业1.9%、第二产业63.3%、第三产业34.8%(2001年为29.2%),服务业已成为外商新一轮投资的热点。对外开放领域的扩大,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商机,使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8--2002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2261亿元,超过1979--1997年的总和。200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14920亿美元,2001年跌至7350亿美元,下降了51%,是30年来下降幅度最大的一年;2002年进一步下降到5340亿美元,比2001年又下降了27%。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吸收外资连续9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2002年达到527亿美元,同比增长12.51%,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有吸引力的外资目的国。2002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4196个,合同外资金额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79.66亿美元。 

    3.积极探索新的外商投资方式,不断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适应国际跨国投资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积极探索采用收购、兼并、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新方式吸引外资,继续鼓励和扩大外商以BOT、项目融资、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继续实行合作、合资、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形式利用外资。稳步利用国际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推动国内企业到境外上市。鼓励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合资、合作,发展配套产业,进入国际配套采购网络。选择一批已完成公司化改制或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向外资出售部分股份,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外,其他企业可以由外方控股。为了规范和推进新的投资方式,国务院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型公司的暂行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外资的格局已经形成。外商投资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已达到52%,工业增加值占我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25%,税收占我国税收的20%,为近230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占全国城镇劳动人口的10%。 

    4.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跨国公司投资比重。加大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生产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地区营运中心,加快建立国际出口采购中心,推进跨国公司把中国纳入全球的生产和采购链。鼓励跨国公司通过受让股份、买断资产等不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向国有企业转让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鼓励跨国公司投资改造传统农业,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现代化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跨国公司投资石化、化工、建材等基础产业,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跨国公司投资中西部地区。在排名前500位的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来华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300家,设立研发中心已达400多家,其中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已超过150家。研发中心从针对中国市场的、改进型的、专有技术的开发,开始转向面向全球制造体系开发新产品。那些较早在中国有较大投资、在中国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跨国公司,纷纷追加在中国的投资。汽车、大型IT项目、大型石化项目、手机、制药、大规模集成电路等领域,成了跨国公司追加投资最多的领域。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的需要,正在进一步调整在中国的经营战略或策略,向在华投资项目系统化,投资地域集中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管理体制一体化发展,世界500大公司在华投资项目达2519个。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工业制成品的重要制造基地,2001年工业制成品出口占世界比重达7.5%。 

    5.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政策透明度。特别是投资软环境有了很大改进,这是增强对外资吸引力的根本有效之举。一是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使吸收外商投资政策符合透明度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清理了涉外经济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了850件,修订了325件。地方政府也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有关清理工作。与此同时,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了一批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的法律法规,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二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的审批制度;简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减少随意性,减少管理层次,改进外资项目的审批办法;注意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限制,逐步统一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率,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差别待遇,加大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规范招商引资行为,采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在新的条件下扩大对外开放,就必须在“引进来”的同时,加快实施“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战略。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发挥比较优势,带动我国技术、设备、商品和劳务出口。鼓励和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各种各样的经济技术合作,更多地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2年底,我国设立境外企业6960家,协议投资总额137.8亿美元,中方协议投资额为93.4亿美元。我国从事跨国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中石油、中石化、华源、海尔、万向、远大空调、新希望、华为等一批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开展境外投资的重点正从港澳、中东、北美等少数地区转移到亚太、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投资覆盖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2.逐步拓宽境外投资领域,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拓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鼓励企业从初期简单从事进出口贸易、餐饮、劳务承包拓展到投资办厂、境外加工装配、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提供境外咨询服务、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卫星通讯等众多领域。通过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跨国经营,涉及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农业、资源开发、运输、旅游、咨询、承包劳务等。特别是开发利用国外石油天然气、铁矿、森林等资源取得了积极进展。如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在海外开发的油田生产原油1623万吨,超过了国内第三大油田的产量。2001年中俄签署了从俄罗斯到中国输油管道的协议,中国将参与俄罗斯油田的开发。中信集团、吉林和黑龙江等省的森工集团也都在非洲、南美、新西兰、俄罗斯等地投资森林开发项目。 

    3.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发展,加大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对外设计咨询、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重点带动成套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的总承包项目、大型工程和交“钥匙”工程,推动对外承包与劳务合作上规模、上档次。鼓励企业采取的承包方式从分包为主逐步向施工总承包和“咨询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承包转变,项目经营方式逐步向项目管理、BOT等高层次发展。据原外经贸部统计,到2002年底,我国累计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额1147.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827.2亿美元。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295.2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37.6亿美元,外派劳务273.4万人次。目前,我国已有39家企业进入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杂志评选的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行列,11家进入国际工程咨询设计商200强。中建、港湾、中油国际、机械设备、上海建工等大型专业工程公司都已进入世界10强。 

    4.完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制定促进措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充分发挥商业贷款、优惠贷款、无息贷款和发展援助的作用,鼓励企业带资承包,在境外承揽大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增加资本金。二是加强信息和政策服务,引导企业选择好目标市场和项目。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商业行会和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财务、知识产权和认证等方面的服务。加快建立信息服务网络系统,扩大信息采集渠道,向企业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加强多边双边经贸磋商,减少和排除境外各种贸易壁垒。加强领事保护,制定境外企业和人员领事保护实施办法,维护我国境外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过15年艰苦努力,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和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推进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在20多年改革开放基础上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起点。一年多来我国在履行承诺的同时开始运用权利,变挑战为机遇,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各种权利,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原来担心的农产品、汽车和服务业,不仅没有被冲跨,反而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实现了平稳运行。积极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标准等世贸组织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创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国内市场按入世承诺有序开放,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正在逐步撤除。在降低关税的同时,非关税壁垒也大为减少。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充满经济活力和投资商机的国家正在世界崛起。

为了实行对外开放,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重大举措?

6. 包头市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各方面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直接出口企业及外贸企业(含边境贸易),均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第三条 凡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属于退税范围的产品,已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可办理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退税。
  对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给予免征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的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复出口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生产企业或外贸与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
  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凡符合条件的,可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实行出口奖励制度。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当年实际出口收汇额为依据,每收汇一美元,给予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五分人民币的奖励。这项奖励金列当年的出口成本,由外贸企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企业的此项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并免征奖金税。第五条 外贸企业与各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经市财政、工商部门审查批准组成的独立核算的工贸、农贸、商贸、技贸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利、后征税办法,并从产品出口之日起,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调节税。外贸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每创汇一美元提取一角人民币返回联营企业作为奖励基金。第六条 对技术出口、技术转让年收入总计未超过三十万元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可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开发技术出口的有功人员。第七条 严格执行外贸出口企业商品收汇金额分成、外汇额度分成比例(除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外)。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待国家另定)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百分之三十(外贸出口企业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货企业百分之十);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偿上缴百分之三十(外贸企业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货企业百分之十);上缴自治区政府百分之十,留成百分之四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十,留成百分之九十。第八条 设立出口商品生产发展基金。对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提取的奖励金,由市经贸局统一协调每年拿出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由市财政补足,专项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建立出口专厂、专车间(含乡街企业、劳动服务企业、校办工厂)。该项基金专户储存,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第九条 建立新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对于新开发的出口商品(即包头市未曾出口过的)打入国际市场,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由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各拿五分,作为新产品开发奖励基金。第十条 重点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对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市计委、经委要优先立项,优先纳入计划,物资部门要优先供料,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第十一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动力、包装物料以及运输等,按照出口供货合同,保证优先安排。第十二条 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安排好出口生产企业所需的资金。对出口数额大、国外市场销路好、换汇成本低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优先贷款。第十三条 加快外贸体制改革,支持企业多渠道出口创汇,逐步推行出口代理制。经贸部门要及时为生产企业提供信息,积极服务。工贸之间要实行生产成本与对外卖价两公开。双方要联合办公,联合安排生产,联合签约,联合对外推销,扩大出口创汇。外贸企业的代理手续费,要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让利于出口生产企业。
  出口生产企业(包括通过其他渠道出口的)要按时向市经贸部门报送供货统计报表,经核实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7. 如何退税?

在手机上就可以办理,登录个人所得税,提交申请就可以了。

如何退税?

8. 下列属于出口促进措施的是A.出口信用保险B.出口补贴C.“自愿”出口限制

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为出口商和银行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布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汇和出口信贷等业务上遭受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它是为出口合同项下企业享有的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机构具体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与现状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为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现代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上包括保险与担保,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从合同签订,直到最后结算收汇各个环节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这一功能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实现;第三,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了机会。这样的项目涉及跨国采购,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关国家通常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的基础上,合作承保各自国家的出门或信贷部门:第四,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发展有助于减少摩擦,保证各国出口商的平等竞争。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OECD国家于1998年4月1日达成最新的出口信贷与信用保险“君子协定”,它要求各成员国的信贷条件不得高于“君子协定”,否则必须事先通报其他各国,防止出现损害有关成员国利益的不平等竞争。正是这种公平与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WTO规则的认可。根据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协议,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补贴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独到的。相应地,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各国政府已经纷纷改变过去对出口所采取的补贴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社会所接受和广泛采取的间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据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统计,全球国际贸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最高时达到14%。有些国家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39%、21%和13%。英、法、德等国的经验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大宗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显。上述三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这使它们的企业能够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出新兴市场。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1.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出口商在办理信用险的过程中,出口信用机构往往根据具体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承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承保后,保险机构还能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业务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不仅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机构,更主要的是增强了出口创汇的信心和勇气。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公认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和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为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通讯费用,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如D/P、D/A、O/A等,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评估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除涉及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难以把握出口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有些出口企业也因此而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甚至还丢掉了许多老客户。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一般公司内部对D/P、D/A、0/A等其他结算方式比较谨慎,有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正由于出口信用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才免除了因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3.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加快发展的“瓶颈”。在全国范围内,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规模有限,加之国际贸易合同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仅仅依靠定金或自有资金通常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为了开展和扩大业务,外贸企业大量资金需要银行贷款。而银行虽然熟悉评估国内贸易债务价值,但是对国外债务的安全价值通常颇感茫然,从而使得出口商就国外应收款项进行融资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险却可以在贸易融资方面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一些帮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就间接地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2)通过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融资银行对出口信贷项目的选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银行在考虑贷款金额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决定;(3)银行可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对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加速决策,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有了保证,还贷能力增强,资产情况得以改善,企业通过转让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权益向银行融资,银行没有了后顾之优,应收款项融资变得相对便利得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4.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账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出口企业又常常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损失。5.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政府灵活实施外贸和产业政策,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重点即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看,1991年以后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但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功不可没。此外,我国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近年来能够有实质性进展,应该说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机构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伯尔尼协会和其他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推动了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发展。6.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能够极大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政策性特征,其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承保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帮助企业转嫁风险、促进融资、开拓市场和加强风险管理。海外投资保险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股权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贷款保险则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规模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和我国出口贸易的需要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承保规模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现。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约占当年国家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7%,远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单独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市场营销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改革费率机制,加快费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拓展承保领域;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等等,都是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