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众筹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2024-04-29

1. 成立众筹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首先来看什么是金融牌照,我国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类别?参照微博签名为“一个很扯淡的脱离了高级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师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称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其定义可参考1994年由央行颁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包括:
  1. 银行
  2. 保险公司
  3. 证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4. 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5. 期货公司
  6. 担保公司
  7. 典当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资公司
  10. 其他金融业务机构
  2003年后,该《金融许可证》从央行颁发改为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向该行业公司颁发。
  证监会:包括证券相关公司和期货相关公司。
  保监会: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
  银监会: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货币经纪、贷款公司、其他融资公司等。
  典当公司被从金融行业中分离出来,需向当地商委申请,在商务部备案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金融圈注: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都没法顺利拿到牌照。现在金融机构里除了前五个还能发放金融许可证,其他几个据说已经不发了。担保公司现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内的经营许可证...
  P2P或众筹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吗?
  先说众筹。产品预售众筹(也称奖励制众筹)无关乎金融牌照,股权众筹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吗?
  股权众筹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撑;
  何解?股权众筹平台其实也只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业的详细经营信息放到网上,供投资人自行判断风险,风险基本都是有投资人承担的。
  股权众筹平台帮助交易,但并不介入资金,并非资金中介。所以,没必要像银行、保险那样发放牌照。但监管还是必须的。
  
  
  从监管层来看,3月中旬释放的信号是“P2P行业将不会实行牌照准入制度”:P2P行业归属银监会,监管原则是明确P2P行业的业务本质,使其规位“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严防其异化为“信用中介”,杜绝其变身银行开展类银行业务。此前包括 “平台担保”、“资金池操作”、“资金假托管” 等被业内人士认为的灰色操作手法将被明令禁止。
  但伴随着五六月份以来,P2P“跑路”潮愈演愈烈,此前业内传闻已被放弃的牌照准入制度有可能被再次采用。面对风险形势的变化,监管思路随之改变是不可避免的事。前文提到的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的发言便是值得注意的迹象。
  
  P2P需要一块牌照吗?
  目前P2P的最主要模式一是通过平台进行纯粹的借贷双方撮合,如拍拍贷之类,另外一种就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即由流转人先放出贷款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转让的模式,这种流转人可以是平台紧密相关的自然人,如宜人贷流转人往往就是平台公司的发起人,另外也有和其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进行债权合作的流转模式,这种模式最初由安心贷推行担保公司对流转债权进行担保,2013年一些新的P2P平台提出由平台购买小贷公司的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流转,也可以小贷公司直接将债权放在平台公司流转,然后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模式将流转人模式进一步深化。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有关部门对P2P正开展调研。可以看出国家对P2P的发展总体上是鼓励的,但也在做进一步对存在的行业风险、涉及的监管问题等进行研究。从已披露的P2P的风险来看,一类是本身网络平台打着P2P的名义为自有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编造虚假项目,实际上属于诈骗;另一类是平台不顾本身实力不足,对借款进行担保,而对项目贷款的审查等缺乏经验。另外从许多经营正常的P2P平台反映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P2P中借款人的征信系统不能与人行征信系统对接,投资者对网站缺乏识别能力等。许多平台、学者等提出了将P2P纳入监管,发放牌照。但是P2P真的需要一块牌照吗?这需要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是纯粹的撮合,P2P平台其实就是一个发布和充值等的服务平台,只要人数和金额在一定范围,借款人、投资人通过注册和平台上的信息进行相互认识了解,那么借款人、贷款人之间还是民间借贷的范畴,以现在的金融框架,无需任何金融牌照许可。当然如果有相关机构对这种平台进行监管,以确保网站以及其项目的真实性,并且纳入征信统一管理也是值得提倡的,但不应该是一种金融许可。倒是应该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并且对假冒P2P 进行非法集资的进行打击,而不是说P2P本身有什么问题。
  其二,平台只提供债权流转平台的情况。如果是小贷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债权人将债权放在平台进行流转,应该说属于合法的债权转让,而且债权由独立的担保公司或者小贷公司自身担保,这也是应该鼓励的促进金融交易繁荣的手段,平台本身不涉及借贷的风险,应该也不提倡用金融许可来控制,倒是应该按相关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的担保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管理。
  其三,由平台购买小贷公司或者其他合法的债权放在平台上进行流转的情况。这种情况P2P平台实际上参与了债权的买卖,投资者的风险也是由平台公司承担,对于这类业务,可以考虑有专门的金融许可,需要对平台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进行评估。
  总之,规范发展P2P金融,促进金融市场化的发展,不是金融许可越多越好,是否需要牌照,要依据P2P 具体开展的业务来定,对于能够放开,能够由市场做主的就不需要许可牌照。但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起建立整体的信用体系,共享信用成果的确需要政府部门牵头。

成立众筹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2. 股权众筹和P2P的区别是什么

1、股权众筹融资被界定为“公开”、“小额”性质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2、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机构平台进行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

3、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

4、股权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该意见第九条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P2P网络贷款法律性质被界定为民间借贷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6、P2P平台被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严格排除信用中介性质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7、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而非P2P平台的业务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8、P2P和网络小额贷款由银监会监管

该意见第八条界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 众筹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主要是初创企业或者新项目通过因特网将自己的创意或设计展示给普通大众,吸引大众的眼球并争取能够获得大众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领投+跟投”和“无领投”。“领投”顾名思义就是由具有一定该领域业务经验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投资人带领大家一起投资,他们需要事先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向大家介绍项目的相关内容,传授自己积累的投资经验,同时有些项目中有获得该项目奖励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权利。
而“无跟头人”的模式中各个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并没有领投人进行经验介绍,一切均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投资经验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管控,因此在实际的投资中这种模式的投资人大多是有经验的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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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众筹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往往会设置严格的投资人资格审核制度,只有符合资格的人才能进行因特网众筹投资。同时,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采取“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人确定投资的项目、金额以及股权比例,作为一个投资人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规避刑法对人数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众筹平台虽然设置严格的投资人准入资格,但是项目发起人依然没法对投资人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这样的方法很难将投资人认定为特定对象。对于领投跟投的机制,表面上一个领投跟投组织是一个整体的投资人,但却包括了很多自然人投资人,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自然人投资人都会出来追究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责任。因此通过领投跟投组织的机制进行投资,对象人数的确定应当还是以实际参与投资的自然人的总数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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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股权众筹很容易卷入金融诈骗、股权传销之中,当前也有很多不法组织利用巧设各种名目的股权众筹方式,来进行捞钱,不少人,不管是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中小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的卷入到股权众筹的漩涡之中,因此,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股权众筹,特别是结合了因特网因素更具有隐秘性的股权众筹风险呢?
 1 完善因特网融资立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业务虽然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国家也给予这种模式合法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大量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是违法地带,因此每年查处的违规网络平台就有几十家之多。小编认为,现在立法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仅仅靠规范性文件调整,而更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具体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划清具体的业务模式,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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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能够调整股权众筹的大多是规范性文件,例如众筹界的“基本法”———《指导意见》,但是在法律的层面就只有《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或是《电子签名法》、《证券法》等与众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的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完善任重道远。
2 尽快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监督与管理体系
监督与管理体系是因特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最直接手段,一方面要为因特网金融良性发展留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2015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了因特网金融发展的总体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其中因特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与管理,网络借贷、因特网信托业务、因特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股权众筹、因特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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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国的各行各业监督与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确保监督与管理细则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对不合格的经营机构进行整改或取缔,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负责人身上,切实维护我国因特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3 加强因特网融资行业自律
在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前提之下还需要发挥各行各业协会的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加强各行各业自律管理,建立各行各业公约和惩罚机制、规范各行各业行为、引导各行各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调解处理各行各业矛盾、树立各行各业相关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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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因特网金融各行各业的自律管理并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首个国家级因特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其首批会员单位包括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因特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业务领域的437家机构,基本覆盖了因特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对引导整个各行各业健康运行、保护消费权益等方面就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4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特网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信用体系的健全对于我国整个因特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比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信用市场,我国直到1992年才逐步建设相应的信用体系,目前仍然十分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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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持续推荐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因特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尽可能将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并加强信用记录的共享,有效化解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并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失信者的约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励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类似于美国的FICO等)的快速发展,准确得揭示因特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众筹的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4. 网贷归那个部门管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5.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央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明确归由银监会进行监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

银监会负责监管的网贷有哪些?

6.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变相乱集资吗

随着人口红利、社交红利、资本红利逐渐“退烧”,这两年风风火火的互联网行业开始颇有些“三春去后诸芳尽”的萧瑟意味。未来的发展该由何驱动?创新的下一个“风口”又在哪里?是为摆在所有创业者和决策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自去年7月以来,围绕规范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政策及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10月13日,由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与之同时公布的还有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分别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针对不同方向业务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主要整治范围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结束。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将做到“三个不”:一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并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二是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三是轻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

7. 什么叫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什么叫互联网金融

8.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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