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的介绍

2024-05-16

1.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的介绍

在英国救助儿童会的资助下,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成立于2003年12月2日,2007年4月顺利完成民政注册,并更名为“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截止2012年,其下属的残障儿童发展中心在训孤独症儿童43名,智障人士日间照料站在训智障青年17名;教师19名,其他项目及行政工作人员11名。该机构目前在“中国民间公益透明指数榜单”位列第2名,1该机构是USDO自律吧的成员机构。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的介绍

2. 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为合肥市春芽残疾人互助协会,简称春芽协会,英文名称为Rights Into Action for Youth With Disabilities,简称RIA。第二条 协会是由合肥市残疾青少年及非残疾朋友自愿组成,经依法注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递爱心,倡导自立自强的精神,营造和谐、共融的社会环境,增强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与理解,促进残疾人对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融入。第四条 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法定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清溪东路21 号翠竹园A 区112-10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一)为残疾人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二)提升残疾人的知识与技能;(三)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四)为贫困、失学、失业的残疾朋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五)定期举办一些户外倡导、宣传等公益活动。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非残疾人会员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40%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团体的意愿。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二)、确定有效的业务和工作规划;(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加强组织的公共形象;(六)、制定和修改章程;(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在全体会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 条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1 元/年。第二十九条 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 年4 月8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