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024-05-15

1.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通过)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中国文联)。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各文学艺术协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的联合组织。中国文联对各全国性协会、研究会或学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文联负有协调、联络和指导的责任,并可代表各协会进行必要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全国性的文学艺术协会、研究会、学会和省、市、自治区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全国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有义务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提供情况。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团结全国文艺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实践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文学艺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第五条 本会采取各种方式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艺术实践,交流创作经验,进行艺术观摩,不断地提高文学艺术的思想水平与艺术水平。第六条 本会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并推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和理论批评活动,开展自由竞赛和自由讨论。对各种优秀创作、表演、研究、教学或其他艺术成果,给予奖励和表扬。第七条 本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发现、培养新的人才,不断扩大文艺队伍。特别要重视在群众业余文艺活动中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文艺工作者的辅导工作。第八条 本会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传统和特点,重视培养兄弟民族的作家、艺术家,促进各兄弟民族文学艺术的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第九条 本会努力加强文艺界的团结,巩固党和非党作家、艺术家的亲密关系,加强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爱国的文学艺术工作者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团结,结成社会主义的、爱国的和维护祖国统一的作家、艺术家的广泛联盟。第十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各个协会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广泛团结各国文学艺术工作者,增进友好往来,交流经验,以丰富和提高我国的文学艺术,争取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第十一条 本会维护宪法所赋予文艺工作者的一切民主权利,保障文学艺术工作者从事创作、研究、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自由。在文艺工作者正当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本会有责任采取保护措施,直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本会视需要和可能举办文艺工作者的福利措施,以帮助文艺工作者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弱病残的文艺工作者予以救济。第十三条 本会一切活动应有利于促进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发扬艺术民主,有利于加强文艺界的内部团结,加强文艺工作者同群众的联系和团结。第十四条 本会积极协同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而共同努力。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团体选举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由代表大会选出全国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席团处理会务。根据精简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常设机构应力求精干,切忌衙门化。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第十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华文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文学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ESE LITERATURE FOUNDATION,缩写:CLF。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文学界专业性非营利组织,又是联络海内外人士自愿为中华文学事业提供援助的群众友好团体。第三条本基金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以繁荣文学创作,培植文学人才,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华文学事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为宗旨。第四条本基金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一)接收海内外对中国文学事业的捐赠及专项资助;(二)向社会各界募集文学福利基金;(三) 创办为全国作家提供包括医疗、休养、创作等福利性服务的各项事业;(四)创办有助于推动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报刊、出版社等文化事业;(五)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学奖项、文学工程等。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加入本基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对本基金会作出经济贡献或热心于此项事业并作出成绩。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基金会干事会或本会两名以上的理事提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基金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与和监督本基金会各项工作;(三)享受本基金会各项福利事业的优先权;(四)对本基金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本会将运用多种形式给予适当的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本基金会聘请法律和经济顾问,并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全体会员及捐赠者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本会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支持本举办各项文学福利事业。第十二条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务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理事会由本会会员及海内外热心繁荣中华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协商选举产生,相当于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领导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完成各项任务;(三)裁决重大行政事务;(四)审议干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基金会的会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基金会的各项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八条干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务会议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基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干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条干事会须有2/3以上干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干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干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全国文学界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70岁,总干事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参与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授权可由总干事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或授权总干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会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授权总干事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总干事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资金的来源:(一)国内外热心于中华文学事业发展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基金属于专款,全部用于发展中华文学事业,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安排。第三十条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各种原因确需注销的,由会务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0年2月12日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3.文化扶贫工作;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六)无违法记录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投资收益;(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募集工作;(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章程

第一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上海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本市各文艺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本市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第二条上海市文联全面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文化力量,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努力创作,合法从业,依法维权,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致力于营造促进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上海市文联引导团体会员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积极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上海市文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文艺家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艺术规律,为党和国家制定文艺政策、法规、规划建言献策;密切联系文艺家,凝聚文艺人才,倡导德艺双馨,开展自律管理,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综合素养;推动文艺创作,组织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跃文艺评论,向政府和社会举荐优秀文艺作品和文艺人才;积极表达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正当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和各地文联的联络,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实现祖国统一、促进文化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第四条 上海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文艺家协会为上海市文联团体会员。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一定规模的文艺社团在提出申请并经上海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后,可吸收为团体会员。第五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上海市文联章程,执行上海市文联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上海市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上海市文联活动及对上海市文联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第六条 上海市文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上海市文联主席团行使其权力。第七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并由上海市文联组织协商后产生。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和各团体会员经民主协商程序,按名额及需要推举候选人,提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八条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召集。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上海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九条 上海市文联主席团由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上海市文联各团体会员一般应有代表参加主席团。各团体会员中担任文联主席团成员的代表,如因换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代表该团体会员后,其主席团成员职务,由该团体会员新产生的代表按相关程序替补。主席团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第十条 上海市文联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费;3、捐赠和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上海市文联及直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按规定实行审计。第十一条 上海市文联的英语全称是“SHANGHAI FEDERATION OF LIT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FLAC”。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归上海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5.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英文译名:Institute of Socialist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缩写:ISC)第二条本会由在文艺理论批评、文艺创作、翻译、教学、编辑出版等方面取得成就以及支持两项事业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系全国性的、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团结中国广大文艺理论、文艺评论、文艺理论教育工作者和作家、艺术家、翻译、出版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支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个人与集体,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繁荣中国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贡献力量。本会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及其上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地中国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理论建设。(二)研究、评析文艺思潮;(三)活跃文艺理论与批评;(四)评价、推动文艺创作;(五)开展对外文艺交流;(六)促进中、外文艺理论研究著作的出版、翻译。第三章会员策七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统称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文艺理论批评、文艺创作、翻译、教字、编辑、出版等领域具有一运的影响;(四)热心支持中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人会申请书;(二)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例权力:(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集体会员由该集体推举两位代表履行会员权力。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四)维护本会会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反映文艺理论批评及创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交流信息,发现、扶植优秀人才;(七)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退或除名;(一)其公开言论或行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二)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力者。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领导本会工作;(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入。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告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由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常务副会长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第三十一条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诈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提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1993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9年8月经常务理事会(扩大会)批准修订。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作家协会章程的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三、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团体会员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 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国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 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国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7.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Ethnic MinorityFoundation,缩写为CE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振兴民族文化,保护民族艺术,抢救民族遗产,弘扬民族精神。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保护、研究、展览海内外各民族、民间艺术珍品,推动各类优秀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和交流。(二)开展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举办高峰论坛和民族文化博览。(三)抢救、维护、复建濒危古迹,兴建、更新民族文化设施、设备和各类技术软件,建立民族文化保护基地和少数民族新农村文化示范基地。(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各类原生态资源。(五)开展关心老一代、帮扶下一代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活动与项目。(六)组织人才培训,编辑发行文化、艺术类杂志刊物等。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本基金会有重大贡献;(四)在民族文化艺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可通过授权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二) 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 投资收益;(五) 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及相关支出;(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年度投资计划及超过人民币叁佰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相关项目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艺术节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FESTIVAL FOUNDATION,缩写CAF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支持中国艺术节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太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募集资金:1、国家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助;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和资金募集;3、举办义演、义展、义卖等各种活动的资金募集;4、基金实现的投资、增值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二)专项资助:1、资助中国艺术节及其相关活动,支持艺术节的优秀剧目的创作、排练和推广;2、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3、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4、资助有助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扩大中国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5、资助国家重点文化项目,包括支持和举办国家级国际性的大型文艺演出、文化展览、影视创作、音乐舞蹈表演以及艺术评比等;6、资助和开展青少年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和素质教育爱心工程;7、资助文化艺术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文化艺术典籍的编辑和出版;8、根据资助者意愿,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发展专项艺术门类的有关活动。(三)国际合作:1、建立与国外机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与交流;2、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组织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合作;3、支持中国艺术节的精典剧目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关心和支持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并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相当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四)无任何犯罪记录者;(五)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督导权;(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基金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二)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 协调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与会长审批;⑦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政府补贴和专项资助;(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三)组织募捐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基金的增值和利息收入;(六)基金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与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相关活动;(二)本基金会专项资助的文化艺术项目;(三)奖励对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四)本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国内范围,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二)国际范围,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2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