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正义

2024-05-13

1. 国家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此看来,“义”的定义还是和利益归属有根本联系的,即见义勇为者维护的是非自身的利益见义勇为当然与利益归属有关,但是并不完全决定于利益的归属。只要是为了正义而勇敢地作为,不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都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为了他人或者国家、民族、社会公众利益的见义勇为比较起来,其高尚程度可能有差别,但是都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梁仁壮:见义勇为的界定应该强调利益归属但也应该作区别对待。行为的利益全部或者基本上归属于自己的,不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因为它没有道德上的高度,但如果行为的利益归属于他人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同时也包括了自己,比如自己所住的楼层发生了火灾,行为人不顾生命危险奋力抢救的行为就是利他兼利己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

国家提倡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正义

2.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形式有哪几种

这你可以参考《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有关奖励的几条如下: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的宣传

  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二十条 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3.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形式有哪几种?

这你可以参考《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有关奖励的几条如下:
  第八条 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的宣传

  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二十条 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形式有哪几种?

4. 民法典里规定见义勇为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奖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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