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2024-05-14

1. 郑州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郑州,简称“郑”,古称商都,是河南省省会、特大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 ,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郑州地处中国华中地区、黄河下游、中原腹地、河南中部偏北,位于黄河中下游和伏牛山脉东北翼向黄淮平原过渡的交接地带,西部高,东部低,中部高,东北低或东南低;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郑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非郑州常住户口或郑州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户口迁出郑州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拓展资料】郑州市公积金提取流程方法一:网点办理步骤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步骤二: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步骤三: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退还资料正本。步骤四:银行放款: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方法二:“郑好办”app提取郑州公积金秒提取,“郑好办”App移动客户端正式上线了。“公积金提取,只需要通过扫脸认证就可以进入‘一件事’专区,点击对应的事项,不需要提交任何材料,短短几秒钟,需要提取的公积金就能够到账。

郑州公积金提取新规2021

2.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法律分析: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3.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作用的行为。      第四条 省辖市(含所属行业分中心)、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维护、修缮住房的费用;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地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管委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六)符合第二章第五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提取额度。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5年以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安全鉴定和规划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四)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提供维护、修缮合同或维护、修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五)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手续;      (六)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十一)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二)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      第十五条 管委会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由各地管委会确定需要提供的手续。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4. 河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青年人才公寓),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一次可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二、租赁普通自住住房,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河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法律分析: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在购房后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河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6. 2022年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调整部分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的条件(高层次人才、退役未满3年的复转军人除外)。二、调整还贷能力认定标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最长还款期限和所选还款方式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三、开展个人征信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向近2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不良个人征信记录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贷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郑州住房公积金 “黑名单”管理的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同意并授权贷款受理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其个人征信记录。四、调整有关提取政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五、其他有关事项(一) 借款人为高层次人才或退役未满3年复转军人的,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缴存未满12个月但账户状态正常的,按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 借款人配偶为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按照缴存状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认定,其身份和收入依据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核实。(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夫妻双方最近12个月内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之和认定,借款人未婚、离异、丧偶未再婚以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时限不满12个月的,按借款人单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其家庭月收入。(三)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余额之和,缴存不满12个月的账户余额和无正当原因补缴的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四)新增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和新增贴息贷款中实行利息补贴的贷款金额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进行核定。(五)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参照本地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审批,申请人及配偶的缴存、贷款和已有住房情况应当核实其真实性。本通知第四项内容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21年8月16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年。执行日期前已签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2022年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实现安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郑州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可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负责承办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及各分支管理机构应当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指定受托银行填写《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 本人身份证;  (二) 银行一类借记卡。  各承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答复。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原个人账号可继续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城镇私营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当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银行借记卡中, 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愿缴存托收签约内容从缴存人银行账户扣划至个人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当在下次扣划前补足相应代扣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缴存日未能正常扣划缴存资金的,受托银行将在缴存日后二日内连续进行扣划缴存。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封存其账户。连续停缴三个月以上的,自账户启封之日起,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月数。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或自愿销户提取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以上,符合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公积金中心2016年8月1日印发的《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郑公积金〔2016〕25号)同时废止。

2022年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8. 郑州公积金提取政策2023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郑州租房公积金提取指南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单身租房提取      1、申请人须为郑州市直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人在郑州市辖区内名下无住房且公积金账户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在线办理。      3、一年仅支持提取一次。      4、市辖区个人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为1500元。      5、廉租房和公租房租赁提取暂不支持网上办理,需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线下办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已婚租房提取      1、申请人须为郑州市直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人为已婚的,在郑州市辖区内名下无住房且公积金账户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在线办理。      3、一年仅支持提取一次。      4、市辖区内夫妻每月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为3000元。      5、廉租房和公租房租赁提取暂不支持网上办理,需申请人携相关材料到线下办理。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单身租房提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若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1年内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婚租房提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配偶(原件)      2、若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1年内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提高郑州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根据新政要求:2022年5月31日起,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个人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500元,夫妻每月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额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流程:线下:      申请人持材料到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      点击查看: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网点分布表线上:提取方法一:郑好办APP      点击选择“公积金”选项,进入后根据个人情况可选择“无房提取(单身租房)”或“无房提取(已婚租房)”
      图源:郑好办APP截图方法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进入“办事指南”      2、找到“租房提取”点击进入,选择“在线办理”常见问题解答问题:家庭已有住房,能否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答:不能。租赁住房的提取是职工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配偶有住房的不属于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范围。问题:租赁商铺、写字楼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吗?答:不可以。问题:拆迁安置期间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不能。拆迁安置期间租赁住房的,不在租房提取范围之内。问题: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能以此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含已经出具异地贷款证明、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余额仅可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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