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流通的意义?急!!!谢谢!!

2024-05-15

1. 人民币流通的意义?急!!!谢谢!!

三、我国的人民币制度
1948年在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银行活动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社会主义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发行人民币,作为全国的统一货币,开始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是一种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人民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通货,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人民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发行的信用货币,没有法定含金量,也不能自由兑换黄金。人民币的单位是“元”,“元”是本位货币,辅币是“角”、“分”,采用十进制。国家规定了人民币限额出入国境的制度,国内不允许金银外汇计价流通,一切货币收付、结算和外汇牌价均以人民币为手段。

2、人民币实行垄断发行,发行权集中于中央

人民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管理。人民币发行计划批准权属于国务院,人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额度内,在经济发行原则的指导下,组织年度的货币发行和货币回笼。

3、人民币限于国内流通,在当前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

在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我国人民币已于1996年实现了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在国家统一规定下的国内外汇市场可自由买卖外汇,另外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携带一定金额人民币出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中国公民出入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 

当然,由于历史原因,在现阶段我国的货币制度较为特殊,可以说是一种“一国四币”的特殊货币制度,大陆以人民币为本位币,而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在1997及1999年回归后仍然维持原有的货币金融体制,分别使用港币和澳门元作为法定货币,而台湾则使用的是台币。四种货币各限于本地区流通,人民币与港元、澳门元之间按市场供求为基础决定的汇率进行兑换,澳门元与港元直接挂钩。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在香港所实行的货币制度,这是一种港元兑美元的比较特殊的制度,人们一般称之为“联系汇率制”,该制度始于1983年,要求香港所有发钞银行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汇率,并通过严谨及稳健的货币发行局制度来实施。2005年5月,香港金管局对港币联系汇率制度进行了改革,将美元兑港币的汇率区间扩大至7.75~7.85之间,承诺在1美元兑7.85港元时买进港元,以防港币过度走软,并在1美元兑7.75港元时买进美元,以防港币过度走强。联系汇率减少了因投机而引起的汇率波动,减少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使个人、企业、政府都有稳定的预期,从而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对于香港这样一个小型的经济开放地区经济、贸易以及金融的稳定具有相对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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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的人民币的象征意义

经济学中的货币,狭义地讲,是用作交换商品的标准物品;广义地讲,是用作交换媒介、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的物品。具体地讲,货币具有交换媒介、价值标准、延期支付标准、价值储藏、世界货币等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人民币上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人物、形象等事物,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与宣传。从某种角度来说也是对国外接触人民币的人们接触到中国特色文化!

3. 流通人民币经营许可证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一、项目名称: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材料: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许可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流通人民币经营许可证

4. 人民币流通规定

人民币流通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年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
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
予以没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
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
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五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5. 人民币是以什么为依据发行的呢?

央行发行的货币流出渠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另一种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央行通过增加对商业银行的负债提高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银行则通过发放贷款将货币分配到企业和个人手中。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将货币发放到企业和个人手中。除上述两个渠道外还有另外两个一个是 外汇占款.既央行通过收购外汇将人民币发到个人和企业手中.这也是当前流动性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个是黄金占款,既央行用人民币收购黄金,将人民币派发出去

人民币是以什么为依据发行的呢?

6. 中央银行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的意义有哪些?

各国政府管理和经营外汇储备,一般都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个原则。
安全性
是指外汇储备应存放在政治稳定、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和信誉高的银行,并时刻注意这些国家和银行的政治和经营动向;要选择风险小、币值相对稳定的币种,并密切注视这些货币发行国的国际收支和经济状况,预测汇率的走势,及时调整币种结构,减少汇率和利率风险;还要投资于比较安全的信用工具,如信誉高的国家债券,或由国家担保的机构债券等。
流动性
是指保证外汇储备能随时兑现和用于支付,并做到以最低成本实现兑付。各国在安排外汇资产时,应根据该国对一定时间内外汇收支状况的预测,并考虑应付突发事件,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组合。现金和国库券流动性较强,其次是中期国库券、长期公债。
盈利性
是指在保证安全和流动的前提下,通过对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确定科学的投资组合,抓住市场机会,进行资产投资和交易,使储备资产增值。
但是,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不可能完全兼得。一般高风险才能有高收益,盈利大的资产必然安全性差,而安全性、流动性强的资产必然盈利低。所以,各国在经营外汇储备时,往往各有侧重。比如富国多重视流动性,以随时干预外汇市场或用于对外支付,小国和资源贫乏国家多看重价值增值和财富积累。一般来说,应尽可能兼顾这三项原则,采用投资组合的策略,“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实行外汇储备的多元化经营,降低风险,实现增值。

7. 人民币的流通领域

 大陆人民币在中国大陆地区是法定货币。在中国大陆的所有银行均支持人民币。港澳地区人民币在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不是法定货币。他们有按基本法自行决定发行的港币和澳门币。但是港澳地区有些商店接受使用人民币交易,而一些香港的银行亦开设人民币窗口,容许市民存入﹑提取或转帐人民币现钞。2003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台湾地区在中国台湾境内一般商家不接受使用人民币。台湾法律亦仅认为人民币是“有价证券”,不具有通货身份。台湾之银行一般均不接收人民币的兑换,但马祖和金门的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分别在2005年10月3日和10月4日开办兑换人民币,每次上限为人民币两万元。2008年7月4日起,随着大陆和台湾的“周末包机”等“三通”实现,在台湾本岛可以在金融机构、码头及航站自由兑换但有一定的限度。 新加坡人民币清算业务落户新加坡,业界普遍认为,新加坡吸收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仅次于中国内地和香港。有分析指出,大量国际贸易使用美元结算,金融危机时美元短缺,造成美元的贸易融资成本提高,而人民币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结算提供了新选择。韩国2014年7月2日,韩国总统府宣布,中韩本周峰会上将签署韩元/人民币直接交易协议。中韩货币直接交易协议将签订,在降低对美元依赖、减少汇率风险、以及推动双边货币国际化的目标下,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性、活跃度有望进一步提升,投资、使用渠道亦有望拓宽。中韩建交22年来,两国关系全面迅速发展,双方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许多领域成为重要合作伙伴。2013年,中韩两国贸易额达到2742亿美元。韩国媒体、金融研究机构、工商界等对于中韩两国货币直接交易态度积极。 人民币在蒙古国被普遍使用。人民币在朝鲜的外汇商店可以自由使用。人民币在越南少数地区主要是北部边境可以使用。人民币在新加坡部分商店可以使用。人民币在缅甸果敢、佤邦地区可以使用。人民币在俄罗斯与中国边境接壤地区可以使用。 2010年1月,中国与南非间发生首笔采用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数据,截至2013年1月,中非贸易中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国家已达18个,而2010年仅为5个。虽然2012年人民币结算的贸易量仅占中非贸易量的0.5%,但渣打银行一份报告预计,到2015年,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中非贸易量将达385亿美元,占中非总贸易的10%。非洲使用离岸人民币的国家正在稳步增长。 2015年7月,津巴布韦政府提出使用中国货币人民币作为津巴布韦法定货币。  英国2014年3月31日,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在伦敦签署在伦敦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这将有助于银行和其他机构在国际交易中使用人民币,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伦敦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建立,将有利于中英两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交易,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两国将确定伦敦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法国、卢森堡2014年6月间,“欧洲”是人民币国际化当之无愧的关键词。央行先是授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分别担任伦敦和法兰克福的人民币业务清算行,随后又在29日宣布,已于日前分别与法兰西银行和卢森堡中央银行签署了在巴黎、卢森堡两地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合作备忘录。伦敦和法兰克福已经加入中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及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正式成为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城市,而法国与卢森堡的进展也指日可待。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离不开海外人民币的存款基础。德意志银行预计离岸人民币存款基础将在2014年年底前达到25000亿元人民币。  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公布的数据资料表明,2013年10月份,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信用证及托收)中的市场份额已经由2012年1月的1.89%提高到8.66%,市场份额仅次于美元,排列第二。 相比之下,欧元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市场份额则由2012年1月的7.87%下降到2013年10月份的6.64%,市场份额排列第三。2013年10月份,美元在全球贸易融资中的市场份额为81.08%,市场份额占据首位。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进出口商及其贸易伙伴采用人民币作为信用证和托收的计价货币。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亚太地区支付和贸易市场部负责人法兰克指出,人民币在全球范围显然已经成为贸易融资首选货币之一,特别是在亚洲地区。中国、新加坡、德国和澳大利亚是使用人民币贸易融资最多的国家。 2014年7月20日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4》以“人民币离岸市场建设与发展”为主题,重点分析了离岸市场建设与发展对现阶段人民币国际化的意义和影响,讨论了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条件下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路径,以及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合理布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陈雨露在解读报告时指出,人民币国际化指数(RII)在2013年继续保持了高速的增长,人民币有望在未来3年左右的时间成为第三大国际货币。 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2015年1月28日发布最新报告显示,人民币已于2014年11月取代加元及澳元,成为全球第五大支付货币,紧随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  2015年10月8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一期)成功上线运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CIPS)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和离岸业务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该系统按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便利跨境人民币业务处理,支持跨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跨境个人汇款等业务。其主要功能特点包括:一是CIPS(一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汇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业务。二是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集中清算业务,缩短清算路径,提高清算效率。三是采用国际通用ISO20022报文标准,便于参与者跨境业务直通处理。四是运行时间覆盖欧洲、亚洲、非洲、大洋洲等人民币业务主要时区。五是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方式。CIPS首批直接参与机构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汇丰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德意志银行(中国)、法国巴黎银行(中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和东亚银行(中国)等19家境内中外资银行。此外,同步上线的间接参与者包括位于亚洲、欧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区的38家境内银行和138家境外银行。

人民币的流通领域

8. 现在还有哪些途径可以办理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具体那些公司不知道,不过
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材料: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三、许可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为其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收费依据与标准:不收费
五、承诺的办理时间: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六、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