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2024-05-15

1.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二、删去第四十六条。三、删去第五十七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4)

2.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有关问题

一、若6月份公司给你发工资那么就应该给你缴交公积金,单位缴交的公积金是由公司划账到公积金中心的账户,公积金中心没有权利到公司账户去扣公积金。
二、若员工6月14号入职,并且签订劳动合同,6月份也领取工资,那么6月份公司应该帮该员工缴交6月份的公积金,如果缴交在7月份缴交6月份的公积金,属于补缴。

3.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园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区70平方公里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园区范围内,规划区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报园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公积金制度实行对员工养老、住房、医疗(含生育、但不含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等方面的多项社会保障。第四条 园区实行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一)建立园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持经济发展,创造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园区投资环境。第五条 公积金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水平与园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二)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三)公积金实行预筹积累的征集方式;(四)确保正常营运。第六条 员工享有参加公积金,并依法享受公积金待遇的权力,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员工必须参加和缴纳公积金。第七条 按规定缴纳的公积金在税前列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苏州市人民政府在园区推行公积金办法,研究决定公积金的重大事项,负责审批公积金的实施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计划,并对公积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 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实施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制度的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编制公积金的发展规划;拟定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规定等。第十条 园区设立由管委会代表、单位代表、员工代表及管委会指定的其他人员所组成的公积金理事会,作为园区实施公积金办法的监督、参谋、议事机构,直接监督公积金的营运。公积金理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主任任免,一般任期3年。第十一条 园区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公积金运行的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公积金的收缴和支付;(二)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三)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四)接受单位、员工对公积金管理、营运情况的查询。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操作的营运费用,在公积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会补贴。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纳第十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办理公积金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或者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当视同欠付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予以优先清偿。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为员工设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员工的公积金帐户终身不变。第十六条 员工的公积金帐户分设普通、医疗、养老三个专户,管理中心每6个月向员工提供一份清单。第十七条 单位和员工根据缴费基数分别按25%的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公积金,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单位代扣。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发薪之日起1周内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不缴或者少缴。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园区工资协调理事会提出的工资水平指导意见,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第二十条 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本保持不变;作适当调整时,由园区社会事业局提出,征求园区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园区规划区域的单位,应当自员工起薪之月起,按员工原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相应数额的基金,并按本办法换算成相应的比例,计人员工各公积金专户。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的5%纳入社会统筹金,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员工个人帐户。在个人帐户中:(一)公积金的4%保留在养老专户中;(二)员工在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公积金的8%保留在医疗专户中;在35周岁到45周岁(包括45周岁)之间,公积金的12%保留在医疗专户中;超过45周岁,公积金的l6%保留在医疗专户中;(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专户中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对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额每年结息一次。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个人帐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并参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储蓄利率”作适当的调整。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的来源:(一)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二)公积金的利息收入;(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等。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七条 企业除缴纳员工公积金外,还必须负担员工因工伤、职业病造成伤害的医疗和赔偿。第二十八条 员工养老专户的存款额,在未退休时,不能挪用,在退休时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员工退休后能按月领取基本生活开支,不足最低存款部分,由其普通专户或用本人现金和采取其他方式补足,用现金和其他方式补足公积金最低存款的金额,不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基数。超过最低存款额的公积金部分,员工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九条 员工医疗专户的存款额,由管理中心统一扣除规定的比例,参加园区员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员工门诊看病支出,在规定可动用医疗专户存款的金额内,员工用现金支付相应的比例,细则另定;超过规定使用额部分,全部由员工用现金支付。第三十一条 员工退休时,医疗专户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保证退休后能支付基本医疗开支。第三十二条 员工养老专户、医疗专户在退休时须保留的最低存款,每年调整一次,由管理中心提出,征求公积金理事会的意见,报管委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员工缴纳公积金3年后,其普通专户的存款,由个人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可允许其用于购买园区经济实用住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一)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者,在医疗、养老专户内留足最低存款的;(二)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以下,精神不健全或者身患绝症的;(三)出国定居并保证不以中方员工的身份再次进入园区工作的。第三十五条 普通专户的存款额,经个人申请,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可以补足医疗、养老专户的实际存款的差额。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营运,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大或投机性的投资。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公积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每年编制公积金基金征集、支付和增值营运的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接受园区财政审计部门、社会事业局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苏州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4.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提取

回家务农,苏州工业园公积金还可以一次性提取吗?笔者告诉你—NO
笔者今天(2010-1-5)去了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园区国际大厦三楼),由于最近离职了,在身无分文的条件下,想把公积金取出来好回家过年,结果去了后得到了一个很震惊的消息,回家务农的打工一族不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了!(笔者是园区A类公积金,在苏州工作将近四年)
什么?回家务农不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了?是的,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三楼公积金办理大厅里人山人海,看到大家都是满脸愁云,手上都拿着一张文件似的纸,都在议论着什么,我赶紧去服务台拿了一张,文件内容如下图:

文件上最终的意思是说在2010-1-1后回家务农的外地人不能一次性提取园区公积金了,这可怎么办,急坏了笔者。本来平常借的一些外债还等着取公积金还呢,这下可好,麻烦大了,过年回去都成问题了。
再仔细看看,说是国务院下达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还有一个所谓的视频会议通知,从2010-1-1起,园区公积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社保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所谓的领取年龄,是什么时候啊?难道是我六七十岁的时候?就算是我不一次性提取,选择转移公积金到家乡,家里有这样提供社保的单位接收我吗?迷茫!再说我现在都准备回家做生意了,我在月生活费都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还能继续续交公积金到满足拿退休金的时候吗?再说到那时的钱还值钱吗?“小时候七分钱一斤的盐,现在都一块五了,翻了将近二十多倍”这是在现场议论时一位大哥说的,很有道理,就能保证不会贬值吗?我还靠这些钱养老吗?几万钱存到银行一年利息是多少,算算肯定亏的是我们这样的普通工薪百姓。
服务厅里一大群人围着服务台的两个工作人员,都在想为自己讨个说法。大家都是在刚放完元旦假就过来的,有的还是特意大老远拿着从家里元旦前刚签好的回家务农证明,不辞辛苦地坐着火车过来,想取了公积金,各作各的打算。从谈话旁听中得知有几位大哥都是在苏州工作了七八年了,公积金里少说也有七八万了吧,他们说白天工作晚上加班的日子对于他们来说是家常便饭,一毕业就来苏州了,说得意义大一点就是把青春都贡献给了苏州,过着差不多每月月光的生活,到头来得到了什么?
我们找到了服务台的工作人员理论,问在元旦前为什么没有任何关于这件事的提前通知,她们说她们也是从12月30号才从领导那才知道的,那我想,难道那些在12-30之前几天的人的提取手续也不办了吗?这样对于我们后面来办的人公平吗?连一个过渡的措施都没有,只是说你的公积金不能取了,那接下来我们可以做些什么,什么都做不了。问工作人员,她们的回答是现在这个是暂行办法,说国家还在研究,说是会出来一套对不同人群的公积金提取解决办法,那有没有红头文件呢,工作人员含糊搪塞,看样子是拿不出来,或许还要他们的领导才做得了主。那既然是国家出台的政策,应该在中央电视台或者苏州本地电视台有播出啊,问大家有谁看到过这相关新闻,大家都矢口否认。这就奇怪了,国家出台的政策有这么仓促的吗?后续办法都没考虑好,就先出来执行了。打个不好听的比喻,难道一个人在没确定是不是犯罪之前,先关他个几年,等法庭研究出来后,再告诉他要关到什么时候吗?那我们要等到何时才是尽头,都盼着这点钱拿回去用在刀刃上。
我们一群人怂恿着一个大哥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打了个电话,说是给焦点访谈提供一个新闻线索,一个关系到苏州工业园区三百万外来人口中两百多万需回家务农人的利益问题,说明原由,或让栏目组帮忙查一下国家的这个政策消息是否属实(因为很多人都认为这有可能是苏州市政府自作主张),请他们过来关注采访一下,电话那头说是先记录新闻线索情况,十天内会给出是否采访答复。
大家都是一条心要把公积金取出来,看到帖子的朋友请互相转告这个消息,如果是园区工作的外地人,又想通过回家务农提取公积金的朋友,请务必抽时间去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看看,叫上其他朋友一起来声援,和大家一起向管理中心讨说法,这可是关系我们辛苦劳动得来的利益问题。请互相转告或帮忙转帖,让越多人知道越好,别搞得我们外来务工者还蒙在鼓里。。。。。

5.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园区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他是新加坡合资的同时也是特别开发区之一,就像外资厂一样,只不过他大一点而已,如果你把他的边界都做上围栏,那他就是一个中外合资的大厂,他的公积金比例是对的,特别批准的。园区的住房公积金22%是为了园区人才聚集才特别设立的。市区的公积金是8--12%左右符合国家一致。一般您在园区买房可以使用园区公积金,如果你不想在园区买房那就需要转出公积金,那就需要补足国家要求,恢复到国家标准8--12%那些钱没有丢失只是转到你的养老医疗等账户。
最好夫妻有一方在市区范围工作,这样就可以使用22%全额了。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6.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

1、你的社保和公积金仍然在你的个人账户,不用担心。
2、公积金是不能转移的,但是提取要离职满两年才行,凭离职证明和公积金卡、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鉴于你的资料遗失,建议你跟原单位人事部门申请补一份离职证明。
3、养老金转移是可以的,你可以先联系老家当地社保局是否同意接收,然后再凭身份证、社保卡、单位离职证明、现工作单位证明等到苏州社保局出具已缴费证明和转移手续。
4、具体转移手续各地是有差异的,因为涉及到养老资金的划转比例,所以你一定要自己跟两地社保局问清楚才行。

7.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www.sipspf.org.cn/publish/main/index.html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中新汇金大厦1-2层
电话:0512-1232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4:00-17:30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68号
电话:(0512)12329
办公时间:09:00-11:30,13:30-17:00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园区行政类直属事业单位,于1997年4月成立,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及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园区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职能。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8. 苏州园区工业园的公积金政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款(一)、(五)、(六)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除外。
对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