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13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997年1500万元。第二条 外贸企业所得税按30%比例提取。第三条 其它收入。第四条 以上收入有偿使用回收的使用费、滞纳金等。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附加值高、技术量高的重大合资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第八条 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的奖励及其它相关方面。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根据项目情况决定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回收。第十条 由分管市长召集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根据“三外”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有需求的企业,向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会外经委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方可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及时拨入、投放和督促、回收。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接到批准件后,要到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担保。市财政局要对用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十四条 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起实行。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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