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2024-05-16

1. 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票据关系的特点有:(1)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3)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注:在教材第47-48页)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关系有哪些特点?

2. 票据关系是什么意思,它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一、票据关系是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因为票据的行为产生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的关系。即票据的持票人有对票据付款的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的债务人有付款的义务。

二、票据关系是有五个基本特征的。
1.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的行为产生的。(限定性)
只有票据行为才能引起票据关系,其他的事件以及非票据行为都不能产生这种关系。所以他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并且有限定性。
2.票据的独立性。
同一票据可能因为不同的票据行为而使其存在不同的票据关系,但是票据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同一个票据上的,彼此之间是互不影响的,所以有独立性。
3.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票据关系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票据主体在不同的关系中是相对存在的,所以权利义务也是多元具有多重性的,不是单一的。所以票务义务主体是比较多的,也保证了持票人(债权人)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债权。

4.票据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
票据的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着金钱存在并且以金钱为中心内容的,如果票据的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持票人(债权人)行使的权利依然还是对金钱的债权。他也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目的签发的。所以票据关系始终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

5.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票面上不能以任何理由原因作为其行使的有效条件,所以他的权利义务方面是无因的。票据持票人(债权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应该即刻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据的金额。所以说他是无因证券。
总结,票据有以上几个特征,同时也是在这些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没有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去履行权利与义务,就没有票据的存在。

3. 票据关系指的是什么

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
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票载金额。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
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发生的“背书转让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
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负担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自有其原因或说是基础,比如买方为支付价金向卖方出票,银行因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而向出票人指定的人无条件付款等,其中的“为支付价金”、“有存款”就是付款的原因或基础,进而言之,买卖关系、存款关系就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
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
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
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本来,基础关系同票据关系联系紧密,但是,票据法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最大限度地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可信度,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的联系一刀切断,使票据关系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要票据关系无假疵,基础关系纵然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票据关系指的是什么

4.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问:论述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校解析答案: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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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性是什么

   
     问: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性。 
     校解析答案: 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明显的三个特性:
    (1)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是依据票据而成的法律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可产生票据关系。这种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独立存在。
    (2)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大都是产生于一定的民事行为,票据法限定能够产生票据关系的行为仅为票据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即使合法有效,没有票据行为,也不能产生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仅产生于票据行为的限定性,则票据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明显特性。
   
    (3)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的相互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票据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典型特性。
    基础关系是合同关系调整它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合同法。合同因为产生一些纠纷的处理,是根据合同法进行处理的。甲向乙签发的这张票据是否有效是由票据法进行规范的。绝对事项没写,票据是无效的。票据关系是否有效是不管原因的。
    合同关系是一个基础关系,也是一个原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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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性是什么

6. 什么是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主要为四类,即出票、背书、保证、承兑)

7. 票据关系种类主要有哪些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
 
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

票据关系种类主要有哪些

8. 票据关系种类主要有哪些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
  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发生的“背书转让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