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2024-05-15

1. 关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问:加装一部电梯费用包括哪些,大概得多少钱?


答:加装电梯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电梯的购置费、设计费、审查费、施工安装费等,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还包括迁移改造费。电梯属于商品,不同品牌、不同功能型号的电梯价格相差较多,我市已完成加装的两部电梯工程费用在40万左右。除此之外,每年还有电梯的运行费用和维护保养费用。


问:楼层高低不同,费用怎么分摊更合理?


答:加装的工程费用、每年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由参与加装的业主共同承担,不参与加装的业主不需承担。每户业主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确定,各类费用分摊比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可以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确定分摊比例,也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


第一、二层不出资,以第三层为系数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将各楼层系数相加得出系数总和,用业主承担的资金总额除以系数总和,得出系数1的实际出资金额,各楼层按照各自系数得出本楼层实际出资金额,再由本楼层各户业主平均分摊。


问:能用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资金里面的钱加装电梯吗?


答:业主可以在领取完政府补助后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程序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2329。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具体程序咨询城管部门,咨询电话12319。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与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业主领取的政府补助、提取的公积金及申请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工程费用。


业主选择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电梯制造商、施工安装单位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公司(资质可以通过“天眼查”等软件查询),签订正规的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好付款方式,付款后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否则可能上当受骗,还会影响后期申请政府补助、提取公积金和房屋维修资金。


问:电梯投入使用后由谁管理?


答:业主们应当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摘要】
关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提问】
 问:加装一部电梯费用包括哪些,大概得多少钱?


答:加装电梯的工程费用一般包括电梯的购置费、设计费、审查费、施工安装费等,涉及管线迁移改造的还包括迁移改造费。电梯属于商品,不同品牌、不同功能型号的电梯价格相差较多,我市已完成加装的两部电梯工程费用在40万左右。除此之外,每年还有电梯的运行费用和维护保养费用。


问:楼层高低不同,费用怎么分摊更合理?


答:加装的工程费用、每年的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由参与加装的业主共同承担,不参与加装的业主不需承担。每户业主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确定,各类费用分摊比例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可以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确定分摊比例,也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


第一、二层不出资,以第三层为系数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将各楼层系数相加得出系数总和,用业主承担的资金总额除以系数总和,得出系数1的实际出资金额,各楼层按照各自系数得出本楼层实际出资金额,再由本楼层各户业主平均分摊。


问:能用住房公积金和房屋维修资金里面的钱加装电梯吗?


答:业主可以在领取完政府补助后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程序咨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电话12329。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具体程序咨询城管部门,咨询电话12319。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与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以住房公积金为主,业主领取的政府补助、提取的公积金及申请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承担的加装电梯工程费用。


业主选择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电梯制造商、施工安装单位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公司(资质可以通过“天眼查”等软件查询),签订正规的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好付款方式,付款后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否则可能上当受骗,还会影响后期申请政府补助、提取公积金和房屋维修资金。


问:电梯投入使用后由谁管理?


答:业主们应当落实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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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2.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

法律分析:从2021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3.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

  穗府办规〔2020〕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
  第七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三)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结束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事项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申请人接受审批咨询服务所需提交的资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及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增设电梯咨询服务过程中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者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者提供审批咨询服务的时限。
  第十四条 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 批前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后,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部门办理时限纳入政务监察系统全过程监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
  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所需资料依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请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1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

4.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

从2021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业委会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物业动用维修基金新规
一是改变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原来的规定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双过2/3同意”。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即由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降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三是增加了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三、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5. 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合理分摊方案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合理分摊方案】,以下是为您分析的结果:第一、按照居民所在楼层数按照比例分摊;第二、设置一个基准楼层,并按照楼层高低不同,分摊费用也进行相应的浮动。在协商分摊所需费用时,应该在达成一致后进行实施,避免产生矛盾。不同的楼层数对于电梯的需求也不相同,所在楼层越高,对于电梯的需求就越大,所在楼层越低,对于楼层的需求也就越小,根据需求的不同,可以将加装电梯以及后续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根据各个楼层的高低不同按照比例进行精准分摊【摘要】
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合理分摊方案【提问】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合理分摊方案】,以下是为您分析的结果:第一、按照居民所在楼层数按照比例分摊;第二、设置一个基准楼层,并按照楼层高低不同,分摊费用也进行相应的浮动。在协商分摊所需费用时,应该在达成一致后进行实施,避免产生矛盾。不同的楼层数对于电梯的需求也不相同,所在楼层越高,对于电梯的需求就越大,所在楼层越低,对于楼层的需求也就越小,根据需求的不同,可以将加装电梯以及后续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根据各个楼层的高低不同按照比例进行精准分摊【回答】
亲亲,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同的楼层数对于电梯的需求也不相同,所在楼层越高,对于电梯的需求就越大,所在楼层越低,对于楼层的需求也就越小,根据需求的不同,可以将加装电梯以及后续费用按比例进行分摊,根据各个楼层的高低不同按照比例进行精准分摊。【回答】

加装电梯维修费用合理分摊方案

6.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

您好亲,很高兴你选择使用百度问一问咨询项目!感谢你对我们的信任! 
对您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系统已经为您分配到最专业的答主,接下来的5分钟内,他会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相关的解答,因为目前咨询人数较多,请您耐心等待一下。你可以查看一下你的问题,补全资料,或者对你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摘要】
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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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亲,您咨询的这个问题广州市加装电梯新规很简单我来回答您:首先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回答】
其次2.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回答】
3.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回答】
4.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疫情期间请出行请注意戴好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回答】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生活愉快。【回答】

7. 广州市加装电梯如何提出

老城区加装电梯一直是难题,而随着老龄化率越来越高,加装电梯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事情。因此,政府也是相对重视加装电梯项目推进的。我们今天来聊聊关于广州市加装电梯的一些相关问题。
广州市加装电梯如何提出
广州市加装电梯的话,可以让主或者业主代表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必需超过5人。2、业主也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申请;3、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加装电梯(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情况下)。总而言之,加装电梯是需要和低层住户好好沟通商量的。
申请加装电梯规划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
4、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5、“双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和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加上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7、其他法定资料。
一个产权证夫妻两人共有,计算“双三分之二”人数算1人还是算2人
算1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编辑总结:上文就是关于加装电梯的一些相关问题,加装过程中最难协调的无非是对低层住户的补偿问题,加装电梯是好事,建议申请方与反对方进行友好的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避免过激的行为。

广州市加装电梯如何提出

8. 广州加装电梯政策实施

一是给予财政补助。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6层及以上多业主(10个及以上)无电梯国有土地性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项目;每加装一台电梯财政补助10万元。申请人在满足条件情况下向所属镇(街)提出书面申请,镇(街)核实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拨付至加装电梯申请人指定账户。二是提供业务支持。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安排专业人员,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给予业务指导。在保证安全、消防底线的基础上,尊重客观事实,因地制宜,合理解决电梯物理空间问题。创新思路,切实提高效率,制定了加装电梯的工作流程图,每阶段的步骤和所需材料以图表的形式列出,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三是压缩审批时间。加装电梯方案审查由原10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原11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共节省7个工作日。
一、南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有哪些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备案证明、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等)。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出资比例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需满足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协议以及方案应充分征求本单元所有业主的意见,在申请加装电梯前应先行协调解决本单元业主的不同意见,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若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物业费电梯费缴纳标准
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坐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高层住宅电梯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月票票价:(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