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2024-05-12

1.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以下法律法规: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2013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3年3月15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年1月21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扩展资料:
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要有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众筹

国家对众筹出台了哪些法律法规

2. 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3. 股权众筹的特点有哪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

您好,股权众筹是由大众集资完成筹资的,它又具有传统的单一投资主体做出投资所不同的独特性,包括:
  其一,众筹项目除了筹钱之外,内在具有筹集钱之外东西的需求。业内有一句对股权众筹简单概述——“筹人、筹钱、筹资源”。众筹的项目参与人众多,每一个参与者都有可能带给项目方钱之外的资源,远远超过线下单一投资机构或投资人所能比拟的。这种资源可能是人脉、渠道、智慧、场地,也可能是某些行业内鲜为人知的经验、技能、商业规则。理解了这一点,读者就会更理解往往股权众筹的项目并不是线下融不到资的项目,反而是线下抢手的项目,他们宁愿拒绝线下投资而采用众筹,甚至接受比线下投资更低的估值。

  其二是在融资额度方面,股权众筹参与人众多,许多投资人还没有过股权投资的经验,还有些投资人只是想从其他理财渠道中分一些资金出来做尝试,毕竟众筹尚不是当前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渠道,所以其融资额度要适中。像我们云筹摸索出来的经验是众筹项目融资区间为50万—500万比较合适,过低的融资额可能因运作成本过高而不具操作性,过高的融资额往往会超越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限制。
  第三,融资项目所处领域不可以过于生僻,产品与技术范畴也不宜太过高精尖。毕竟股权众筹要让大众投资人坐在电脑前就能做出投资决定,不是由传统的精英投资机构聘请的高学历人士来做行业分析,如果项目过于晦涩难懂的话,草根投资人们是很难做出投资的判断。
  第四,理想的众筹项目,在前期产品设计时,要考虑满足投资人财务投资,还能让其获得某种特别回报。比如赠送样品、免费体验、优先试用、VIP会员、终生折扣等。这样投资人投资了一个项目,同时还能收获到非股东所不能享受的特别待遇,内心非常愉快,提高参与的兴趣。云筹开发了这样一个珠宝行的项目,设定如果项目众筹成功,每一位投资人将获得免费试戴珠宝行新品的权利,因为是公司股东,借了也不怕诚信问题,股份就相当于是押金了。这一方法深获一些高净值女士们的喜欢,她们某些在特别场合下需要首饰,再也不必得花大价钱购买,用过一次之后又押箱底闲置。总之,股权众筹项目,不仅要考虑自己能从投资人身上获取些什么,也要考虑自己能否为投资人提供股权之外的更多东西。这样既提高了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与股权众筹的社会属性相契合。
在中国法背景下,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可能违反如下两个法条:
  
  1、《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股权众筹的特点有哪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

4. 股权众筹的特点有哪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股权众筹平台有币盈中国。
股权众筹的风险如下: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