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方法有哪些?

2024-05-13

1. 诈骗方法有哪些?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比如: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page$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诈骗罪与《刑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
您的采纳使我回答的唯一动力。
o(∩_∩)o

诈骗方法有哪些?

2. 诈骗的方式有几种

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9大类:
1、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盗号和强制视频软件盗取腾讯聊天号码及密码,并录制对方视频影像,随后登录盗取的腾讯聊天号码与其亲友聊天,并将所录制的视频播放给其亲友观看骗取信任,然后以急需用钱为名借钱诈骗;
2、利用网络游戏装备及游戏币交易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某款网络游戏进行游戏币及装备买卖,在骗取玩家信任后,让玩家通过线下银行汇款,或者交易后再进行盗号的方式诈骗;
3、利用网上银行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制作与一些银行官网相似的“钓鱼”网页,盗取网银信息后将帐户现金取走;
4、网购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类:
(1)犯罪分子为事主提供虚假链接或网页,交易显示不成功让多次汇钱诈骗;
(2)拒绝使用网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私下交易诈骗;
(3)先收取订金然后编造理由,诱使事主追加订金诈骗;
(4)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诈骗。
5、网上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传播软件随意向互联网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等发布中奖提示信息,当事主按照指定的“电话”或“网页”进行咨询查证时,犯罪分子以中奖缴税等各种理由让事主汇款;
6、招聘打字员或兼职、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在应聘时,嫌疑人以各种名目要求应聘的网民先交纳一定费用,当网民将稿件录入完毕后,准备交给所谓的“出版社”时,已无法联系嫌疑人,才发现自己受骗;
7、群发银行卡透支、消费短信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向受害人发送“银行卡刷卡消费”、“信用卡透支”等内容的短信,当接收者打电话询问时,犯罪分子便分别扮演“银行”、“银联管理中心”层层设下圈套,诱骗事主将银行卡内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
8、冒充税务、财政、车管部门工作人员以购车、购房退税名义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税务局、财政局、车管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国家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为名,让事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汇入指定的帐户实施诈骗;
9、绑架恐吓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自称“黑社会”拨打事主电话,谎称事主亲属被其绑架索要“赎金”,利用事主急于解救“人质”的心理实施诈骗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诈骗方法有哪些?

例子比如说有:

冒充客服类诈骗:2022年7月25日,科左后旗辖区居民张某接到“00开头”的电话,对方自称是网店客服人员,询问张某网购物品是否丢失,并以赔偿张某损失为由添加张某微信,要求张某提供本人信息及银行卡账号。





在张某与骗子聊天已经准备提供本人的信息和银行账号之时,后旗劝阻民警满都拉接到市局反诈中心推送的预警劝阻线索后,立即对张某进行劝阻。告知张某以网购的物品丢失、损坏或者电商工作人员错误操作等都是诈骗话术。经过反诈民警细心劝阻,张某及时醒悟,并未向诈骗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并表示深受教训,

以后肯定不接“00或+号开头”的诈骗电话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刷单返利类诈骗:2022年7月24日科左后旗居民王某接到“00开头”的诈骗电话,并通过刷单等方式被诈骗4500余元。科左后旗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包国军接到市局反诈中心的预警劝阻线索,立即对辖区居民王某进行电话预警,并要求居民王某立即报案并进行紧急支付。
隔日,王某又接到该“00开头”的电话,对方以提取以前刷单的4500元为由,引诱王某继续刷单返利23000元。民警包国军通过系统发现王某再次刷单行为,通过立即驱车对王某进行见面劝阻并细心讲解刷单返利的危害,告诉她千万别再刷单返利。王某经过劝阻,表示一定会摒弃侥幸心理和投机取巧行为,避免因为刷单返利等诈骗事由而被骗。

冒充熟人类诈骗:7月23日,库伦旗居民李某某接到陌生电话,电话对方自称是李某某老乡,并承诺给李某某介绍工作赚钱为由,向李某某索要中介费1000元,李某某信以为真,在不认识这个所谓老乡的情况下给对方转了1000元。库伦旗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李政霖接到市局反诈中心预警劝阻线索,立即进行电话劝阻。可李某某经多次劝阻后仍不相信被骗了,一直坚称骗子是自己老乡,1000元是自己对老乡介绍工作的感谢费,之后反复挂掉劝阻民警电话。预警劝阻人员立即与派出所联系,对李某某进行见面劝阻。

经过反复电话劝阻和派出所见面劝阻,李某某方才终于明白接到的是电话诈骗,避免了更大的财产损失。

诈骗方法有哪些?

4.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也蠢蠢欲动伺机埋伏,其中短信诈骗也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以下详细介绍诈骗的方法有哪些。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1     诈骗罪的手段有哪些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此类骗子极为狡猾,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先以曾许诺的利益予以兑现,让你感到此人所做的事可信,待取得你的信任后,就狠狠地敲你一把,让你在绝对信任和不知不觉中蒙受重大的损失,此类诈骗计划周密、发现不易,危害性较大。
     怎么样预防诈骗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不过,在实践中,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不要贪便宜,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2     一、十大常见的诈骗手段 
     1、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5、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7、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8、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9、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10、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
    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买卖合同的反欺诈,无论对企业、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3、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5、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的方法有哪些3     谨防诈骗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诈骗手法有哪些 
    1、自称招聘,然后以各种名义要求缴纳培训费、押金、体检费等等。
    2、自称发帖,然后让你手机输入各种验证码,直至手机停机欠费。
    3、自称创业,让你投资多少多少、然后回报多少多少,最后携款而逃。
    4、自称兼职,给你发带病毒文件,感染聊天工具,然后向你的好友发送借钱信息或者广告。
    
     二、如何防止诈骗呢 
    1、不贪小便宜,很多骗子都是针对你有贪小便宜、怕麻烦,想尽快赚大钱这之类的想法作为诈骗的切入点。
    2、提高警惕,不轻信。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不能轻易相信,并对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3、遇事不能盲目冲动凭感觉,有时候理性是必须的。理性不会让你失去基本的判断力。

5. 常见诈骗方式有哪些

一、常见的诈骗方式有哪些1、常见的诈骗方式如下:(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4)以遇到某种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常见诈骗方式有哪些

6. 常见的诈骗方式有哪些

1、电话欠费诈骗2、短信诈骗3、装作老朋友4、盗用聊天工具诈骗5、网购交易异常诈骗6、中奖信息诈骗生活中人们不太注意去区分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区别,因为表面上来看其目的好像都是一样的,但是,法院定罪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因为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定罪的时候是不能将两者相混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7. 诈骗方法手段有哪些

1、冒充公检法诈骗:
例如冒充“警察”出现的新型诈骗套路:
(1)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联系被诈骗人,声称其个人信息被冒用,要求添加“警官”微信,保密并每天汇报动向。
(2)添加微信后,诈骗分子通过出示警官证、通缉令等方式,博取被诈骗人的信任。
(3)然后要求被诈骗人新开账户,将钱转入新卡,并要走账号密码和验证码。
(4)接着要求在飞行模式下通话,并利用这个时间将钱转走。
针对此类诈骗手段,需注意:
(1)在任何情况下,验证码不要随意告知他人;
(2)警察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也不会要求当事人将钱转到固定账户。
2、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
通过伪造国家部委印章、证件、公文,冒充中央领导,编造虚假项目发展人员,声称缴纳会费、报名费等费用就能获利,甚至谎称可以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从而实施诈骗。提醒:
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组织。
3、话费充值诈骗:
诈骗分子利用伪基站和改号软件向被诈骗人发出充值特惠活动短信,从而实施诈骗。
提醒:
(1)所有要填写银行密码,银行短信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2)对于促销信息,请不要点击信息提供的充值链接。
(3)通过网上营业厅、手机营业厅、实体营业厅等运营商官方渠道充值。
4、网络兼职诈骗:
通过加入微商推广诈骗,采用类似传销的发展模式传播。针对此类诈骗手段,请不要轻信以下几类兼职:
(1)需要先交代理费、会员费、押金等费用的兼职。
(2)轻松获得高额佣金的兼职。
(3)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的兼职。
5、伪基站+网络嗅探诈骗:
诈骗分子以短信嗅探技术获取短信验证码,盗刷银行卡。这种情况下,被诈骗人手机及卡没丢失,也没有进行扫描二维码及点击各种链接的行为,钱就可能被盗。诈骗套路如下:
(1)通过架设伪基站,窃取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短信息,从中筛查出涉及邮箱链接的短信,获取手机号;
(2)利用手机号登录支付宝、银行等APP支付平台,利用嗅探设备获取验证码;
(3)获取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息,完成账户资金盗刷。
针对此类诈骗手段,建议:
(1)在第三方平台上绑定银行卡时,尽量只绑定一张,并设置支付限额、次数。
(2)如果条件许可,夜间尽可能把手机关机或设置为飞行模式。
(3)收到不明短信验证码,发现钱被盗刷,应立即冻结银行卡,保留短信内容,并马上报警。
6、编造虚假故事诈骗:通过编造可怜身世等虚假故事,博取被诈骗人同情,以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方法手段有哪些

8. 诈骗方法手段有哪些

1、冒充公检法诈骗:例如冒充“警察”出现的新型诈骗套路:(1)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联系被诈骗人,声称其个人信息被冒用,要求添加“警官”微信,保密并每天汇报动向。(2)添加微信后,诈骗分子通过出示警官证、通缉令等方式,博取被诈骗人的信任。(3)然后要求被诈骗人新开账户,将钱转入新卡,并要走账号密码和验证码。(4)接着要求在飞行模式下通话,并利用这个时间将钱转走。针对此类诈骗手段,需注意:(1)在任何情况下,验证码不要随意告知他人;(2)警察不会通过电话办案,也不会要求当事人将钱转到固定账户。2、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通过伪造国家部委印章、证件、公文,冒充中央领导,编造虚假项目发展人员,声称缴纳会费、报名费等费用就能获利,甚至谎称可以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从而实施诈骗。提醒:我国没有任何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和组织。3、话费充值诈骗:诈骗分子利用伪基站和改号软件向被诈骗人发出充值特惠活动短信,从而实施诈骗。提醒:(1)所有要填写银行密码,银行短信验证码的都是诈骗。(2)对于促销信息,请不要点击信息提供的充值链接。(3)通过网上营业厅、手机营业厅、实体营业厅等运营商官方渠道充值。4、网络兼职诈骗:通过加入微商推广诈骗,采用类似传销的发展模式传播。针对此类诈骗手段,请不要轻信以下几类兼职:(1)需要先交代理费、会员费、押金等费用的兼职。(2)轻松获得高额佣金的兼职。(3)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收益的兼职。5、伪基站+网络嗅探诈骗:诈骗分子以短信嗅探技术获取短信验证码,盗刷银行卡。这种情况下,被诈骗人手机及卡没丢失,也没有进行扫描二维码及点击各种链接的行为,钱就可能被盗。诈骗套路如下:(1)通过架设伪基站,窃取信号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短信息,从中筛查出涉及邮箱链接的短信,获取手机号;(2)利用手机号登录支付宝、银行等APP支付平台,利用嗅探设备获取验证码;(3)获取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信息,完成账户资金盗刷。针对此类诈骗手段,建议:(1)在第三方平台上绑定银行卡时,尽量只绑定一张,并设置支付限额、次数。(2)如果条件许可,夜间尽可能把手机关机或设置为飞行模式。(3)收到不明短信验证码,发现钱被盗刷,应立即冻结银行卡,保留短信内容,并马上报警。6、编造虚假故事诈骗:通过编造可怜身世等虚假故事,博取被诈骗人同情,以各种理由实施诈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