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公司去年4月份成立,股东两人,分别占有10%,90%。占10%股份的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现在我

2024-05-14

1. 原来公司去年4月份成立,股东两人,分别占有10%,90%。占10%股份的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现在我

问:原来公司去年4月份成立,股东两人,分别占有10%,90%。占10%股份的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现在我要加入这家公司,以智力及劳务加入,占90%股份的股东出让20%的股份给我,请问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我的利益。步骤是怎么样的,谢谢了!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一)公司申请登记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我们此处先介绍,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申请设立登记程序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驳回申请,核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的工作过程。1、公司核准登记法定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在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文件的情况下发给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因登记情况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的不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登记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标志着法定登记程序的结束。2、公司核准登记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规程,一般应包含三个步骤: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公司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核准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原来公司去年4月份成立,股东两人,分别占有10%,90%。占10%股份的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现在我

2. 为什么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有很多股权?他就算是创始人,那发行股票的时候也要用钱买

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持股的多少决定你的发言权,这就是持股与该公司的关系。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
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扩展资料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

3. 我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我是不是就是他的股东了?我可不可以通过多买股票,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成为董事长

你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就是拥有了公司的股份,可以说,你就是公司的股东了,能够从公司分红了。
理论上来说,通过多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有可能实现对公司控股的,甚至成为董事长。但是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即便是一些小公司,想要通过购买股票达到进入公司管理层或者控制公司的目的,难度同样也非常大。



我买了某个公司的股票,我是不是就是他的股东了?我可不可以通过多买股票,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成为董事长

4. 为什么很多公司的董事长有很多股权?他就算是创始人,那发行股票的时候也要用钱买

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该公司的股东,持股的多少决定你的发言权,这就是持股与该公司的关系。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
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扩展资料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
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

5. 一个公司股份谁拿的多是不是谁就是老大总裁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公司里最大的,需要分两个方面: 
1,在董事层方面,最大的当然是董事长,他是得到最多股权支持的人。 
2,在管理经营层面,最大的当然是总经理,他是负责整体管理经营的决策性人物。 
3,董事长和总经理常常是同一个人(尤其是小公司),又经常不是同一个人。 
4,股权最多人的通常是董事长,但并非肯定(这个例子里,E股权最多,但是董事长是A)。 
5,总经理必须对股东和董事长负责,如果无能,董事长自然会撤换他。

一个公司股份谁拿的多是不是谁就是老大总裁

6. 我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建立,控股的为公司,现控股股东要将股权全部转出,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的公司名称

这个问题是这样的,国家没有规定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必须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但是,有时候问题是存在的。在办理公司新设登记时,都需要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程序。在向工商局递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表格中有一栏,通常是法人股东承诺对拟设公司使用的名字没有异议。意思是说,比如控股股东叫“上海张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的公司准备叫“上海张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那么工商局的核准名称时会要求张三投资公司书面承诺同意拟设公司使用张三作为企业名称,如果发生争议,自行解决,与工商局无关。

那么,如果张三投资公司在张三实业公司设立起来以后转让全部股权,就会造成张三投资公司与张三实业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张三实业公司却继续使用着张三这个字号,这个做法其实是不对的,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三投资公司的权益。一般来说,工商局不会查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本质上与工商局无关,是张三投资公司与张三实业公司之间的事情。但是,如果工商局一定要管,说不能继续用这个名字,你是无法反驳的,因为股权转让会导致当初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文件中的一项承诺失效(就是前面的说的那项承诺),这样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的前提就会不存在,是可以取消该名称登记,要求重新换一个名称的。

通常来说,如果控股法人股东不再持有子公司任何股权,而子公司使用了该法人股东的名称或者其他商标的之类的东西,律师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起草有关条款,要求公司承诺不再使用该名称,这是合理的,因为如前所述,否则就涉嫌不正当竞争。工商不管的话,控股股东哪天想起来了也是可以告该公司的,因此,如果贵公司必须继续使用该名称,建议无论工商局是否为贵公司办理登记,都要求该控股股东出具出面承诺,同意贵公司继续使用其名称或其他商标,否则它真的可以告你。至于工商局的问题,如果工商局坚持,控股股东不肯出书面承诺,那是没有办法的,因为工商局的要求如果提出来的,确实是合法的。如果控股股东愿意出书面承诺,可以跟工商局讨论是不是出了这个承诺,工商局就可以办理,应该是可以的,如果还是不肯办,那就不合法了,此时,这个名称真的那么关键,就可以考虑告工商局了。

如果我对你的问题的理解不准确,你可以再解释具体一下,我再丰富我的答案,谢谢!

7.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层工作,公司一个持股百分之一的股东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人,消息还没有

问: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层工作,公司一个持股百分之一的股东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人,消息还没有对外公开,这算是内幕消息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高层工作,公司一个持股百分之一的股东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的人,消息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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