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了解部队伤残军人优抚金的问题吗?

2024-05-13

1. 有谁了解部队伤残军人优抚金的问题吗?

以前是部队残疾军人,享受抚恤金;现在是国家工作人员判刑了,有期徒刑刑期内中止发放抚恤金(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
这是依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有谁了解部队伤残军人优抚金的问题吗?

2. 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抚恤金国家通过发放金钱向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保障的优抚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各地要提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提至每人每月8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40元。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 残疾军人抚恤金有什么民政部发布

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是国家民政部发布的。
         国家民政部在9月30日颁布了新的抚恤金标准。这是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新制作的《历年各级残疾军人民政部抚恤金标准》对照表(今年在去年标准基础上增加10%),只不过增发部分不是马上就有的,最晚的是在春节前从10月起补发:


残疾军人抚恤金有什么民政部发布

4. 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

一个已经近30年的残疾军人回答你:
1、从来就没有神马三等一级,就是2005年7月套改以前也只有三等乙级(残废军人、伤残军人),2005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后,三等乙级也自动被套改为八级残疾军人。
2、有两种可能,一种就是你自己搞错了,那就请你自己翻一翻自己的证件是不是八级;一种就是原来因病致残的,在1998年已经被取消抚恤金待遇(因病最低也是六级--二等乙级);
3、如果你确实是现在的八级残疾军人那么根据2010年10月实施的抚恤金标准就是每年 因战    5470元      因公  5010元。

5. 2015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2015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6. 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

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



一、退伍军人(词语释义)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
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7. 伤残军人优抚金

法律分析: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为:第一,如果军人是一级残疾的,那么因战残疾的抚恤金为72850元,因公残疾的抚恤金为70550元,因病残疾的抚恤金为68240元。第二,如果军人是二级残疾的,因战残疾的抚恤金为65930元,因公残疾的抚恤金为6246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伤残军人优抚金

8. 残疾退役军人残疾抚恤金

法律分析: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