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24-05-15

1.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quot;,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何功能

1、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2、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简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简述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4. 简述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主要功能是对个体自由设定边界,是对严格私法自治的修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功能包含如下方面:第一,限制当事人滥用权利,所谓“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
第二,弥补当事人约定之不足,以法定形式补充当事人义务。首先,通常情形下,当事人不会对签约前义务作出约定,事实上,因为合同尚未成立仍处在磋商阶段,当事人也无法对合同缔约阶段的义务作出约定。为弥补此不足,合同法设定了前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实施任何有违此原则的行为,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该义务的法理基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后合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附随义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均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目的均是确保债权人受领给付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衡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典型者如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系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子原则,系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在合同过程中发生、展开和终结的,合同关系因而也具有动态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功能。

5.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综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约定俗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遵守承诺,信守信用,绝不欺瞒,绝不可以将自己的利益凌驾在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上。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一切市场参与者的道德规范,在市场交易中符合这个原则的人则是“诚实劳动者和“诚实商人”它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部分折射。”在市场经济开放不彻底时,诚实信用原则更侧重在道德层面,它主要是向内的自省,希望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信守承诺。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保证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需要避免不加约束的自由主义和放任精神,重视道德规范的调整与约束,法律的建设者也应意识到这一点,将符合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文有机融合。[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具备契约精神,双方之间存在信任,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而这一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从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处事原则。[2]《民法》和《合同法》的适用对象都是平等的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使得其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被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在当前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横向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诚实守信原则目前可以适用于整个民事纠纷领域。二是纵向的效力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是法院断案的一个有效依据,它不再是补充当事人意思的随意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界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优化法律的制定,完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范商品经济。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交易安全,诚实守信原则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帮助双方更好地履行合约,通过条文约束,保障了双方交易安全,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便于经济活动的有效展开。二是减少交易成本,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互有了解,知道对方的重要信息,增加彼此了解程度,彼此制约,提升信任程度,促进交际的进行,减少了调研费用,节约交易成本。三是推进交易成功,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遵守合约,信守契约精神的同时也保护交易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诚实守信原则不支持不守信的行为,同时支持纠正错误行为,反对引导错误的行为,保证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意义,最终推动交易的成功。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      诚实守信原则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交易从开始到结束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循的义务,它是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是合同实现的必要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有效手段。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贯穿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始终,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禁忌和要求,包含有所为的义务和有所不为的义务,例如保密协议、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类案件的有效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的漏洞,法律是针对一段历史时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它的预见性不够,经常是出现新问题后继续完善,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往往有没有覆盖完全的部分。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其的一大补充,它可以填补部分《合同法》的漏洞。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周延性,会导致原始签订的合约内容产生在实际进行中产生变数,而对于变数的部分就可以采用城市信用原则进行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漏补缺,填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遗漏部分,《合同法》条仍然不可以解决经济纠纷时,可以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二是判定可以模糊解释的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整体的大方向上的指导原则,它不会对合同双方细分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双方的行为需要遵循此项原则。因此,在合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大方向诚实信用原则给合同双方进行判决,法官在判决时要依据公平、诚实的观念,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买卖中,交易双方经常因为利益产生冲突,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双方冲突,将冲突点聚集到买卖双方的行为上。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中碰到的难点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法律,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后续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任何交往和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后,与之相对的是,失信问题一直是社会经济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判决容易执行难”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心中的普遍痛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发挥其真正价值是一个难点。当前,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大难点,都是由于诚信原则定义过于宽泛造成的。一是诚信原则实际震慑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诚信原则对失信问题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就导致实际判决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可以直接通过法规加以约束,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只可以采用道德谴责的方式,这样的情况会导致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不够,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大大下降。这样的情况使得法官判决时倾向于选择更具确定性的法规条文,《合同法》中诚信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震慑力远大于诚信原则。二是诚信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过于自由,会产生滥用的情况。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且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和补充,这就导致法官在断案时偏向个人主观推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间法理知识、业务水平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解释存在偏差,这样就会脱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四、增加《合同法》中诚实守信原则有效性的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体系      在市场交易中,经济纠纷往往是由于失信问题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贸易摩擦,社会需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体系,划分信用等级,限制失信人的权利,建立“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透明化”制度,“快、准、狠”地打击失信和老赖的行为,同时鼓励诚信交易,奖励守信公民。      (二)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特别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不同法官业务能力、法理知识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证,因此,一定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抽调复查案件,对法官加以震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他们的职业操守和断案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五、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是对诚实守约道德规范的具体诠释,而在《合同法》中,它成为签订合同双方的道德基础,是双方合作的前提,还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律判决的一项依据。城市守信原则的内涵不止于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充分发挥出它的社会价值和思想价值,细化《合同法》中合同双方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对合同双方形成有效约束,利于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规对涉案人进行审判和仲裁,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律的社会适用性,保障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保证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利益。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6. 诚实信用原则在 合同法 中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综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约定俗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遵守承诺,信守信用,绝不欺瞒,绝不可以将自己的利益凌驾在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上。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一切市场参与者的道德规范,在市场交易中符合这个原则的人则是“诚实劳动者和“诚实商人”它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部分折射。”在市场经济开放不彻底时,诚实信用原则更侧重在道德层面,它主要是向内的自省,希望社会活动的参与者信守承诺。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更好地保证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需要避免不加约束的自由主义和放任精神,重视道德规范的调整与约束,法律的建设者也应意识到这一点,将符合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与法律条文有机融合。[1]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具备契约精神,双方之间存在信任,买卖双方是平等主体,而这一原则是《民法》和《合同法》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公民和公民、公民和法人、法人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从而制定的一套规则和处事原则。[2]《民法》和《合同法》的适用对象都是平等的主体。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使得其一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并被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在当前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其发展趋势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横向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诚实守信原则目前可以适用于整个民事纠纷领域。二是纵向的效力增强,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是法院断案的一个有效依据,它不再是补充当事人意思的随意性规范。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界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优化法律的制定,完善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范商品经济。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交易安全,诚实守信原则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帮助双方更好地履行合约,通过条文约束,保障了双方交易安全,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便于经济活动的有效展开。二是减少交易成本,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互有了解,知道对方的重要信息,增加彼此了解程度,彼此制约,提升信任程度,促进交际的进行,减少了调研费用,节约交易成本。三是推进交易成功,诚实守信原则要求交易双方遵守合约,信守契约精神的同时也保护交易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诚实守信原则不支持不守信的行为,同时支持纠正错误行为,反对引导错误的行为,保证了双方的利益,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意义,最终推动交易的成功。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      诚实守信原则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交易从开始到结束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循的义务,它是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是合同实现的必要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有效手段。诚实信用原则的附随义务贯穿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始终,它明确了合同双方的禁忌和要求,包含有所为的义务和有所不为的义务,例如保密协议、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类案件的有效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合同法》的漏洞,法律是针对一段历史时期的行为进行约束和保护,它的预见性不够,经常是出现新问题后继续完善,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合同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往往有没有覆盖完全的部分。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其的一大补充,它可以填补部分《合同法》的漏洞。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双方行为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不周延性,会导致原始签订的合约内容产生在实际进行中产生变数,而对于变数的部分就可以采用城市信用原则进行处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查漏补缺,填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遗漏部分,《合同法》条仍然不可以解决经济纠纷时,可以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二是判定可以模糊解释的合同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整体的大方向上的指导原则,它不会对合同双方细分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双方的行为需要遵循此项原则。因此,在合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大方向诚实信用原则给合同双方进行判决,法官在判决时要依据公平、诚实的观念,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买卖中,交易双方经常因为利益产生冲突,诚实守信原则可以有效平衡双方冲突,将冲突点聚集到买卖双方的行为上。三、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中碰到的难点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法律,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后续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任何交往和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后,与之相对的是,失信问题一直是社会经济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判决容易执行难”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心中的普遍痛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发挥其真正价值是一个难点。当前,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大难点,都是由于诚信原则定义过于宽泛造成的。一是诚信原则实际震慑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诚信原则对失信问题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就导致实际判决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可以直接通过法规加以约束,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只可以采用道德谴责的方式,这样的情况会导致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不够,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大大下降。这样的情况使得法官判决时倾向于选择更具确定性的法规条文,《合同法》中诚信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震慑力远大于诚信原则。二是诚信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过于自由,会产生滥用的情况。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且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和补充,这就导致法官在断案时偏向个人主观推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间法理知识、业务水平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解释存在偏差,这样就会脱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四、增加《合同法》中诚实守信原则有效性的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体系      在市场交易中,经济纠纷往往是由于失信问题造成的,因此,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贸易摩擦,社会需要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体系,划分信用等级,限制失信人的权利,建立“失信名单”和“严重失信透明化”制度,“快、准、狠”地打击失信和老赖的行为,同时鼓励诚信交易,奖励守信公民。      (二)严格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民事案件中,特别是由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而不同法官业务能力、法理知识不同,这样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证,因此,一定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主要可以从两点出发,一是定期抽调复查案件,对法官加以震慑,二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提升他们的职业操守和断案自觉性,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五、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是对诚实守约道德规范的具体诠释,而在《合同法》中,它成为签订合同双方的道德基础,是双方合作的前提,还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法律判决的一项依据。城市守信原则的内涵不止于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内涵,充分发挥出它的社会价值和思想价值,细化《合同法》中合同双方主体的义务和权利,对合同双方形成有效约束,利于仲裁机关和法院依据合同内容和相关法规对涉案人进行审判和仲裁,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发挥法律的社会适用性,保障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保证参与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利益。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体现(需举例说明)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体现(需举例说明)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守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同法律关系的诚信原则,应当贯彻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在终止的各个阶段。具体表现在:  1,在合同订立阶段,当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络,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在合同订立后哦至履行前的阶段,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该认真做好履行的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任何一方在履行前饮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等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3,合同的履行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当事人既要履行各种附随义务,也应依照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4,合同订立后,如出现事情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借机欺诈、勒索对方。例如,合同订立后,因饲料价格急剧上涨,致使当事人一方饲养奶牛的成本急剧增加,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诚信原则要求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  5,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义务以经完成,但是,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随附义务,应当严格履行。不履行后契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义务。例如,完成某些承揽加工合同后,附随的保修义务,应当履行。
  如何认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就是法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中的表现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quot;,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著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具体要求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其内容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的地位及具体在应用?  哈哈 等刘庆国说答案吧、、、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您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著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论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利加害他人。  社会作用: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启用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著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著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  (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蝨”。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著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  (三)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注1]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注2]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注3]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注4],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望采纳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和体现(需举例说明)

8. 想问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更多关于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7ccc0e161583732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