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疫苗案调查最新进展怎么样了?

2024-05-13

1. 长生疫苗案调查最新进展怎么样了?

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调查组介绍,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其销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时启动了通报和召回工作。
为评估已上市销售的涉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国务院调查组成立了由病毒学、疫苗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预防接种、卫生应急、质量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
专家组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

调查组强调,长春长生公司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监管责任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调查及后续有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希望能尽快给公众一个交代。

长生疫苗案调查最新进展怎么样了?

2. 如何对因问题疫苗被罚的长春长生进行彻查?

因狂犬病疫苗记录造假而被国家药监局调查的长春长生,7月18日收到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对其罚没344万元。

就在几天前,这家企业曝出的问题是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生产记录虽然属于文书或档案材料,但这方面的造假,决不只是文案工作马虎,更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因为生产记录带着疫苗生产的原始痕迹,是查验疫苗质量不可替代的事实依据。涉事企业在这方面造假,要么是想掩盖什么,要么是规则和质量监控形同虚设。
假如把生产记录造假看成是一个巨大的漏洞,那这次发现的百白破疫苗质量不合格,就是这类漏洞产生的一个恶果。
疫苗是特殊药品,质量容不得半点马虎。而百白破疫苗主要面向3月龄至6周岁儿童接种,更应守住质量红线。
这次疫苗质量方面的发现,其实是深究记录造假原因的一次具体行动。很多时候,企业的生产记录造假,不会只针对哪一种疫苗。这就意味着,细节彻查不能针对单一或几种疫苗,而是要涵盖这家企业生产的所有疫苗,不仅要检验库存疫苗,而且要检验和评估已销售甚至已注射的疫苗。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去年秋冬季节我国很多地方出现流感大面积流行,当时我国决心研制新型的流感疫苗,将已有的三价疫苗升级为四价疫苗,长春长生承担了这一重任。如今长春长生的四价流感疫苗已经上市,其质量是否也受到了生产记录造假的影响,理应进行重点评估,若发现质量问题,则应迅速组织生产,在今年秋冬季来临之前确保市场上有足够的合格四价流感疫苗,不能允许预防传染病的相关战略,毁在一家企业的手上。
此外,细节彻查还需把握好短期应急和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这两个重点。
在短期应急方面,对于已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应该尽快全部封存并召回,对于已注射的问题疫苗该如何处理,需有一个科学的评估和合理的安排。

效价不达标虽然只是影响防御效果和持续时间,但疫苗没有达到预期的预防目的,也对身体构成潜在威胁。已注射问题批次疫苗的儿童要不要补种或如何补种,应展开专业论证,并依据论证结论实施补救。
其次,细节彻查更需对疫苗生产各环节进行审视,看看哪个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此次发现问题主要归功于药品的飞行检查制度。飞行检查由于检查时间机动,的确是确保药品质量、震慑生产企业的重要监督手段。
但也要看到,疫苗是提前预防疾病,最忌惮监管存在时间差,飞行检查固然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却属于与疫苗的预防性质相冲突的事后发现。因此,对于疫苗生产企业暴露出的问题,还需通过彻查生产与监管细节找准漏洞,出台更多前置性监管方式,对事后监管形成补充。
来源:新京报

3. 长生疫苗案件调查情况如何?

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汇报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长生疫苗案件调查情况如何?

4. 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处死刑吗?

从目前披露的新闻材料来看,长春长生相关负责人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相关负责人涉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证据情况来定罪,但即使构成上述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情况下,相关负责人也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后有何进展?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

这起问题疫苗案件是一起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的严重违规违法生产疫苗的重大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
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

对风险高、专业性强的疫苗药品,要明确监管事权,在地方属地管理的基础上,要派出机构进行检查。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健全疫苗药品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队伍。
来源:央视新闻

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后有何进展?

6.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的问题疫苗有什么危害?

1、对人体的安全没有影响,最大的风险在于可能失效,导致无法预防对应的疾病,影响免疫保护效果,但对人体没有危害。
2、实际上,疫苗的常见不良反应包括局部的红肿热痛、发热、过敏等,一般都比较轻微。而过敏等比较严重的情况,发生率很低,对大多数人来说,疫苗是安全的。
疫苗产生的不良反应,多发生在接种后的 24~48 小时内,后期再发,或者产生后遗症的可能性很小。

扩展资料:
事件背景:
2017年11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被食药监总局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2017年11月5日,山东疾控中心曾针对当时情况,发布了《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关问题解答》,对于公众关心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回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7. 如何看待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

疫苗对一个人的重要性我想没人会不知道,它不像某胺奶粉,吃了只是会孩子身体造成危害,疫苗如果有了问题,它直接会要了一个人的救命,而且它还是狂犬疫苗、百白破疫苗这些最常用最基础的疫苗,其危害性可想而知。前几天元芳看了相关的新闻报道,居然还有媒体和专家说没有问题,一般不会造成死亡,我想问一下这个一般概率多大,你们难道不知道在生命面前只有百分之百成功,没有小概率失败吗?一个人因疫苗死亡,对你们而言是小概率,但对一个家庭来讲是灭顶之灾。
假疫苗的危害是什么?有人说没效果而已,就像扎点水,也没有毒副作用。我想说,这个观点就是偷换概念的欺骗。比如被狗咬了,打了失效的狂犬病疫苗,耽误治疗,得了狂犬病,这就跟杀人没啥区别了。这就是假疫苗的危害。其他疫苗,道理相同。
有人会问,既然疫苗等生物制品生产如此复杂,不严格生产管理的话质量如此容易出问题,那如果每一批疫苗国家都详细检测,不就安全了么?的确如此,但检测完疫苗的有效期已经过半。因此,按照GMP等法律法规要求,中检院对企业报请批签发的疫苗,逐批进安全性检验,但是对效价、有效性指标,按国际通行做法,随机抽取5%进检验。尤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不高,药品管理水平也是和人均GDP一样处在发展中国家水平,所以很难完全杜绝安全隐患!很难完全监管住这些逐利的企业!私营企业逐利的本性,让其生产存在隐患,应该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那些企业逐步国有化!
我们常说二样的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可这些无良的企业是怎么对待我们的花朵和未来的,这样的结果是哪个家庭都不能承受的疫苗之重,无论哪个家长看到这样的消息内心都不能平静,作为一个家中有小宝宝需要打疫苗的家长,除了愤怒,还是愤怒,但是愤怒过后,却又非常无奈!看到一些省份疾控部门已经发声,要停止使用或暂停使用长春长生的疫苗,这是一个好的消息,可是其他企业的疫苗是否就安全呢?如果不是长春长生内部职工因为岗位调整、奖金分配不均愤而举报,长春长生也是那个我们不知道的“好”企业,可一旦揭开了盖子,才发现“里子”都坏了!

如何看待长春长生假疫苗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