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

2024-05-13

1.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

答案是:365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也就是在一历年度中,在大陆境内居住365日。凡纳税义务人临时离开大陆国境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大陆境外居留的日数。简言之,这样的人虽然在大陆“无住所”,却是大陆的“税收居民”。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开中国大陆的时间,不超过30日;或离境多次累计的时间,不超过9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这里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虽然没有“无住所”,但是与标准的表述并不矛盾,是一致的,所以应该是正确的。

3. 67、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比国内人员多一个“附加减除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收入-扣除标准-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67、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 内居住满 1年的

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36ac8e558ac7690b6f44e2cb5ef93322&term=%D7%A1%CB%F9
无住所,主要是外籍人员。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8038da89e49ac5eabb489cfc6cea9fc1&term=%D7%A1%CB%F9

5.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没有五年的的相关时间规定

是这样区别的: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属于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负有限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有没有五年的的相关时间规定

6.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还是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确定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及其居住天数。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7.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国侨民,个人所得税需要上缴国外收入部分吗?

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侨民,属于居民纳税人 是正确的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国侨民在个人所得税需要上缴纳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部分如果是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给你的免个税。  补充资料: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含义居民纳税义务人(以下称居民纳税人)是指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以下称非居民纳税人)是指。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区分标准1.住所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
  这里的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
  只要其户籍、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该个人就被认为在中国有住所。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假定某王先生系中国公民,因单位需要,只身前往美国学习,为期三年。
  根据我国规定,出国之前,他办理了户籍注销手续。
  在此期间王先生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虽然王先生没有了中国户籍,但由于其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在中国,可认定为习惯性居住于中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2.时间的界定在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上,一般的做法是规定一个停留时间,如果某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该国连续居住或者累计居住超过该停留时间,则该个人就被认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按照该国居民的纳税标准纳税。
  各国规定的停留时间各不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停留时间是1年,即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细则》第三条,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所谓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这里所说的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超过365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假如史密斯先生1999年2月1日来中国工作,2000年4月16日因工作需要被调派回英国总部。
  虽然史密斯先生来中国的时间超过一年,但由于我国税法所指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即从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期间。
  因此,史密斯先生在1999纳税年度和2000纳税年度都没有居住满一年,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义务1.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应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额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其从中国境外获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的部分征税。
  其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超过上述规定的90日或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获取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以及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外,不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在任职期间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同类收入,参照前述第(1)、(2)点。

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国侨民,个人所得税需要上缴国外收入部分吗?

8.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人,属于居民纳税的是()

应选择:
B.N国乙,2010年1月10日入境,2011年10月10日离境
C.X国丙,2010年1月1日入境,2011年12月31日离境
D.Y国丁,2010年3月1日入境,2011年3月1日离境,期间临时离境100天
 
税法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