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2024-05-16

1.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职业有不同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2.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有效的表扬、奖励与批评、惩罚,可以增强自尊心和荣誉感,培养他们积极进取的精神,使他们朝着教育者期望的方向发展。下文是,欢迎阅读~! 
     一  
    为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传播志愿精神,构建和谐单位,现制定志愿服务表扬奖励措施。 
 
    具体细则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动小时数进行排名,前6名者可参与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 
 
  
 
    2.排名前1者获得“志愿服务之星”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获得“志愿服务标兵”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3分;排名4至6者获得“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1分。 
 
    3.在各项志愿活动中表现突出、发挥重要组织作用的个人,按照志愿服务小时数排名,前2名获得“志愿楷模”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奖品,并在年度综合测评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奉献个人时间、精力的人。以上奖励措施旨在让各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动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够用真心帮助他人。 
     二  
    为鼓励先进,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多做贡献,学校特制定教师节表彰奖励方案如下: 
 
    一.学校成立表彰奖励评审领导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 员:全体行政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 
 
    办公室主任:人事干部 
 
    二.表彰时间:教师节 三.表彰奖励形式: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 
 
    四.申报办法:全体教职工对照条件自行申报***表彰型别中的***一*** 
 
    ***二******四******五******六***不必个人申报,由学校根据评比条件并结合考核结果或群众推荐结果确定***,不申报者不表彰。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门***年级组或教研组***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向人事干部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领导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表可自行复印。 
 
    申报人***或年级组、教研组***必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并附有关获奖证书的影印件,所获荣誉必须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获得。 
 
    原则规定,本次奖励不重复***如一人获几项奖励,可发几个证书,但只发一份奖品。班主任量化奖励除外***。 
 
    五.表彰型别及参评范围、评选条件:共分十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学年第二学期班主任量化奖励获得者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第二学期全体班主任。 
 
    2.评选条件:按班主任量化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二***优秀教师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 
 
    按前学期末颁布的优秀教师评选方案执行,原则上每个年级根据选票多少结合评比条件表彰3名***上学年初三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1个名额,已受镇级表彰的不再重复表彰***。 
 
    ***三***教学优胜奖: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参评条件:所任教学科在学年末的统考中超市均分或比上学年进步较大。 
 
    以教研组为单位进行推荐,语、数、英三个学科每学科可推荐2—3名,其它教研组各推荐1—2名。 
 
    ***四***教学目标达标奖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全体专任教师。 
 
    2、评选条件:按照教导处制定的教学目标达标奖励办法执行。 
 
    ***五***中考优胜奖: 
 
    具体标准和条件另行制订,在中考总结会上表彰。 
 
    ***六***先进教育工作者 
 
    1、参评范围:上学年度在岗的非教学一线人员。 
 
    2、参评条件:按前学期末颁布的优秀教师评选方案表彰3名,另临工表彰3名,***已受镇级表彰的不重复表彰***。 
 
    ***七***班级工作先进集体 
 
    1、参评物件:上学年度的所有班级***班主任、任课教师组成的班级工作集体***,每个年级组可推荐1个班级。 
 
    2、参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推荐: 
 
    ***1***班级工作集体成员之间能够密切协作,无不团结现象。 ***2***本班学生没有严重违纪现象和严重安全事故; ***3***学年家长有效投诉为零; 
 
    ***4***本班上学年末进行考试班级人均总分排年级前6名***初二年 
 
    级排年级前8名者***。 
 
    ***八***先进教研组和年级组: 
 
    1、参评物件:上学年度的各学科组和年级组 
 
    2、参评条件:按已经公布的条件执行,教研组全校评选3个,年级组根据实际评选。 
 
    ***九***先进备课组: 
 
    1、参评物件:上学年度各备课组, 
 
    2、参评条件:按公布的评选条件执行,全校评选3个。 说明:本方案所说的年级、教研组是指20xx—20xx学年度的年级和教研组。 
 
    ***十***教育创新奖 
 
    按低涌中学教育创新奖励实施办法执行,20xx年x月x日 
 
    交表形式:申报人***或年级组、教研组***列印纸质表格后上交至学校办公室 
 
    截止时间:9月2号下午4点,过期不候 
     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立功创模活动和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表彰奖励,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奖励得当的原则; 
 
    ***三***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条 件,保证质量,以贡献、实绩、作用和影响的大小进行全面衡量。 
 
    第五条 省司法厅政治部具体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人员给予个人奖励: 
 
    ***一***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创新,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三***努力学习理论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抢险、救灾、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组织和领导工作中,深入实际,依靠群众,正确决策,以身作则,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上岗,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给予集体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班子团结,队伍整齐,作风过硬,纪律严明,联络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勤政廉洁,工作努力,成绩显著或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拟授予二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还应当具备已荣立集体三等功的硬体要求。拟授予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集体***,按司法部司发通〔1997〕107号档案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奖励的等次分为: 
 
    ***一***对个人的奖励等级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对单位***集体***的奖励等级分为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先进集体***。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为: 
 
    ***一***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在本单位有表率作用的个人,可以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所在市县***区***或监狱、劳教系统或地级市以上机关部门有较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且在所在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具有典范作用的集体和个人,可以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门有重大影响,能作为本省司法行政系统楷模的个人,可以记一等功;对成绩优异,有突出贡献,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重大影响,堪称楷模的集体,可以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且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审批许可权为:嘉奖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批准;个人三等功和集体三等功,由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或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二等功、集体二等功,由省司法厅批准;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省司法厅稽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奖励按下列程式进行: 
 
    ***一***公布评选范围、物件、名额、标准、条 件等; 
 
    ***二***群众民主评议,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和单位***集体***; 
 
    ***三***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和单位***集体***,撰写推荐材料,向上级机关推荐; 
 
    ***四***基层单位推荐拟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和单位***集体***,由省司法厅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五***各单位推荐表彰的人选和单位***集体***,按管理许可权,由奖励批准机关的政治***人事***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含纪检监察部门***或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稽核,并签署稽核意见。对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专项表彰奖励由具体承办部门报厅政治部稽核备案; 
 
    ***六***按表彰奖励的审批管理许可权,经奖励组织机关批准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奖励机关根据奖励等次分别颁发奖旗或奖牌、奖状或奖励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费用由奖励机关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列支。 
 
    第十三条 对获得各种奖励的个人按获奖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二级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一级英雄模范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个人三、二、一等功分别享受国家公务员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阶段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单项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相当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或年终总结进行。因特殊情况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凡上级主管单位已就同一事实给予奖励的,下级单位不再重复授奖。 
 
    第十五条 受嘉奖的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5%;记三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2%,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记二等功奖励的,先进单位***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0.5%,个人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0.2%。 
 
    第十六条 获得奖励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程式或者审批管理许可权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撤销奖励应当经过下列程式: 
 
    ***一***申报单位向原稽核批准机关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原稽核批准机关稽核后给予批覆,并予公布。特殊情况下,稽核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被撤销后,由原稽核批准机关收回奖励证书、奖状、奖旗、奖牌,追回奖品、奖金,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干部表彰奖励办法

一、考勤考核计分办法 ㈠考勤计分办法(30分) 1、指纹识别考勤(早上8:30)在会议室,第二次16:00以后至晚上21:00),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双休日分两班轮休,每缺勤一次扣0.5分(学习、开会除外),经书记镇批准的请假不计扣分,每周统计一次并公榜。 ㈡双向择岗积分计奖办法 1、党政班成员的双向择岗 班子成员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工作愿望和工作热情在分(协)管领导岗选择岗位(一人多岗),党政主要领导根据班子成员的工作能力,敬业状况与岗位实际需要,综合各个岗位择岗情况,作出分工安排,提高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2、其他干部的双向择岗 其他干部根据自己熟悉的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愿望和工作热情在中层岗位和其它岗位内选择岗位(一人多岗),党政班子根据该干部的工作能力,敬业状况与岗位实际需要,综合各个岗位择岗情况,集体研究作出干部分工安排。 3、德、能、勤、绩综合评议计分(总分30分) 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干部的政令畅通、服从指挥、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平均计分。 书记、镇长对其他班子成员的以上几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平均计分。 4、前三项为干部的累计得分,班子成员对对书记、镇长的廉洁自律、工作能力、领导水平和业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百分制)。 二、考核积分的运用 1、正职按每分50元计奖,副职按每分40元计奖,其他干部按每分30元计奖。 2、年终干部考核10%的评优,按积分由高到低推选。 3、年终综合积分少,排在后几位的,上级机构改革政策推行时作为主要依据(不搞测评),积分最少的可作为考核不称职对象或者未位淘汰对象。

希望采纳

干部表彰奖励办法

4. 规范表彰奖励的法规

法律分析:规范表彰奖励的规定表明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四)公开、公平、公正;(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四)公开、公平、公正;(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5. 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表彰奖励办法

6. 奖励管理办法

管理创新奖设立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两个、三等奖三个,奖金分别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元、三等奖五千元。管理创新奖于每年三月份组织评选,每年一届。管理创新奖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申报时需提交《管理创新奖申报表》和管理创新自评报告。组织推荐的需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摘要】
奖励管理办法【提问】
亲,您好!对于您问的【奖励管理办法】的问题做以下解答:奖励管理办法:管理创新奖励对象为实施管理创新的团体或个人,包括各分子(集团)公司、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级单位、班组、个人,以及跨单位组成的团体。【回答】
管理创新奖设立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两个、三等奖三个,奖金分别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元、三等奖五千元。管理创新奖于每年三月份组织评选,每年一届。管理创新奖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申报时需提交《管理创新奖申报表》和管理创新自评报告。组织推荐的需单位盖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回答】

7. 表彰奖励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出一些意见。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表彰奖励意见,供大家参考!
         表彰奖励意见  范文  篇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发〔201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  政策法规  ”版块,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5月28日。
         附件:1.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xx年4月28日
          表彰奖励意见范文篇二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省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业。(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省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一)省人民政府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二)部门奖励。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省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省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完成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  责任书  ,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  事迹  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四、奖励对象及数量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对象。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省先进集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二)部门奖励对象。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4万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3‰以内;超过4万人的,掌握在2‰以内,最多不超过15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三)其他奖励对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对拟奖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省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二)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并牵头召开奖励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实行集中审核,按批次定期集中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今后省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表彰奖励项目申请。(四)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五)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送省政府办公厅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六、有关要求(一)加强协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厅级以上单位、厅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行政表彰奖励评选。确需参加的,须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意见范文篇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维护表彰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县人民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升级提速、跨越赶超,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县、新兴工业强县、旅游商贸名县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表彰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表彰奖励包括: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县委表彰奖励,县政府表彰奖励,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县级部门表彰奖励和公务员奖表彰励。
         (一)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
         1、经县委会研究确定由县委、县政府共同表彰奖励项目。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良好单位奖励;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对年度内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的奖励;承办市级以上现场会或在市级以上介绍  经验  的奖励;纳税大户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
         3、重点工作表彰奖励。列入考核的重点工作和县委、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
         4、特殊表彰奖励。特殊表彰奖励是县委、县政府对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环境、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二)县委或县政府表彰奖励:
         1、县委表彰奖励。指县委会研究决定表彰全县党委系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县政府表彰奖励。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的表彰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三)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指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部门表彰奖励。指县级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五)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应开展的表彰奖励。
         对于一般性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一般在重点工作奖评中实施奖励,未列入的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县委、县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发放奖金奖励,但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加一定分值。
         对完成省考指标和市考指标责任单位的奖励,实行单列奖励,并与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相挂钩。
         三、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凡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2、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县委、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3、省、市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已经开展的表彰奖励,需要县委、县政府比照进行的;
         4、涉及民族团结、军地关系等,不便以县级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5、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申报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在全省县域经济评比中单项指标取得前三名的或承办市考指标取得前三名的;
         4、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四、表彰奖励数量
         表彰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县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
         (一)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1、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严格控制各类县级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先进单位不得超过参评单位的10%;先进工作者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先进集体奖励标准为2000元/个,先进个人为300元/人。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重点工作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执行;年度考核奖励项目按照《武功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二)县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励。
         以县级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5%,原则上不超过15人。
         (三)部门表彰奖励。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的多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先进个人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2%,原则上不超过15人。
         (四)公务员表彰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实施表彰奖励。
         (五)特殊表彰奖励。
         特殊表彰奖励数量和标准由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五、主要程序
         (一)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
         1、除目标责任考核奖励以外的表彰奖励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方案,经县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2、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按照目标考核工作有关办法执行。
         3、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然后提交县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二)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进集体要按照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先进个人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后,提交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会议批准。
         (三)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部门党委(党组)会研究实施奖励。
         (四)公务员表彰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推荐国家(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含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按程序进行推荐。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县表彰奖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委办、政府办牵头,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社局、考核办参加,加强对表彰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安监、环保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评选、推荐表彰奖励候选个人的,主管单位要事先征求纪委(监察)、组织、人社、计生、政法等部门和县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凡受到党风廉政、计划生育、平安创建、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凡经审定列入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和公务员表彰奖励范围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部门表彰奖励资金从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表彰奖励所需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奖励补充意见》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经县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县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武功县委
         xx县人民政府
         年8月1日
           猜你喜欢:
       1. 表彰奖励意见 
       2. 关于表彰奖励的通报 
       3. 公司员工表彰奖励请示范文 
       4. 对员工表彰的评语 
       5. 表彰奖励突出贡献决定 
       6. 个人表彰奖励通报模板 
       7. 奖励表彰通报 

表彰奖励意见

8.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表彰奖励工作条例是为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所制定的。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发公民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表彰奖励工作条例》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三)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