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024-05-16

1.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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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2. 境外取得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取得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有关抵免境外己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三、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3.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应在次年()申报纳税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应在次年()申报纳税

4. 境外取得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境外的所得也要交税吗?一起来了解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和来源地吧!

5. 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收入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收入如何纳税

6. 境外取得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抵免境外己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考题·判断题】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抵免限额范围内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之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011年中级职称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3.所谓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度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的税款为( )。
  A.10万元
   B.12万元
   C.30万元
   D.79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算清缴方式下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该企业汇总纳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00)×25%=75(万元),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00+100)×25%×100÷(200+100)=25(万元),境外实纳税额20万元,可全额扣除。境内已预缴25万元,则汇总纳税应纳所得税额=75-20-25=30(万元)。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三、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7. 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1工资薪金:(5000-4800)*0.5=10
股票、红利:(3000+14000)*0.2=3400
财产转让所得:(130000-80000-5000)*0.2=9000
外籍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3400+9000=12410
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税额实行分国分项的的抵免法,超过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内抵免
3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

2.个人所得税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是怎样规定的?

8. 境外收入所得税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二、实际抵扣额的计算举例

  (1)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则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可以全部扣除,实际扣除额等于抵扣限额。
  (2)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只能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在境内应补缴的税额。

  (3)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限额部分不能扣除。

  (4)分国不分项的计算举例

  例:某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所得为12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2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则该分机构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40%+20×20%=44万元。

  B国分支机构所得为8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6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2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10%.则该分支机构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60×30%+20×10%=20万元。

  按照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办法,该企业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程序和结果为: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20+80)×33%=132万元。

  A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为:132×(120÷400)=39.9万元。虽然该企业在A国已实际纳所得税44万元,但按照抵扣限额只允许扣除39.6万元,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4.4万元不能扣除。

  B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为:132×(80÷400)=26.4万元。虽然该企业在B国分支机构的税收抵扣限额为26.4万元,但其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20万元,只能按实际缴纳的税额扣除。

  该企业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32-39.6-20=72.4万元。

  以上举例实际计算起来很困难,为了简便起见,可视国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国内税法及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提供境外纳税凭证、乘以国内投资者的适用税率,得出抵免限额,然后汇总计算其应纳的所得税额。但这样做很不规范。也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因此,为了规范和计算的真实性,目前可按国内外税法规定,设置两本帐予以税收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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