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

2024-04-27

1.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在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募基金会,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致力于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任务是募集法律援助资金,为实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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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属于什么级别

2.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财政拨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甲1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或通过义演、义卖活动募集资金;(二)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募集资金;(三)接收来自于国(境)内外的捐赠;(四)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研究工作;(七)开展与国(境)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三)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人士。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会长批准实施;(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四)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五)提名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六)经会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文件。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区一体化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二)资助有关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动;(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六)支持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依法由司法部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名誉会长姜春云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 国务院原副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张思卿 全国政协副主席曹 志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光英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会 长张秀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政委 司法部原常务副部长副会长李国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赵登举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佑才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财政部原副部长蒋先进 公安部原副部长陈光复 原国家经贸委纪检组组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高文远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副司令员郑荣文 深圳台商协会会长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军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 宁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视员:刘南征(女)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处长:石光春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边若蒂(女)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永革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晋昆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学义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董国勤(女)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付占国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从军(女)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 卫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洁君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家林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应岩林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郑宇红(女)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双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女)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德武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浦皆祜广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钟贵文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荣华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王丹丽(女)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 灿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世明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向跃东西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鲁 生(女)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鱼安钢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 羽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 林宁夏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杨凝华(女)新疆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亚合甫·肉斯坦木兵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永华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余胜元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明智白沙集团总裁:卢 平德龙钢铁集团总裁:丁立国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郭国胜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王宗舜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建明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李逢春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许峻铭秘 书 长杜英民副秘书长陈益未刘京扬刘泽泉邹 燕 吕良伟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概况

4. 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不愿立案怎么办

这种现象我们援助中心也有所了解,但也是极少部分律师消极办案,大多数律师都是积极热心的。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与国外发达国家及发达地区尚有很大差距。比如国外有些国家采用援助中心自己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就不需要社会律师;有些国家以不低于市场价的律师费雇佣社会律师承办援助案件。但中国内地大部分案件还是要依赖社会律师经办,所支付的办案经费只有数百元,远低于市场价,而法律有规定承办一定数量的援助案件是每个社会律师的义务,所以难免让律师有被强迫的感觉。
     我的建议是:尽然已经有律师在办理你的案子,双方的沟通是很重要的。沟通不好,律师有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又有自己的一套,甚至当事人根本只是利用律师,这些都不利于双方的合作,自然让有点忙的律师产生消极怠工的想法和做法。当然,当事人如果发现承办律师确实不负责任,是可以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反映。援助中心在查证属实之后会另换律师。

5. 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免费的吗

法律援助中心收费标准是什么-百度经验

法律援助中心都是免费的吗

6. 法律援助的律师和自己清的律师有什么不一样吗?

法律援助律师和自己请的律师有主要区别有:
1、委托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无需当事人或其亲属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师则需要当事人或亲属委托,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2、对于法律援助的律师,当事人不需支付律师费;而自己请的律师则应该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3、审请方式也不同。自己请律师,只需到正规律师事务所,聘请即可。而法律援助的律师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申请: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扩展资料
在现实情况中,会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某些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了保障他们的获得辩护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规定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制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

7. 请问一下、法律援助律师和自己请的律师有什么不同?法律援助律师会为受害人辩护吗?谢谢!

  一、法律援助律师和自己请的律师有主要区别有:
  1、委托方式不同。法律援助律师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无需当事人或其亲属自行委托;非法律援助律师则需要当事人或亲属委托,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2、对于法律援助,当事人不需支付律师费;而自己请的律师则应该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二、法律援助律师会为受害人辩护的。
  法律援助律师是对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则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指定的辩护律师,也会正常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请问一下、法律援助律师和自己请的律师有什么不同?法律援助律师会为受害人辩护吗?谢谢!

8. 怎么找律师?

当您身陷困境,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通常您会咨询朋友,家人甚至商业机构。他们的建议、给您推荐的律师也许很不错,但是您还是需要确定他们推荐的律师是否是您要找的。因为再好的婚姻法律师也不能帮您解决交通事故。
在您请律师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组成的,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有好的律师,要请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找好的律师事务所。
2、看律师的名气和律师以往的成绩。一个好的律师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还要有宝贵的实践经验,名律师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因此找律师要找那些办理过大案、要案,并取得较好成绩的律师。不过名律师要价也高,而且一般性案件也不太愿意亲自受理。
3、看律师的态度。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律师行业亦同。一个著名律师花六分精力做的案件,不一定比一个默默无闻的律师花十分精力做的案件作的更为出色。对一个案件投入的精力越多,案情掌握得就会越熟,处理起来越得心应手,争取委托人的权益就会越多。因此,律师态度“认真”与否,至关重要。
4、当您确定要找哪位律师后,不妨与律师直接接触,在谈话中您就知道他是否是您需要的律师,但你千万要对那些拍胸脯作保证的律师多些提防。
5、在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前,应看律师有无持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书,避免受骗上当。
6、当您确定要委托哪位律师,律师也愿意接受委托时商谈律师费用。律师办案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具体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或按小时,或按项目收费,两者只是计费方式上的差别,并无本质差别,最终费用还是由您和律师协商确定)。
7、办理委托手续,经律师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就应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并由双方签字,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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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合适
1、要聘请专业律师。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聘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律师。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各个方面,律师不可能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各有所长。在某些专门领域,如劳动、保险、证券、知识产权和重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领域,案件程序比较复杂,涉及问题比较专业,从业律师还必须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有的甚至要取得相应资格认证。因此,在遇到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案件时,建议您对症下药,找在此方面有专长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2、要聘请有一定经验的律师。
人们普遍具有一种迷信权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请律师方面也会抱着请中医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实这想法不完全正确,首先,名律师、老律师因为要务缠身,大多不能专注为您一人服务;其次,名律师、老律师的收费相对要贵得多。所以像普通的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一般的律师都能办好,这是任何律师都必备的技能。没必要花几倍的价钱请一个知名度很高或者经验很丰富的律师。但对于比较复杂、专业的案件,则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律师相对好一点,能够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变化,使您免于手无足措。
3、不聘请“打关系”律师。
根据目前的社会现状,有人将律师分为两种类型,即“打官司” 的律师和“打关系”的律师,有的律师以专业知识赢得当事人的尊重;有的律师水平一般,但却善于钻关系,也混得很吃香。由于人们的观念、学识等因素的差异,在聘请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们也各取所需。有些当事人专门聘用关系律师,这显然属于腐败现象的一种。尽管有时能起到一定作用,毕竟要冒风险、搭费用,弄不好人财两空。而聘用专业对路、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理清思路、正确判断案件的发展趋势,适度把握案件的结局,尽自己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要尽量聘请专职律师。
首先您要懂得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的差别。专职律师是专门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工作的人;兼职律师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司法部规定只有法学院校、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等才可以做兼职律师。或许兼职律师的性价比对您来说很理想,但是兼职律师由于本职工作的要求,可能不能抽出大段的时间专门为您服务,在您的案件急需处理不容耽搁时就麻烦了。因此,在选择专职律师还是兼职律师做代理人时应当慎重考虑,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5、要聘请实际能力好的律师。
学历和工作经历不用说都是衡量水平的因素,但是律师作为一门要求很高的职业,对从业者的综合素质的要求也普遍较高,不仅仅限于学历和工作经历,更重要的是办案能力。我国律师的学历从大专到博士都有,但是博士律师打起官司未必就胜诉,硕士、本科学历的律师打起官司未必就败诉,您必须清楚学历并不代表能力,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而工作经历则似乎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很多时候律师并非直接来自法学院校的毕业生,而是曾作过医生师、工人、机关干部、技术人员等而“半路出家”,他们在处理和自己以前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必然会比其他律师顺手,但在法律知识的渊博和法律功底的深厚则一般不如法学院系的律师。当然,上面的情况也不是绝对的。两种律师各有其优势,您在聘请律师时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您最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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