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2024-04-29

1.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2.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分析:主要是指提高合同的履约率、保障债权人、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法律救济途径便捷,债权人可不经法院诉讼审判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节约争议解决成本。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打一二审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4.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指在债务关系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务人经由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一、法院下了支付令多久能拿到钱
15天内。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生效后15日内,债务人既不向法院提出异议也不履行义务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二、有借条的情况下对方借钱不还的如何处理
在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还款。起诉要求还款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而借条就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起诉后等待法院判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对方还款即可,如果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还不还款的,则债权人可以等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强制对方还款。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
三、债务人失踪联系不到怎么办
债务人失踪了,可直接起诉。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计债款,一旦诉讼时效中止,欠款就难以追回。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起诉后,法院将向被告人发送传票等应诉材料,待公诉期满后,债务人还未出现,法院可安排缺席审理及裁判,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己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5.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什么

一、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审判程序,判决你胜诉了,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办理程序
1、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委托律师设计公证法律方案。
2、当事人认可律师设计的方案后,由律师联系公证。
3、在律师的带领下,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对于一些情况,公证处可能不给公证。此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注意:
1、公证费用各地标准不一,须以当地公证处告知为准。
2、公证应委托律师办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如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什么

6.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所谓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一、抵押权合同能否公证强制执行
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证据效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可知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而且对于
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不一致的,以公证证明为准。
关于公证机关是否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法理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从理论方面分析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亦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从内容上看,抵押合同也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也就是说,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亦同。
二、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7.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 愿意接受 强制执行 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 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上述即为 强制执行公证 是什么的具体内容

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

8.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指在债务关系中,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务人经由当事人的申请,由公证机关对债权文书的公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