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2024-05-14

1. 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法律分析: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至于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2. 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方法:
1、打开电子税务局,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2、选择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3、选择按期申报,点击进入申报。

4、点击增加,录入申报信息。

5、点击申报,操作完成。

3. 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城镇垃圾处理费一般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目前各地区对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主要是两种:
1、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作为计算依据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处理费。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有,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各个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般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按每户收取的,临街的门面有的是按实际面积收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如何申报

4. 垃圾处理费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至于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就划转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二、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省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可依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协同共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有序落实。

5.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表怎么填

法律分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请各纳税人在4月份和5月份申报期内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6元的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款(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均可),逾期申报缴款或者未足额申报缴款的将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表怎么填

6.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表怎么填

一、进入方式方式一:搜索框      进入页面之后,在右上角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点击【搜索】,系统会查询到所有关键字的内容,点击【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即可进入功能。方式二:点击进入      纳税人可以通过点击菜单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功能。

二、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1、填写申报表      如实填写“应缴费基数”,系统按公式自动生成“本期应补(退)费额”。

      当第16列“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时,点击保存、申报按钮弹出阻断提示:“第1行【本期应补(退)费额】必须大于0!”
      重新填写“应缴费基数”:

      当第16列“本期应补(退)费额”大于0时,保存成功。

      报表保存成功后,再次刷新页面会弹出提示:“系统检测到您上次填写了申报表,点击确定还原上次填写的数据,点击取消重新填写申报表!”,点击【确定】按钮还原暂存数据,点击【取消】按钮重新填写申报表。
2**、发送申报表**      点击【申报】按钮,弹出提示:确认提交您所申报的数据?
      点击【取消】,返回申报表填写页面;      点击【确定】发送申报表,同时弹出温馨提示:您的报表已发送,请及时缴纳已申报的费款。
      温馨提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进入10秒倒计时页面,系统将自动跳转到申报结果查询页面。

3**、查看申报****结果**      在【申报结果查询】页面,选择“申报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查询申报结果。
      申报结果查询页面,点击【查看申报表】按钮,查看申报表明细数据。

      **注意:**当您进行一次查询后,需要等待10秒才可以进行下一次查询。      点击【缴款】按钮将进入缴款功能进行税款的缴纳。      点击【查看申报表】按钮可以查看本申报表的详细信息。      点击【查看失败原因】按钮可以查看本次申报失败的错误原因。      点击【重新申报】按钮可以再次进行本税种的申报。      **注意:**如果申报记录不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的申报,“快速链接”中将显示“不在本系统内申报的记录!”,将不能通过电子税务局对此申报记录进行任何操作。4**、作废申报****表**      申报成功后未缴款之前,可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作废本次申报表,作废后可以再次进行本税种的申报。


5**、**税费缴纳      方式一:      在“申报结果查询”页面,点击【缴款】按钮进入缴款页面。
      方式二:      点击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税费缴纳】进入缴款页面。

7. 垃圾处理费申报依据

法律分析: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垃圾处理费申报依据

8. 垃圾处理费申报标准怎么确定

企业以营业收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基数.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规定:国家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实行收费制度.

2、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3、各个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般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按每户收取的.临街的门面有的是按实际面积收取,注意这里说的是生活垃圾,所以和是否是营业面积无关.你有权要求城管就收费出示相关依据,你自己也可以到当地的政务网站上查询,现在实行政务公开,这些文件应该都可以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