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2024-05-14

1. 有关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

有关抵押和质押之间的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有

2. 根据《物权法》,下列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为:D选项
答案解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使用权仍归债务人所有。

3. 关于抵押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抵押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方式。财产抵押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抵押的一种方式。其内容是:当债务人不能偿还本息时,银行可以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以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抵押物一般是商品材料、有价证券、不动产等易于保全、出售和转让的财产。

关于抵押财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4. 哪种方式不属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担保权的实行方法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决定,故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有:担保权人取消赎回权后订立抵押协议、出卖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并以其孳息清偿债务、占有担保物并进行经营、担保物接管、公开拍卖等。在大陆法系各国中,近现代民法主要规定了三种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及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折价、拍卖、变卖。
1、折价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受担保债权在协议抵偿的金额范围内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权也因此而消灭。但折价协议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达成。若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或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中约定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流质条款,为大多数国家所禁止。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亦将此种约定规定为无效。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且以无害于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要件,否则不得以协议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法院可否对抵押财产强行折价或者在对抵押财产评估后折价,裁判以抵押财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笔者认为,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的方法,属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行抵押权的方法,在这个过程中,除非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财产折价,否则只能对抵押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以价款清偿债权。因此,在诉讼程序中,法院不能强行对抵押财产折价,并裁判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以抵消抵押权人的债权。
2、拍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现代各国,拍卖大抵分为以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以拍卖法进行的任意拍卖两种。其中,任意拍卖为私法行为,似无争议。但对于依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强制拍卖究为公法行为,抑或私法行为,则有不同见解。
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是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和内容,因此,以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受偿,是拍卖对抵押权人发生的主要效力。在实践中,抵押物拍卖价金会多于或少于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依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当拍卖所得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得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继续向债务人求偿。以拍卖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后次序的抵押权,在抵押物卖得价金不足求偿的范围内,皆归于消灭。当拍卖价金超过债权数额时,多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3、变卖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变卖不具有拍卖所具有的上述优点,但却简便易行,省时省力,目前在我国各地拍卖机构不普遍、拍卖程序及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变卖仍然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以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卖。二是在法院强制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无法以拍卖的方式对抵押物变价,则由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变卖。以当事人协议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对抵押物价额的确定亦应参照市场价格,也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亦可行使撤销权。

5. 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时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为得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6. 抵押权的实现应符合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 抵押权是指什么,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抵押权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第三、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四、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抵押权是指什么,抵押权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8. 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情形

“李代桃僵催款兵法”的巧妙即在于用债务人的担保或抵押财产来解决债务,抵押清欠是债权人藉以催讨债务的万全之策。
这一兵法的古文解语是:“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实施此法的步骤如下:
1、设定抵押权
在实践中,设定抵押权的方式情形大致如下:
(1)在有关经济合同的主文中直接订有抵押条款。
(2)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书机抵押合同或协议。
(3)无需另订抵押协议或合同,而是将抵押的有关内容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
(4)既无书面抵押合同或协议,也没将立抵押的情况载于原债权文书,只是在客观上形成了某种抵押事实。
2、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及其例外情形。
(1)根据抵押合同,由抵押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占有权。
(2)根据抵押合同,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
3、实现抵押权
李代桃僵,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事先设置担保或者用抵押物品代替债务,是债权人应该采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俗话说,无商不奸。商场中尔虞我诈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皮包”公司,“绣花枕头外面光”一类的公司、企业也不在少数。因此,设置担保,预先留一手还是完全必要的。
一、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抵押自动注销吗
是的。民法典规定,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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