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2024-05-15

1.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一、同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进行债券交易;二、优先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开市场业务信息,以及获取操作室提供的有关资料;三、享有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帐户开立、资金清算、债券托管结算及技术支持等方面提供的便利服务;四、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召开的一级交易商联席会议和交流研讨、人员培训等活动;五、参与讨论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六、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相互进行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交易;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级交易商的权利

2. 什么是一级交易商?

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
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三、城市合作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
民币2亿元(包括经折算的外汇资本金);
  四、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券交易量应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具有较大规模的代理业务及合格的业务人员,经营资产质量较好,盈利能
力较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五、有能力并愿意履行本规定第四章所列的各项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