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024-05-14

1. 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审批制与核准制并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股票发行采用核准制,《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至于额度管理的问题,证券法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回避的做法,未禁止也未明文规定。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为审批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按现行规定,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的主要内容有:额度管理制度、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简述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审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3.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介绍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介绍

4.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5.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6.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有哪几种

现在主要的发行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现行的是核准制。

注册制就是发行者在发行证券前,只需向相关部门将自己公司的相关材料注册一下,就可以发行了,这种适用于信用程度很高的国家,国外有的实行注册制,也有的实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核准制是发行者发行前需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且材料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核实,并去、且审核后,认为筹集的资金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并且公司质地优良等,方可发行,我国目前只有核准制发行方式。但是,注意一点,负责核准的主管部门并不能保证买入发行的股票没有风险。

7. 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本文介绍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分类和特点。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特点主要五点,以下为详细内容:
各国股票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注册制是指企业在准备发行股票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证券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依据信息公开原则,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而将企业股票的投资价值留给市场判断。
核准制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主管机关除了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由此作出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8.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变革有哪些

在行政审批制度(即额度审批制)下,证券发行完全由行政机关对证券发行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额度分配,是指由证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和产业政策,确定每年总的发行规模。并将此总额度分配给各省市及各部委,再由其将额度分配给其所属的企业。
二是进行预选,即在发行额度或家数确定后,由地方政府或各部委根据企业的申请,初步确定若干企业作为预选企业,供“证监会”审核。
三是批准发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是由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人员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发行人进行初步审查;复审,由证监会设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
这一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计划经济方式,二是行政化操作,三是审批程序的公开性不够,极易形成“暗箱操作”。
其后实行的核准通道制,是实施《证券法》后的核准制,这次改革内容主要有:
一是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二是坚持先改制后发行,挂牌运行一年后,才能申请发行股票;三是改政府审批为券商推荐,发行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再由各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向证券主管部门报批,而改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由证监会核准。
但这种制度也不理想,主要弊病有:
第一,由于股票供需不平衡,实行通道制,就是券商在向证监会申报时,分配一定的通道,有几个通道,一次最多送几个企业。它在约束企业的融资冲动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不利于同行业竞争。
第二,同在上市推荐制度下,券商的主要责任存在于上市推荐活动中,且没有担保责任,而职责期限也仅限于公司上市之前,公司上市后职责则终止。证券商如果帮发行公司作假,法律风险很小。
第三,这种留有计划经济基础痕迹的核准通道制度,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证券业开放形势面前,必须加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