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以及补偿原则

2024-05-16

1. 为什么在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以及补偿原则

如果在保险过程中不制定一些基本的原则会造成投保人的个人财产会造成损失,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起到影响【摘要】
为什么在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以及补偿原则【提问】
您好,非常乐意为你服务哦[微笑]【回答】
你好,你能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嘛【提问】
好的👌【回答】
因为保险设计着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相互统一【回答】
如果在保险过程中不制定一些基本的原则会造成投保人的个人财产会造成损失,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起到影响【回答】

为什么在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以及补偿原则

2.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为什么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近因原则以及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摘要】
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为什么保险中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近因原则以及【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必须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为从法律的观点讲,是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并渡让其忧患意识;保险人依约收缴保险费,并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忧患意识一旦变为现实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由此看出,保险合同与普通商业合同的特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回答】
首先,保险合同中花钱要求渡让的是意识和承诺,商业合同花钱渡让的是物或其他(如精神享受等)。保险合同的买方在购买保险时,不是让作为卖方的保险人来渡让其补偿或给付,而是作为买方的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渡让其忧患意识;在普通商业合同下,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钱款,卖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前者是买方花钱向卖方渡让其忧患意识,后者是买方花钱让卖方向自己渡让商品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回答】
其次,保险合同不是花钱就一定能得到回报的合同。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保险合同在终止前,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仅起渡让忧患意识的作用,除获得保险人的有条件承诺外,其他什么都没得到;而商业合同中卖方只要能收到买方的货款,卖方则兑现转让货物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回答】
第三,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作为保险合同的买方,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人渡让的忧患意识仅仅是一种担心和忧患。虽然这种忧患意识确实是存在的,但其能否变成风险发生是不确定的,而这种合同的条款又都是以这种忧患意识变成事实为基础制定的固定格式;作为商业合同的买方在购买商品时,要卖方渡让商品或其他非物质的精神享受是确定不变的,必须的,没有固定的合同格式。【回答】
第四,保险合同中的交易款与普通商业合同中的交易款用途不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收缴的保险费,主要目的是用来积累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的忧患意识一旦成为现实时,给予补偿或给付,所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还存在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而商业合同中只要买方得到商品或其他,卖方所得到的贷款不管是用来再生产还是用作其他用途,与买方无任何关系。【回答】

3.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

再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有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一、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文字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与保证义务。拓展资料:1、诚信就事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2、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在保险活动中,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不包括

4. 论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

5. 结合实际说明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详细一点~

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律体系中的延伸,但是最大诚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地位不一样,适用的规则也不一样。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不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还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有重大意义拓展资料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最大诚信原则"保险行业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在一切靠是实力说话的时代,提高竞争力才是立足市场的法宝。保险行业既非完全竞争又非完全垄断,而是竞争和垄断兼有,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不仅仅体现在保险产品、保险价格、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竞争,在更加看重诚信的今天,保险人之间的竞争更加体现在信誉与诚信的竞争。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和形象。良好的信誉可以给保险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正如德国现代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说:"信用就是金钱*。讲诚信的企业容易使消费者树立品牌忠诚意识,促使肖费者重复购买该企业的各种产品,并对竞争对手的产品促销产生免疫力。诚信带来的品牌忠诚是企业财富的源泉,诚信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保险经营是建立在"大数定律"的基础之上,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肯定会拥有更多的市场和客户,在风险的控制上更加主动,取得的经济效益也会更好。所以,"讲诚信,守信用"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最大诚信原则"是凌驾于其它保险原则之上的"帝王法则",为适应保险业蓬勃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我国在总结保险市场经验的基础上,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总则部分的惟一—处改动是增加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次修改将"最大诚信原则"独立成条,其立法意旨就是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结合实际说明保险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详细一点~

6. 保险利益特有的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么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
A、投保人
B、保险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正确答案:B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

8.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