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2024-05-15

1.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法律分析: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有限合伙吗?

法律分析:
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基金产品吗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不是基金产品。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所以规定这些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基于此,其责任限定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

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基金产品吗

4.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

可以的。请明确,管理人牌照类型(股权、证券、其他)与基金产品形式(契约、有限合伙、公司型)是不同的概念,无论是什么管理人牌照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形式发产品。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契约型,因为程序简单,不用像有限合伙、公司型一样注册公司;其次节省成本;再者税收上契约型税点为3%,有限合伙为6%。但是选择有限合伙能做股东做工商变更,投资人会觉得比较靠谱;契约型无法人地位,持有标的股份是管理人代持。所以为了规范起见、同时也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做股权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基金。【摘要】
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吗【提问】
请您耐心等待3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可以。不过我不确定您具体题意。。
我国很多股权类私募采取了合伙企业制。即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以法人身份投资参股。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该支基金的募集人、实际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回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可以用有限合伙企业做备案【回答】
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与《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等认定有所不同,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对实际控制人填报指南的说明,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下,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形式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4)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在无法满足前述认定标准时,可以在系统中填报“第一大股东”,由第一大股承担相应的责任【回答】
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一家私募股权公司,发行产品时签的合同是否只能是公司章程?还是可以是合伙协议【提问】
我的意思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一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后续发行产品时必须要以组织形式为公司型的方式签订公司章程吗【提问】
是的【回答】
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
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
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回答】
那我看到我们公司的在基协备案产品,是以契约形式呢【提问】
那就要符合契约规则即可【回答】
那意思就是以公司形式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可以是契约形式的?【提问】
可以的。请明确,管理人牌照类型(股权、证券、其他)与基金产品形式(契约、有限合伙、公司型)是不同的概念,无论是什么管理人牌照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形式发产品。一般情况下优先选择契约型,因为程序简单,不用像有限合伙、公司型一样注册公司;其次节省成本;再者税收上契约型税点为3%,有限合伙为6%。但是选择有限合伙能做股东做工商变更,投资人会觉得比较靠谱;契约型无法人地位,持有标的股份是管理人代持。所以为了规范起见、同时也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做股权投资多采用有限合伙基金。【回答】
好的明白了,谢谢。另外如果选择有限合伙基金在产品备案时是否需要先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提问】
请您耐心等待几分钟,正在编辑整理回答,马上就为您解答,还请不要结束咨询哦。【回答】
私募管理人发行的所有产品,包括有限合伙基金,都需要先经过备案后才能去投资;否则就有合规风险【回答】
好的,谢谢【提问】

5.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法律分析:
可以。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仅只有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主要有:
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6. 私募基金可以做有限合伙人吗?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合伙企业债务怎样清偿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具体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可以。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仅只有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组织形式主要有:
契约型基金。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一、普通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管理权和控制权。对于基金事务来说,普通合伙人具有比较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利代表合伙企业基金签署外部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基金是债权债务关系吗
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因此会做具体的区分。一般来说,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即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托关系。股权私募基金以股权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股权投资,私募债权基金以借款关系体现,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8.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吗?

就目前立法看来,国家并没有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形式,换句话说,私募基金管理人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自然人。因此,当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办法》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时,合伙企业也是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一)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需具备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得有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从业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1)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2)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五)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