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怎样合理的避税

2024-05-17

1. 有限合伙基金怎样合理的避税

无实际卖出的售出法 
  以下简介兑现股票而不产生资本利得税的做法。若拥有价值2亿美元公司股票的企业高管,想要兑现股票而不想产生约30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时,他可以考虑以下避税办法。
  1、以股票为抵押物,从投资银行借入约2亿美元资金。他就此拥有了现金。
  2、为冻结抵押股票价值,他可进行买卖股票的“买权”或“卖权”操作。这是授予他在一段时间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和卖出股票,为现金作保障的期权。
  3、他既可以选择还款,也可以继续持有。若继续持有,他会丧失股票的所有权。课税只会在初始借款数年后才发生。但借入的资金在此期间为他带来更大收益。
  操作者需注意的是,税务局已向亿万富翁菲利普-安舒兹(Philip Anschutz)和清晰频道通信公司(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的共同创始人之一,麦克库姆斯(Red McCombs)发出了挑战。联邦税务法院法官去年裁定,安舒兹在2000-2001年间的交易中,共欠缴9400万美元税款,安舒兹对此裁定进行上诉。麦克库姆斯上月决定和解此争议。有提供专业税收法律意见的律师认为,法院虽出现类似案件,但此避税策略仍很活跃,效果良好。
  以合伙企业兑现权益避税 
  一种可让不动产所有者兑现,而无赋税义务的合伙性质企业。
  若两人组建了合伙制企业,各拥有1座价值1亿美元办公楼的半数权益,并有1位股东想要兑现,这意味着他可获5000万美元的现金,并产生7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他需要采取的避暑办法是:
  1、将不动产所有权转为债务,即合伙企业借入5000万美元,将其投入一间新的合伙制子公司。
  2、新合伙的子公司将5000万美元贷给任一家企业3年,以换回3年期债权。
  3、合伙制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的权益再转给欲兑现的合伙人。到此为止的情形是,欲兑现的合伙人已持有5000万美元的债权,而非不动产,实际结果是兑现了其拥有的50%的合伙制母公司的权益。
  4、当债权在3年后到期偿还时,欲兑现者拥有100%的,持有5000万美元现金的合伙子公司,而不会产生任何资本利得税。
  5、当这笔现金留在企业中时,可将其投资或以抵押方式放贷出去。在欲兑现者身故后,其权益可让后人继承和兑现,或免税售出。欲兑现者的身故,让递延赋税义务消失,因税法中规定,继承人无需承担此前的资本利得税义务。
  操作者应注意,波士顿富豪、不动产开发商Arthur M.Winn使用了此避税手段。联邦税务法院法官最终裁定,该做法某一阶段完全合法,但其他阶段有争议,需要与政府达成和解。
  设立信托避遗产税 
  以下简介如何避开遗产税,把股票的未来收益传给下一代的办法。
  在股市投资了数百万美元的富有父母想要把未来投资收益留给子女,但还想要避未来收益带来的遗产税问题。办法如下。
  1、父母可首先设立赠予人保留年金信托(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GRAT),并开列受益子女名单。
  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向GRAT放入一大笔资金。在现有GRAT条款规定下,放入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经过预先确定的时期后必须全部转回到父母名下。
  3、这笔资金获得的超过利息部分的收益,是允许留在信托内,并可永远免予遗产和赠予赋税而让下一代继承。
  已采取此方的企业高管有,通用电气CEO杰夫里-伊梅特(Jeffrey Immelt);耐克CEO菲尔-耐特(Philip Knight)和摩根斯坦利CEO詹姆斯-戈尔曼(James Gorman)。
  利用特定信托“冻结”资产价值 
  以下简介如何“冻结”资产价值,让税收无法吞噬资产的未来增值。
  富有夫妇总想把价值可能高达1.5亿美元,持有各种股票并产生收益的合伙投资综合资产留给后代。他们还可能想在去世前的20年内,以当时价值冻结这笔资产,让这笔财产的未来升值远离它,以规避可能产生的高达5000万美元的联邦遗产税。他们可采取以下方法做到这一点。
  1、首先设立一个不完全产权赠予信托(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这对夫妇可向该信托转入在未来2年内免除赠予税,最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的资金,并开列受益子女名单。
  2、信托随后可通过以向父母借款方式,把这笔资金作为从父母处购入他们的合伙权益的预付款,但父母合伙权益会对该信托使用资产的方式和范围做限制,由此削弱合伙权益的价值,譬如可能会削弱33%.这使得该信托有能力仅以1亿美元购入价值1.5亿美元的合伙权益的资产。
  3、父母合伙投资综合资产带来的收入有助于偿还以上借款。而收入产生的所得税由父母承担。它特别适合于赠予财产避开赠予税。
  4、在以上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后,信托实际拥有了价值1.5亿美元,减去9000万美元债务和利息,加上在此期间的资产增值。信托以不产生联邦遗产税的方式,把对1.5亿美元资产产生的所得赋税的担忧彻底消除干净。
  以股票期权控制缴税节奏 
  股票期权可让企业高管以很有价值的方式来调整自己收入所得税高低。
  企业高管在洽谈自己未来数年聘用合同时,企业雇主可能会提出一部分薪酬以大量股票支付。但谁也不会愿意为这些股票承担赋税。
  因此,更好的办法是采用股票期权。高管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将有选择购入作为其薪酬一部分的股票与否的权利,而且他在此期间还无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除非他在期权到期前行权。这意味着他们在控制着自己何时和如何缴税。这种方法不是冻结薪酬,而常是大蛋糕。甲骨文CEO劳伦斯-埃里森(Lawrence J.Ellison)去年的薪金仅25.01万美元,但公司给付的期权价值高达6194.65万美元。
  采取这种避税方式的有如下63家著名大型企业高管。但因篇幅有限,仅列举15家国内最熟知的企业。
  1.甲骨文的劳伦斯-埃里森
  2.维亚康姆(Viacom)菲利普-陶曼(Philippe Dauman)
  3.波音的吉姆-迈克纳尼(Jim McNerney)
  4.摩托罗拉的桑杰-贾(Sanjay Jha)和格雷格-布朗(Greg Brown)
  5.联邦快递的弗雷德-史密斯(Fred Smith)
  6.星巴克的霍华德-舒尔茨(Howard Schultz)
  7.强生公司的威廉姆-韦尔登(William Weldon)
  8.迪斯尼的罗伯特-艾格(Bob Iger)
  9.杜邦公司的柯爱伦(Ellen Kullman)
  10.Adobe公司的山塔努-纳拉延(Shantanu Narayen)
  11.可口可乐的穆泰康(Muhtar Kent)
  12.eBay的约翰-道纳豪(John Donahoe)
  13.霍尼韦尔的高德威(Dave Cote)
  14.洛克希德-马丁的鲍伯-史蒂文森(Bob Stevens)
  15.德州仪器的谭普顿(Rich Templeton)等
  利用账面亏损 
  利用,而非抛售价格跌破投资成本的股票,以调整缴税的多寡。
  若投资者卖出一类股票获得资本利得收益,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被套股票,若出售后者,他会实现亏损,以抵消先前的收益,而无需缴纳任何税收。但无人愿意亏损卖出。因此,投资者可利用如此亏损,而不实际抛出被套股票来避税。要记住的是,税务机构禁止投资者以亏损冲抵收益,然后又在30天内购回股票的做法。以下为解决方法。
  1、投资者至少在计划出售已可获利股票之前的31天,买入同等数量的被套股票。
  2、投资者买入新购入股票以当前价格确定的卖出期权,并卖出买入期权,这将保护投资者免受购入新股下跌带来的亏损。
  3、投资者至少应在31天之后抛出此前被套的股票。他现在只出现税收意义上的亏损(tax loss),而无购入新股股价下跌的风险。
  巧用合伙经营套现 
  利用一份出售,但并不真实出售不动产契约来避开相关税收。
  若某投资者拥有价值1亿美元的可带来定期收益的不动产,将其完全折旧,使其应纳税额降至零。这意味着避开了潜在的15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这位欲兑现的投资者可采用以下办法。
  1、所有者不是直截了当地出售不动产,而是先与一个买家组成合伙制企业。
  2、不动产所有者将资产注入合伙企业。买家可以现金或是其他不动产入伙。
  3、新的合伙企业以不动产为抵押物从银行借入9500万美元(按法律规定,欲兑现的投资者必须在合伙企业中保留一定比例权益,因此未按1亿美元价值借款)。
  4、合伙企业随后把借入资金转给欲兑现者。
  注意:9500万美元在此只能被看作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贷款,而不是销售所获价款。从征税角度看,欲兑现者在技术上不是出售不动产者,因此潜在的相关税收都递延。
  利用终生寿险(permanent life insurance)避税 
  投保所谓的终生寿险实际上包含了避税好处。一些亿万富翁想要投资,但不需要近期的定期收益,并希望避开投资获利后的税收,可采纳此法。
  保险业有不少避税类型产品。许多所谓的终生寿险产品包括带有投资产品的身故受益功能。其收益和身故受益是免交所得税的。若此类险种为一类信托机构持有,也可免交遗产税。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任何高收益资产避税计划的重要一部分内容。
  在个人养老账户上想办法 
  有税务顾问建议,应尽早将普通退休账户(IRA)转为罗斯退休账户(Roth IRA)
  高收入纳税人现在可考虑把普通IRA转为Roth IRA.前者允许进入账户的养老金减扣赋税,但在提取时需缴税,而后者是进入账户的养老金需缴税,但提取时免税。新旧账户的转换,会依照新转换成Roth IRA账户价值征收一次性税赋。因此,税务专家建议,高收入者应在2013年前把他们的普通IRA转为Roth IRA,因为,那时的普通所得税率可能上调。
  1、假如某人拥有价值400万美元退休账户。
  2、把该账户平均分为4个普通账户,每个价值100万美元
  3、此人在下年初把4个账户都转为Roth IRA
  4、税务机构允许纳税人可在最长的21个月内重新恢复原态。转换者可在此期间观察这4个账户价值的涨跌状况。例如,有两个子账户从100万美元上涨至200万美元,而另两个从100万美元跌至零。因为,普通IRA已一分为四,此人会对下跌为零的2个子账户改变想法,并将其转回普通IRA.由此,此人所欠税赋只与那两只价值上升账户有关,与跌为零的账户无关,让其税赋减半。21个月的观察期,消除了想以现阶段纳税,来换取未来无税增值做法的风险。
  设计递延缴税薪酬计划 
  把大量收入置入递延薪酬计划内意味着今后数十年的免税增值。企业高管们都梦想着高额收入,但又不想对工资和现金形式的奖金课税。
  他们可以采取策略,选择把大部分所得置入递延薪酬计划中。此类计划可让工资和奖金在未来数十年内以递延税赋方式增值。

有限合伙基金怎样合理的避税

2.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费,如何纳税?

管理费是GP收取
管理费缴纳,需要发票入账
管理费直接归属GP
协议范本百度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条款要适当调整。

3. 有限合伙企业合理避税

项目运作到期后,选择让投资人自行报税。。。(一般小的PE都是真么搞的,话说现在3月底4月前不是证监会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牌照全部发完了么?你们公司如果还要再做的话,没牌照就死翘翘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你解决问题 可以采纳 谢谢!

有限合伙企业合理避税

4.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双重避税是什么意思

有限合伙独有的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信托制的投资基金,均无法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仅对合伙人个人征收所得税,大大提高了投资收益。
与公司制相比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原则性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向各合伙人分配前无须缴纳所得税,在分配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合伙人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合伙人的年收益普遍较高,其中自然人LP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极大部分从房地产投资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将按照35%的税率纳税。相比之下,自然人LP的纳税额比企业所得税更高。但是,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自然人LP并不实际参与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合理。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上海规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合伙事务的自然人LP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重庆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而天津的规定,对于自然人GP而言更为优惠。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也在投资基金中出资的,根据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对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仍然可适用20%的税率。
从这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对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对经营管理收益和股权投资收益区分纳税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相对较合理,也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同时,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适用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公司名义作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GP。这样GP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中的收益只需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税即可。

5. 有限合伙中的GP和LP的责任怎样划分?


有限合伙中的GP和LP的责任怎样划分?

6. 有限合伙中的GP和LP的责任划分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本质区别:
1、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二、普通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依协议自愿成立;
2、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3、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4、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1、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4、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7. 有限合伙投私募基金穿透对gp出资要求。

有限合伙投资私募基金,该有限合伙没有备案,会被穿透核查其合伙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包括核查其GP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即投资100万以上的机构或个人。
另如果该GP是要投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有限合伙投私募基金穿透对gp出资要求。

8. 在基金的核算角度,gp和lp的投资金额应该分别怎样核算

这个就要从具体投资的项目,风险角度去看,去分析,通过合理的分配,在核算GP和LP的比例,通常都是2比8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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