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2024-04-28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有: 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受伤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后,必须先及时有效抢救,以便尽快有效控制受伤或病情。 期间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员工状况稳定后,根据法律程序对残疾进行评估,确定残疾水平,并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初和主要目的是给予工伤赔偿。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各国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了工伤预防、治疗康复、经济补偿三个组合模式。 对工伤工人的职业、生活、社会和心理康复的重视不断提高。拓展资料1. 在系统设计中,通过行业差异率,尤其是单位的流动率,单位支付与工伤预防工作密切相关,促进单位做好工业事故预防工作;受伤工人的救济不仅停留在医疗方面,而且注重职业康复,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效益。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得到许多雇主的支持,因为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分散单个雇主在一次工业事故后面临的业务困难的风险。 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用人责任的功能。 第一条为保障工伤、职业病工作人员接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消除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完善,人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服务尽可能完善。 工伤、康复和保险赔偿的判断越来越完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立法宗旨,保障职工权利,做好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做好工伤风险防范工作。 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业病工作人员接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版本将在2017年继续使用。 2017年最新的工伤保险规定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识别、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福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67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伤、职业病的职工接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

2.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有这些:1、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让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救治;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的发生;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

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立法宗旨,又称为立法的宗旨、立法的旨意,是制定本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一、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有3个,如下内容:1、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让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救治。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等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2、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的发生。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费用。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众多雇主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雇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困难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

4.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让劳动者可以及时获得救治;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从根本上减少工伤的发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费用。1.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等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2.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治疗康复、经济补赔三结合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救治,而将相当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使人力资源获得最大效益。3.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众多雇主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雇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困难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等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我国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6. 工伤保险的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7. 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底,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了单位费率确定与浮动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1年至3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初步测算,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调整费率后,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水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一、汕头社保的变化
1、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过去私营单位的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对缴费基数,就相对拔高了缴费基数。现在大幅降低社保缴费费率,且社保缴费基数的重心下移,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2、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目前全国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已经降到了0.75%,已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但仍有继续下降的空间。原因就在于其和生育保险一样,收入来源和支出水平都非常稳定,基金结余也非常稳定。
社保除了这些具体变化,还有“五险”将变为“四险”。
3、生育保险将并入基本医疗保险
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家医保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实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统一征缴,即通常所说的“五险”将变为“四险”。

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

8.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早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的建立。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为了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十分必要。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补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单位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很好地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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