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2024-05-15

1.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法律分析: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

2. 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1)财政部专员办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      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2)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4)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6)2021 年 7 月 1 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      非税收入划转试点。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划转。

3. 非税收入划转改革成效

财政部2019年度部门决算      点击“中国财政”即可关注!      _浙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成效明显      浙江省财政厅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紧扣“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突出创新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构建一体化、数字化、现代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着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不断优化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加强省级财税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全面推广应用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各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  (一)财税系统互联互通。以试点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工作为契机,2021年7月上线“非税收入征管共享模块”。通过该模块实现财税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应缴(费源)信息通过非税征管信息系统,由业务部门共享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利用“电子税务局”进行收缴,缴库数据在财税大数据分析平台上实现共享。2022年1—6月,浙江省(不含宁波)通过平台共享应缴(费源)信息11979笔,涉及金额亿元;共享征缴入库信息万笔,涉及金额亿元,全省市县实施覆盖率达到100%。(二)推广上线电子缴款书。认真落实财政部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决策部署,围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原则,确保电子缴款书实施工作顺利推进。2月24日杭州市本级试点开具第一张电子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完成缴款。截至6月30日,在全省(不含宁波)已实现94个市县区(包括开发区)推广上线,开具单位2087家,开票数量67855笔,开具金额亿元,全省市县实施覆盖率达100%。(一)实现便捷管理运行。建立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顺向逐级控制基础信息和征缴信息数据流,逆向及时反馈信息流,实时共享跨部门、跨层级征管信息。通过非税征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电子缴款书,执收单位、缴款人、用票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江财政非税和票据管理平台办理缴款、查验、取票等业务。(二)实现信息源头治理。通过对接业务部门的管理系统,将业务单位划转税务征收的非税收入应缴(费源)信息实时共享。财政部门完成计提信息,将所有信息输出给税务部门进行征缴,税务部门将征缴入库信息实时反馈,可清楚判断一定时期内各项收入的预期入库数,各级部门实现收入的源头管控。电子缴款书方便各级各部门实时获取应缴信息、票据信息、入库信息,覆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所有环节,实现数据全流程闭环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决策机制。(三)实现收入全过程监管。依托征缴与入库信息自动实时反馈的闭环管理机制和“两码一渠道”管理,财税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应缴(费源)信息和征缴信息省级大集中管理,财政部门既履行对非税收入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又动态掌握收入收缴情况。(四)实现数据全链条共享。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共同组成全流程数据共享链,基础信息、应缴(费源)信息、财政部门收入计提及审核、征缴结果反馈信息、申报、征缴、入库、退库和调库等业务信息实现实时共享,确保非税收入全流程在线协同管理效果。(五)实现功能全归集统一。电子缴款书将原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合并为一张集缴款通知、财政票据、原始会计凭证三种功能为一体的财政票据,从赋码、开具、流转、出票到报销入账,全流程无纸化、绿色化、数字化,实现缴款行为、征收行为、入账行为可全程追踪,为数字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一)加快业务高效便捷融合。财税系统互联互通横向连接税务部门、业务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纵向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同时,与金税三期、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省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信息系统、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交换,促进业务高效协同、集成联办,推动数据全量化的融合、开放、共享和条块业务大跨度、大范围的协同整合。(二)构建实施数字应用模块。充分运用原有的非税征管信息和票据管理平台,以全省费源信息、征缴结果大集中和厉行节约为目标,以非税项目全适用、全省各级可推广为原则,采用最低成本、最小改动、最快速度、最安全可靠措施,升级改造原有的非税征管系统,建设财税系统互联互通模块。通过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技术攻关,对照数据标准,完成开具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电子缴款书的规范性。通过对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收款后自动开具电子缴款书,业务办理及时高效。(三)健全流程安全管控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内控管理制度,优化费源信息传递、收入征缴、入库、退付等业务流程,强化审核管控,落实岗位职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通过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平稳安全。在电子缴款书实施过程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强化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优化收入收缴业务流程,充分发挥收缴电子化和电子缴款书的整体优势,实现收缴行为“动态监管”,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四)彰显便民高效绿色服务。部门间业务无缝对接、缴款人缴费无感转换,财税互联互通实现人民群众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更加高效便捷、利企便民,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通过无纸化报销入账工作,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先行先试”提供强支撑,电子缴款书实现企事业单位开具、接收、入账和归档全流程的自动化、无纸化服务,实现缴款人缴款、取票、报销,执收单位领用、开票、核销全流程“零跑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暖心助力“互联网+政务服务”。

非税收入划转改革成效

4.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意义

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具有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保障非税收入安全性等多重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非税收入应尽可能实行“税务收、财政管、部门支、审计查”的多部门共管模式。法律依据:《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第二条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第三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5. 2022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2022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具有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效率,保障非税收入安全性等多重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财政资金属性的要求。非税收入应尽可能实行“税务收、财政管、部门支、审计查”的多部门共管模式。

法律依据: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第二条征管划转工作将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第三条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2022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

6.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征收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非税收入划转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7.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法律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四、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原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后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承担。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

8. 四项非税收入划转

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