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税法知识总结

2024-05-13

1. 求税法知识总结

1、 问: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等是否要贴印花税票?
答:印花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采用正列举征税办法,其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已列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五种权利、许可证照要按规定贴花,其他没有列举的权利、许可证照可不贴花。
2、 问:如何区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健身房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某些项目是存在交*的,在实际操作当中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凡以观众身份参与听、视和游览某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应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这样看来健身场所应该是属于娱乐业的
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和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可以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工资不作为员工的工资,所以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另外税法规定投资者扣除的费用标准(通常为每月800元)也不能作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
4、 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对企业单位供电,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向居民个人供电,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由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购进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但指定的12类货物免税并退税。
6、 出口退税率目前分为17%、13%、11%、8%、6%、5%六档。
7、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以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新增)
8、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c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以上三项,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4%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按黄金经营单位的征免税规则衡量征税与免税。
9、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本企业资产产品的外商 
10、 2006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11、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否则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 
  A、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B、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C、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D、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13、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4、 对这类未达标的一般纳税人,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是有条件的,条件是未曾出现下列情形: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⑵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⑶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15、 增值税对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指整体税负为零,不仅免征出口环节货物的增值税,还要退还出口前货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
16、 06年新增内容: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7、 根据《关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购货方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之后,又从销售方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取得了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销货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此专用发票准予作为抵扣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的凭证。
18、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如果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19、 消费税属一次性课征的税种,其纳税环节只是应税消费品生产时或进口或委托加工时,以后的流通环节均不再缴纳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在了零售环节征收(批发环节也不缴纳)。
20、 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是指其计税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35%。
21、 果啤应按照啤酒税目征收消费税;香粉属于化妆品税目,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3、 教材中P267第(二)条中第二自然段的“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税”,可这样理解:超过投资成本部分不包括(或应扣除)股权持有期间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剩余的再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而实际股权转让时(没达到限定条件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就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24、 归纳:a、注册资本的借款利息,内资、外资均不得扣除;
b、企业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内资可以扣除、外资不得扣除。
25、 上缴的各项所得税款,为何不能税前扣除?所得税税款不属于税前扣除的项目。税前扣除的税金是指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的税金和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不包括所得税。
26、 营业税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全额计税,只有列举可以差额计税的才能扣除相关的项目。只有销售“购置”的不动产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按差额计税,如果是自己建造的不动产出售,不存在差额计税。
27、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8、 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额=220×5=1100元;而增值税一律从价定率征收,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200000×(1+10%)+1100]×17%=37587(元)。计算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要加计定额消费税在内。(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加计定额消费税的。)
29、 a、复合计税的消费品(除进口卷烟),在用组价计算消费税时,组价中含从价消费税,而不含从量消费税。
b、从量计税的消费品,在用组价计算消费税时,组价中应包含从量消费税。
30、 教材361页的规定错误,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目前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承租承包经营所得。
31、 专用车轮胎征收消费税(如救护车的专用轮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位机的专用轮胎免征消费税,但汽车通用轮胎要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32、 “品牌使用费”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属于计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
33、 回购卷烟再销售不交消费税是有条件的,条件一: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加工卷烟的牌号,税务机关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申报纳税;条件二:销售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的收入分开核算,否则,回购卷烟仍然要交消费税。
34、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未代扣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补纳消费税时按委托加工处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不应看作自制应税消费品补交消费税
35、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6、 属于非正常损失,内外资企业都可以扣除(但是扣除的是净损失,即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净损失)
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8、 做题时切记: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酒及酒精不得扣除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39、 通常情况下题目在给出售价的时候,是不需要考虑其核定价格,除非题目给出了市场零售价,此时可以计算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1+35%)。
40、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1、 买卖股票目前是暂免个人所得税,而在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则是减半征收。转让所得和持有期间取得的所得是不同的。
42、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①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②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 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③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④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43、 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①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②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4、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5、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保值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
※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注意今年考点会涉及)
46、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7、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一)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二)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三)图书、报纸、杂志;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也为13%。
48、 返还利润是作为价外费用,征的是销项税;平销返利冲的是进项税金和进货成本。
49、 委托代销货物过程中,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今年教材新增内容)

求税法知识总结

2. 税法企业所得税重点知识归纳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归纳的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三、税率      1.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      (五)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七、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7.小型微利企业。      8.高新技术企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四)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八)应纳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八、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实际征收率  (三)扣缴管理      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九、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关联方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三)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四)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区分纳税种类      居民企业      (1)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2)在境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两者满足其一即可)非居民企业      (3)在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4)在境外成立,在境内没有实际管理机构,也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用以判断该所得是否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

3. 税法基础知识的内容简介

为适应高中等会计职业教育的需要,满足广大在职会计人员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学习掌握财会专业相关知识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税法基础知识》。本教材的编写,力求体现以下特点:内容新颖。本系列教材阐述的内容与新法规保持一致,从专业术语的表达到具体方法的应用都体现了新法规的要求。实用性、针对性强。本教材对理论性问题不作深入探讨,不介绍高深学术观点,主要从企业的角度介绍税务业务的处理。力求直观清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适合多层次财会从业人员的学习需要。本教材共分十三章。

税法基础知识的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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