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 为什么要走信托 券商

2024-05-16

1. 股权质押 为什么要走信托 券商

因为是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该类业务涉及到信用问题,因此必须由专业金融机构来做。提到股权质押,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大家都有听到过因为急需资金应急而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实际上股市里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在今天先让大家对“股权质押”的具体内容做一番分析吧。让知识面能得到拓宽!还没开始时,知道许多投资者的愿望是购买到牛股,那么朋友们赶快领取这些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一定不要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什么是“股权质押”?1.股权质押的意思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银行等),如果是出现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再或者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文中所表示的“股权”既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给出的资金,而且也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非上市股票。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当一个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时,一般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财务维持不了正常经营的状态,很着急需要资金来补充现金流。关于股权质押的情形一般是这样的:如果说企业最近需要2000万的资金,进行融资,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如果银行把钱借给他,折扣率为5折,那么实际拿到手的资金为1000万。为防可能出现无法偿付银行本金的风险,因此,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以此来避免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另外,公司做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的,一般情况下股票质押的质押率在5折至6折之间,大多5折,期限普遍是半年至2年,最终的质押率水平根据质押公司的资质来确定。需要我们重视的是,被冻结的股权是不能够进行质押的。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一般的话可以去上市公司的官网或某些金融终端等等这些地方查询。公司股权质押信息在股市里还是比较重要的,要学会去留意,当然了,其他信息也要留意。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弥补,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它会有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这样的风险。对股票有什么影响,还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入手分析。1、利好股票的情况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完全可视作利好,毕竟还是比较利于开疆扩土。还有,若是说质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也就是说市场上有的该股的股票数量已经减少了,需求量的变化基本是没有很大的改变,那么就是拉升该股所需的资金量减少,位于市场风口就容易开启行情。2、利空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只是想要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这反而体现公司财务的窘况,投资者会降低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权要是进行高质押,倘若导致股价下跌,甚至跌破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引发股价的下跌。不懂得手里的股票是否好?直接把下方链接点开测试一下,马上就会出现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股权质押 为什么要走信托 券商

2. 券商股票质押业务券商与信托和银行的区别

券商和信托都是银行的通道,客户和资金都是银行的,只不过出于绕开监管的需要,有时会选择信托作为通道,有时会选择券商作为通道。现在银行更多地是选择券商,因为证监会出台了新政策,对券商资管业务进一步给予鼓励和扶持!

3.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4. 部分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

一般质押给信托公司用来融资是没办法才这样去做了。因为股权质押贷到的款利息也较高。
这种情况下,可能是投资资金用完了,或者资金周转不过来。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授信额度也是已经用完了的,也就是说银行已经贷到最多额度了,再贷不到了,才采取股权质押的。

5.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x0d\x0a  一、交易方式:\x0d\x0a  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贷款。\x0d\x0a  二、抵押品种\x0d\x0a  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x0d\x0a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x0d\x0a  2.非ST、*ST 股票;\x0d\x0a  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x0d\x0a  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x0d\x0a  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x0d\x0a  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x0d\x0a  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x0d\x0a  8.无其他特别风险。\x0d\x0a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x0d\x0a  三、客户准入门槛\x0d\x0a  场内质押\x0d\x0a  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

6. 银行如何走资管通道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的通道业务一般是指银行募集理财产品,然后作为委托人以单一资金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投资的标的可以是信托贷款、票据等债权类投资以及股票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等股权类投资产品;与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方式对应的是券商资管或者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当然信托公司作为通道有先天制度上的优势,法律结构完善,可以直接发放信托贷款;而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虽然实质上也是信托关系,但国家层面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证监会的部门法规规定是信托关系,真论起来的话还是有瑕疵的,也无法直接发放贷款,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但事实上贷款通则里面对于其能否作为委托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对此模式其实还是有保留意见的。这也是目前正规大银行一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采用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做业务。

当然事实上还有另外一种形式的广义通道业务,就是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对应的集合资管计划。名义上集合类产品都是信托或者券商自主管理的,但是很多时候项目都是银行推荐的,代理销售业务由推荐项目的银行销售的,只不过是因为项目本身不方便通过理财等形式走,所以才做成集合的形式。事实上信托等机构还是通道。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产品要自己尽责,自主管理的原因。

7.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定义: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定义: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8. 私募基金直接募集和代销通道的区别

时下各种金融理财产品铺天盖地,叫人眼花缭乱,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常常困扰投资者,本文对信托产品和各种理财产品逐一比较,分析各种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信托产品的特色

1.起点高,基本是300万起,每个项目有50个名额100万起(俗称小额),较高的投资门槛排除了普通投资者。因此,信托业务也被称作私人银行。信托的投资门槛有继续提高的呼声,为什么要设置高门槛?通常的解释是信托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国规定需要有500万美元的人才可以参与信托投资。

2.风险低。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风险比较低,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3.收益较高。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时候,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托投资者收获2400亿收益,75.5%的人获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资者获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间,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4、持续投资方便简洁。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续投资,使得收益成为复利。按9%的复利计算,300万起步,坚持40年就是1亿,坚持150年就是1万亿。

5.债务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6.流动性较差。信托产品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但可以转移给其它投资者。信托产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为了迎合闲散资金高流动性的需求,中融信托、平安信托等均设立了短期的信托产品,期限3、4、6、9、12个月等,1亿以上的大额资金还可以定制较为灵活的期限。

7、投资方式灵活。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它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渠道的融资。

二、银行理财产品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低,一般是5万起,银行理财属于大众理财。认购方便,甚至网上可以直接下单。

2.安全性好收益低。银行理财产品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伤。如果产品说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没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达到5%。银行理财产品很难赶上通胀。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来资金门槛较低,失去议价能力,超额收益通常要归银行;二来,银行经营成本较高,200米就有一家,还是临街商铺,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较高的利润支撑。

3.流动性较强。银行理财产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个月左右,期限非常灵活,方便随时认购。

4.银行网点多,也知道客户详细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较高,这是银行最大的优势。和银行合作具有较高的优势,保险、证券、信托、基金、投资公司等也乐于和银行合作。因此,在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区分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要认准合同是否有银行的公章,如果是银行代销机构的产品就要十分谨慎,有时候销售人员是没有明确说明的。2010年有38款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兑现收益,不知道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在银行代销的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而最近刚刚暴露出来的客户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做理财,180万、50万理成1万,客户的理财产品就不是银行的,而是投资公司的。因此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仔细辨别金融产品出品机构。

5.笔者最近走访了很多银行支行,信托产品较少。银行似乎不大愿意公开代销信托产品,大概是银行都宁愿大客户做存款,或者买他们的理财。即使在银行可以买到信托产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较低;此外,个别有也是小信托公司的产品,这类项目一般是银行推荐的,信托公司仅仅是通道而已,小信托公司的费用比较便宜,银行乐于合作。因为,银行需要赚取的较大的利润差。银行之所以愿意代销往往是有较高的佣金,信托产品的佣金现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银行就不愿意代销了。

6.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资于信托项目的,这个规模占了信托规模的1/3。因为信托投资门槛较高,信托产品在银行就拆成小额理财产品。从中,银行可以赚钱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证券类产品VS信托产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点,即使私募性质的基金也全面亏损,证券市场哀鸿遍野。这和当前经济环境比较低迷有关,更和中国的证券制度的缺失有关。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机构圈钱的工具,没有为股民实实在在地创造价值。证券市场的低迷也严重殃及证券类信托产品。现在定向增发类信托产品全面亏损,平安信托代理的多款证券类私募基金也全面亏损,多个辉煌一时的投资机构和明星基金经理黯然失色。中国股市需要重树形象和金融信心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机者,及时把证券市场的资金撤出来转移到了信托投资。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资人。他们不仅在股市投机中圈到了钱,还及时退身,并在信托投资中进一步保值增值。

3.在经济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机构合作,选择品牌好的基金经理,购买证券类产品还是可以的。一来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图听股评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二来,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经理,他们毕竟专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信息上都远比我们个人强,风险也低很多。关键是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投资风格,和自己比较一致即可。

四,保险产品VS信托产品

1.购买门槛低。保险产品几百几千就可以买,即使保险中偏重理财的产品认购门槛也就1-2万,是属于大众化的产品。

2.安全性最高。保险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免税逼债的功能。美国安然公司领导人肯莱恩夫妇在破产前花970万美元购买了保险,这笔钱是其唯一没有被法院冻结的资金,他们依靠这笔钱每年领着几十万安度万年。保险不能改变你的命运,但可以让你的命运不被改变。

3.收益率较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严重受限,保险以保障为主,投资不是保险的优势。仔细看保险的投资领域: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基础建设等等,这类领域是很难产生较高回报的。2011年中国最慷慨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分行亦不过3.75%。保险产品分红险中仔细看中等分红累积,80年左右你的保费才累积利滚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胀,这些钱是自己发给自己的,谈不上收益。
保险理财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为早期的保费,很大一部分是给了保险公司做销售提成、营运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费似乎很高,但其实是保费的一部分变成生存金给你的,如果你退保就亏了。这和信托产品有天壤之别。毕竟保险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资不是其强项。
保险的每年分红,分红可以随时取走,这有点类似信托。但整体收益没法和信托比。

4.流动性一般。保险虽然分红随时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亏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亏损。信托产品期满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约定支付。
建议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为重,如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对于资金额不高的,如果为孩子准备教育储蓄,买保险的分红险还是可以的。长远看,比银行理财强一些。

五、有限合伙基金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高,和信托类似,多数是100万起步,个别会有较低的,但也要几十万。通常一个项目只有不到50个有限合伙人。

2.期限、风控和信托也类似。最近有限合伙产品多了起来,这些项目基本是银行和信托筛选下来的。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是采用信托的设计,比如结构性设计,有融资方、担保方介绍,也有项目评估和抵押等等,产品和信托是否雷同。之所以没走信托通道,一般有几个原因:
A,交易对手没有达到信托的准入门槛。比如房地产信托规定必须满足432条件(四证齐30%投资本金开发商至少二级资质)等。融资方的整体实力,金融信誉,资产负责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不符合信托标准。
B,轻资产融资主体。比如农业,矿业,贸易类,融资方一般没有足额的实物质押。信托的质押率通常要50%以下,哪有那么多企业有这么多的实物可以质押。
C,有意回避信托的严格监管。信托项目要履行尽职调查,还受银监会监管审批,财务都要被信托公司严格监管(信托公司一般会派财务人员控制资金的使用);信托项目还处在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管下,有什么风水草动媒体就会炒作。项目发起人是不愿意自己的项目受到这么多的监管的。

3,收益率较高。比同类型信托产品收益更高,风险大收益率高合理。

4,风险较高。应该说有限合伙是信托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伙,顾名思义,合伙做生意,自负盈亏。信托,受人之托,代理理财。因此,其投资性质有着根本差别。选择有限合伙客观上要比信托承受更高的风险。有限合伙的风险主要来自:
A,信息不对称。虽然有限合伙也有类似信托的项目尽调和风控,信息披露等等,但毕竟不受严格监管,会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限项目发起人可能会隐蔽一些风险和对投资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财务尽调只是堆积数据而已,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比如隐蔽融资方一些金融信誉或者社会信誉方面的信息等等。
B,万一投资失败是自负盈亏,没有像信托有一个受托人帮你处理。信托处在社会、媒体的监管下,有风险媒体会炒作,这样信托公司和融资方,甚至当地政府都输不起,会想尽办法帮你化解风险。而做有限合伙投资显然没有这种优势,真的输了只能官司慢慢打,自己舔伤口。

5,投资建议。不过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伙形式,它在盘活金融投资上还是有积极的作用的,其中不乏较为优质的项目。
A,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投资领域。项目领域比较熟悉,对于项目价值好做判断。
B,选择优质的基金公司。口碑好的基金公司对项目的判断比较客观。
C,尽量选择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合伙人或者交易对手。有影响力的交易对手或者普通合伙人,会比较注重维护自身的品牌效应,不敢轻易违约,一旦出事,闹大的可能性比较大。
D,选择口碑好的理财机构。品牌好的理财机构一般有自己的风控部,即使是有限合伙产品也会独立评估,对推荐产品比较谨慎,毕竟关系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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