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66终止期权计划啥意思

2024-04-28

1. 601766终止期权计划啥意思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一、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1、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计划(草
案)》” )等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计划(草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0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
3、 2010 年 11 月 15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
院国资委” )作出《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股票期权计划的批复》 (国资
分配[2010]1298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4、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对《股票期权计划(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在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后,于 2011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        《股票期权计划(草
            《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
案修订稿)”。公司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
1
见。
5、 201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1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计
                》
划(草案修订稿)。
6、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中激励对象的议案》,
决定孙克先生因当选为公司监事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取消其授予资格及拟授
予的 13 万份股票期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中期权授予
日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计划中激励对象、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等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7、 公司自 2011 年 4 月 27 日起分别与激励对象签订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截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全部 327 名激励对象
签订了《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共授予股票期权 3,660.50 万份,已完成股票期权
授予。上述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两年禁售期届满后,在本次股票期权计
划规定的所有生效条件皆获满足的前提下,分三批行权。
8、 201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一批股票期权未满足生效条件并
注销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 2012 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营业收入增长条
件,故第一批股票期权未生效;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未满足生效条件
的股票期权将全部作废,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9、 201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批股票期权未满足生效条件并
注销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因公司 2013 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财务业绩条件,
故第二批股票期权未生效;根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未满足生效条件的股
票期权将全部作废,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10、 公司目前已授予但未生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1,766,546 份,在符合行
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认购 11,766,546 股公司 A 股。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事由及方案
    根据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签署的《中国
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合并协议》,公司拟与中国北车进
行合并,且公司与中国北车同意本次合并完成后,合并后新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为保证本次合并的顺利推进,根据
2
本次合并的需要并结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实施情况,公司拟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
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其根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已获
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终止后,自本次合并完成日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后,相关激
励对象根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终止生效并相应
注销。
    三、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授权和批准
1、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董事郑昌泓、刘化龙、傅建国因属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执行董事刘智勇和三位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2、2015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
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终止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
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办法 (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
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等相关规定。就终止本激励计划事项,本激
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已向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同意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放弃
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权但尚未生效的股票期权;(2)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郑昌泓、刘化龙、傅建国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3)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是为了保证与中国北车合并事项
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合并完成的前提下终止本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期权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601766终止期权计划啥意思

2. 我想做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方案,望能有高人指点,最好能有一个全案参考,非常感谢!

不知道你们改制了没,现在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给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案例: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法杖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探索和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已势在必行。
一、股权激励概述
所谓股权激励是指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方式。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将股权激励定义为“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通过对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剩余价值索取权的承认,正确处理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矛盾,形成利益共生共享的机制与制度安排,它是企业基于未来可持续性成长和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人力资源举措,在实际操作中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要持续激励企业高管团队为股东创造更高业绩,二是激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才,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始终围绕这两个基本目的而展开,这就需要在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充分了解经营团队及核心人才的内在需求结构、激励现状与问题,与股东及董事会成员充分沟通,双方就股权激励的对象、标准、条件、激励水平达成共识,方案的设计既要反映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人力资源战略的价值取向,又要反映激励对象的内在激励诉求。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为股东转让股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另外,还有一种以虚拟股票为标准的股权激励方式,称为股票增值权。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上市公司是股价透明、交易市场活跃,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具有股价不易认定,转让受限等特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照搬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计划,必须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因企制宜,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股权激励方案。
二、
我公司现状分析
我公司现有注册资本5220万元,股东为陈**、**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及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分别为:1700万元、3300万元、2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分别为:32.57%、63.22%、4.21%。从上述股权结构上看,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合计持股95.79%,截止2009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46,020,370.63元,负债总额70,855,640.81元,所有者权益175,164,729.82元,按股份公司的折股比例计算,将公司全部净资产折算为5220万股,每股股价为3.35元。
公司成立至今,经历了中高层频繁流动到相对稳定的阶段,现阶段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暴露企业存在一股独大、员工打工心态严重,公司治理停留在典型民营企业人治特征的弊端,如何激励和留住能将个人使命与公司使命紧密结合,通过实现公司愿景来达成个人愿景的公司高层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紧通过加薪等办法要留住核心人才有时也力不从心,适时实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除可激励员工外,也可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现阶段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三、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公司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引进了大量的优秀管理、技术人才,也建立了一套工资、奖金收入分配体系。为了适应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构建和巩固企业的核心团队,需要重新界定和确认企业的产权关系,本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不是单纯为分配企业目前的财富,而是为了使公司创业者和核心骨干人员共享公司的成长收益,增强公司股权结构的包容性,使企业的核心团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出力,更具凝聚力和更具效率。为此设计了一套实股+岗位分红+业绩股份期权的多层次长期激励计划。
(一)第一层次:现金出资持股计划
大量实践表明,要实施股权激励,如果全部是由老板来买单,对激励对象而言,只是额外增加了一块收入而已,即使得到了实在的股权,时间久了也会产生股东疲劳症,本方案现金持股计划是由高管层盒管理、技术骨干自愿现金出资持股。因为实实在在掏了钱,所以更容易与企业结成共同体,当然,让高管和骨干掏钱,可能怨言很大,所以为了鼓励激励对象掏钱,可以采取给出资者配股或价格优惠等措施。

1、现金出资持股股份来源:
包括向激励对象增资扩股、老股东转让股份等方式。

(1)、向激励增资扩股。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资本金,但在我公司也存在需要股东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需要解决股权频繁变动与有限责仟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法律障碍。还有由于公司股本溢价为1:3.36,出资者实际出资与进入注册资本的股权“缩水”问题,激励对象感情上难于接受。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也是有办法的,将在后面分别阐述。

(2)、实际控制人赠与配送
根据我公司实际,由于前面述及的股本溢价问题,为了调动激励对象现金出资的积极性,实际控制人应当对现金出资者给子一定的股权配送,可以按照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按100%至5%的配送比例对现金出资者配送股份。如国内知名企业家柳传志、任正非、马云、牛根生等,他们都有“散财以聚才”的理念,其中华为的任正非通过转让或配送方式,主动将自己的股份稀释到零点几.没有胆识是很难做到的,当然这些企业家个人魅力很强、很自信、很霸气、很强势、多少也带点专制性,因此不怕把股权让出去以后失去控制权,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民营企业家出让股权很容易引起企业的混乱,这也是很多企业有过先例的。

(3)、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
如果公司不想增资扩股,叫采用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出资对象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优惠比例。通过转让过程完成买股与配送的过程。

2、激励对象出资的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出资的来源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
(1)完全由激励对象自筹现金解决;
(2)从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认购股份。
(3)从公司公益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专项资金,无息贷给激励对象认购股份,然后从激励对象的薪金中定期扣还。
第一种方式则由激励对象州自筹资金购买,后2种方式实际上都属于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如完全采用第1种方式,则在激励对象自有资金不足时将无法认股,后果可能是激励者因无资金认股而放弃股份.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为保证激励对象有充足的资金认购股份.可考虑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用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认购股份的上限,剩余的部分必须用自有资金认购。



3、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理论上说,现余出资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差别只在于股份配送或优惠比例不同,目的是体现股权激励方案公平公正性,让每一位愿意参加股权激励计划的员丁广泛参与进来。体现了公司包容性和一种利益共享的企业文化。但在实践中,因为要考虑确保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以及股权管理成本,参与持股计划人数不宜过多,控制在不超过20人较为适宜。
4、出资股份的权利
现金出资者本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但由于股东会人数过多导致股东会成本增加并降低决策效率,小股东应实行股权代理或委托制,确定五至十名核心持股成员,其他缴纳现金股份的成员,必须委托这些人代理行使法律上的股东权利。

5、股份的变更
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职务变更等情况的,已经认购的股份可继续保留,可继承、可转让。但配送的股份未达到行权的条件的,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收回
综上所述,现金出资持股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是整个方案的核心.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要激励对象的抵触情绪大,由于大多数人过去在国营企业工作,国营企业用的最多的方案就是现金入股,由于效益不佳,常常无红可分,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变相筹资掏空员工的钱袋的手段,因此,要让激励对象实实在在看到现金入股的好处,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推行这个方案的关键。二是激励成本较高,由于实现利润后要年年分红,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大,同时实际控制人分红所得缴纳个税税负重;

(二)第二层次:岗位分红股
岗位分红股是对特定的岗位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股份,使得该管理人员在这一岗位上任职期间可以享受该股份的分红权。
岗位股的特点是不需要购买,人在特定岗位时拥有,离开该岗位自动失去,由继任者享有。
此方案股权来源,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提供。实质上就是大股东为完成业绩目标的高管让渡分红权.由于在第一层次的现金持股计划中,缴纳现金入股的激励对象,实际控制人已根据其岗位、职务级别、贡献大小进行了无偿配送,故此方案适用于未参加现金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岗位股实际设置时,要考虑与配送金额的匹配,以及与年薪制的补充。


(三)第三层次:经营业绩股
经营业绩股是指对高管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并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后,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
该方案的优点是:能够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持续服务于公司,并且收入是在将来逐步兑现。实施该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经营业绩股份来源:①从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增资:②由提取的奖励基金中从实际控制人处回购公司股份。
2、激励范围、激励力度


经营业绩股份的激励范围通常为有业绩目标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公司对高管分配为年薪制,但年薪制必须与一定的经营目标挂钩,在超额完成经营目标的前提下,做为年薪制的一种补充分配方式,可以延缓公司现金分配不足,也可以通过此方案,逐步提高高管层的持股比例,稳定高管队伍。

3、业绩目标的设定
业绩目标是约束激励对象的重要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司可以选择总产量、总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绝对数指标为业绩目标,也可选择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相对盈利指标为业绩目标,还可以以绝对盈利指标和相对盈利指标结合为业绩目标。对超额完成业绩目标的,除兑现基本年薪外,超额部分可在绩效考核办法中规定给予业绩股份的奖励。

4、经营业绩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得的经营业绩股份,享有分红权。为了避免高管的短期行为,必须规定所有权保留期,在期满后,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份登记证书。
总之,经营业绩股目的是为了激励高管完成经营目标,经营业绩股份兑现得越多,股东的回报越高,此方案较适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状况,但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为获得经营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要求公司有健全的审计监督体制;二是由于奖励的是股权,被激励者在公司实现利润后可年年分红,使这个方案的激励成本比年薪分配方式高。
三、在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激励对象范围和人数问题
如前所述,股权激励的重点对象是公司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但根据我公司的实际,一是成立时间不长,有的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公司时间短,二是部分高管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对他们实施股权激励效果并不明显,加之实施后股权不能过与分散。因此我认为,我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重点对象范围应界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

1、在公司担任中高层管理人员者(含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中层干部);

2、由董事会确定的未担任中层的核心骨干、技术人员 ;
3、方案实施时已连续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


4、方案实施时年龄限制为男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者;


5、参与股权激励总人数不超过20人。

(二)管理机构的问题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大量股权管理的工作,涉及人力资源、薪酬分配、业绩目标制定、考核等大量日常工作,建议设立专门股权管理机构,来实施股权管理日常工作。

(三)具体实施细节问题


1、为了增加对股权激励对象的约束,实际控制人配送的股权由实际控制人与激励对象签订《公司股权期权协议书》,规定配送的股份只有分红权,必须在服务一定年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业绩后,可正式办理行权手续,在行权前仍由实际控制人保留所有权:

2、为出资者或拥有股权者发放《股权登记证书》,鼓励建立内部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转让者办理变更登记等提供方便。
四、综述
本方案力求通过多层次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一方面通过自愿原则实现员工主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分享公司的成长价值;另一力而通过岗位股设置体现公司对特定岗位贡献度的认同:再通过经营业绩股设计反映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以此来构建长期稳定的核心团队,虽然当前获受股份只是少数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核心人员,但这种组合模式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既民主又体现公司意愿的设计。
本方案只是一个粗略的股权激励方案构架,仅代表个人意见,请领导审阅修改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 中级会计

中级会计职称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

中级会计

4. 股东能否做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三份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问题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励计划有授予条件,则授予日须确定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二、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上市公司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期间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毕后30日内,不得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3、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
  3、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撤销
  1、为确保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股权激励计划备案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上市公司如拟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撤销原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同时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终止原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的申请。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撤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再次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分别计算各期期权的单位公允价值;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各期应分摊的费用。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五、同时采用两种激励方式问题
  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

  六、附条件授予权益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5.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6. 股权激励有什么好处?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其中,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正式颁布的《办法》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结合前一条规定,我们发现凡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个人都得不到股权激励机制的照顾,这说明股权激励机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要促优汰劣,从微观的角度来讲,对公司高管个人或群体实施股权激励,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产经营上,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得到实实在在的提高。每个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体质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来源方面,《办法》明确了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等三个来源。一直以来,股票来源是困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最大问题,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等方面进行了突破,最终使得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这几个来源简单明了,既利于管理层监管又利于股民们监督,不给动歪脑筋的人以空子可钻。 
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管理层的意思还是着眼于激励,但具体公司规模大小的不同,可能还是会造成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国有大盘股,即使10%那也将是一个天文数字,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10%还很可能不够分。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方面,明确了股权激励不是无条件实施的,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中应该包括的事项和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规定或说明,此举给上市公司就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时间方面,《办法》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由于具有“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优点,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别是人力资本密集、股价增长潜力比较大的公司的青睐。《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上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权的授出可以考虑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办法》要求权利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并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按比例行权。 
对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不应低于其高者,以避免股价操纵。 
考虑到激励对象,尤其是高管人员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行为,《办法》以定期报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为时点,设立了授予和行权窗口期,激励对象只有在窗口期内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权或者是行权。 
4、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为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了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并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在股东大会批准之后,还需向证监会报备,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为激励对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或指定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专用账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其行权申请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此外,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披露,还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5、监管和处罚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办法》制订了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权益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还需进一步解决的难点问题 
可以预见,随着《办法》的出台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会存在着许多障碍和难点问题: 
首先是经营业绩如何评价。在《办法》中规定了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因此,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应当如何建立,具体又怎样计算,怎样与期权激励挂钩,有待进一步完善。现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价大多以职务和岗位来考核。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时,业绩考核体系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的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因此,业绩评价成为整个期权计划中难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对于其他激励人员而言,其激励条件就更为模糊,可能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其次是期权或获授股票的流动性问题。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因经营不善被辞退,或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企业,那么经营者在企业的股份如何兑现,是由继任者购买,还是由离去的经营者继续持股享受分红?即使由后继的经营者购买,能否按原价购买,退出的期股价格如何评估等等,都应有原则性的规定。 
再次是还缺少法律层面的保障。无论是《公司法》或是《证券法》,对于股权激励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员的报酬事项,并且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而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即可决定。这与股权激励的审批程序并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财务、税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励对象持股所获红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作一次性收入缴纳,还是按月摊薄缴纳,这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又比如,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财务上的处理,也需要财政部、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制订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即使在美国这样股权激励较为成熟的国家,其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最后,社会观念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许多已实施MBO,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其中长期表现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团莫属,其股价从上市后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现在最低的1.72元。让人对股权激励是否会成为只是高管个人财富增长的一种工具产生了怀疑。

7. 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股权回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4,000股,共涉及激励对象12人,授予日为2013年11月20日,回购价格为5.015元/股。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6月28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办理完成。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3年9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3年9月26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3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3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5、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迅速发表独立众多创造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腾飞、有效。
  6、根据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空间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注销已获授未行权的1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由47人调整为46人,股票期权数量由192万份调整为37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0.42元/份调整为10.16元/份,预留期权数量由30万份调整为60万份。
  7、2014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9月15日(星期一),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1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

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没有股权回购

8. 股份支付问题

是人为的调整预期等待期,见题目中图片部分第七行最后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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