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24-05-15

1.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九条 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技术的开发、培训、推广、普及,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团、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

  对于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 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激励和保护改革者,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改革与改革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增强社会活力和综合实力,加快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全面推进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建设。第四条 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决策,顶层设计、基层首创,立法引领、法治保障,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公众满意、成果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与改革,共同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目标任务第六条 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适应国家实施“一带一路”、促进中部地区全面崛起、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重大战略需要,坚持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三维纲要”,深入推进“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大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力度,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力争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走在全国前列。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化改革为重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形成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济发展新格局。

  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全面推进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先导战略,形成有利于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内陆开放高地。

  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升县域经济实力,完善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市工作,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第八条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人大工作制度机制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快法治湖北建设,建立健全法治建设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程序,推行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九条 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推动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互动发展,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突出荆楚文化特色,提升文化软实力。第十条 推进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优化收入分配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城乡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十一条 加快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完善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自然资源及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生态文明技术创新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强三峡库区、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秦巴山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要生态区域保护和建设,完善生态补偿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督察与考评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和赔偿制度。

3.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全社会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制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科技创新促进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六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园区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科学技术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第九条 本市弘扬崇尚科学、敢于创新、诚实守信、开放包容的社会风尚,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编制科学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活动。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运用给予资助。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增加研究开发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市人民政府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补贴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市人民政府给予资助。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和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
  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同实施的科学技术项目,优先获得与产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支持本市的产学研战略联盟承担科学技术项目,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联盟。
  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在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国际标准、国内标准研制平台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重要标准研究的单位给予资金支持。第十五条 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科技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对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鼓励农业技术的开发、培训、推广、普及,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农业科技服务网络。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学技术社团、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的培养和引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待遇。
  对于本市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武汉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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